04.停車空間與裝卸位
根本問題:台北市停車空間的容積計算方式有多項「不得扣抵」「不得免計」的特殊規定(自設機車位不得扣抵容積、防空避難設備不得以實設面積扣除),且客貨兩用昇降機兼作機車昇降機、加油站停車空間等用途,都各自有函釋補充規定,設計時容易忽略這些台北特有的限制條件。
抽查常見缺失一覽(建管處官方列表,第46頁「停車空間/裝卸位」)
Section titled “抽查常見缺失一覽(建管處官方列表,第46頁「停車空間/裝卸位」)”| 缺失樣態 | 說明/依據 |
|---|---|
| 大、小車位比例核計不符規定 | 大、小型車位比例計算不符規定 |
| 車道坡度、淨高不符規定 | 停車空間車道坡度或淨高不符規定 |
| 停車空間前方不足6*5m | 停車空間前方應留設之6公尺×5公尺空間不足 |
| 60度視角檢討不符規定 | 停車空間出入口60度視角檢討不符規定 |
| 裝卸位淨高不符規定 | 裝卸位淨高不符規定 |
| 升降機尺寸未標示/不符規定 | 停車用升降機(含機車升降機)尺寸未標示或不符規定 |
| 騎樓相關尺寸未標示或不符規定<364/15/250/淨高> | 騎樓退縮3.64m、柱面退縮15cm、淨寬250cm、淨高等尺寸未標示或不符規定(此項與05篇騎樓主題重疊,官方原表列於同一分類欄位) |
| 顏色圖例錯誤 | 圖說顏色圖例標示錯誤 |
| 不得設置緩衝空間、停車位、裝卸位 | 於不得設置之範圍內誤設緩衝空間、停車位或裝卸位 |
函釋與抽查會審決議
Section titled “函釋與抽查會審決議”1. 臺北市停車空間容積計算方式(總則性規定,第23頁)
Section titled “1. 臺北市停車空間容積計算方式(總則性規定,第23頁)”- 防空避難設備不得以實設面積扣除。
- 機械車位應以垂直投影計算停車位數。
- 屬機電設備空間方得免計容積。
- 地下各層得設置4平方公尺之廁所。
- 自設機車位不得扣抵容積——依技規第136條,亦即自設機車位不得扣容積。
2. 臺北市客貨兩用昇降機作為機車昇降機用(第24頁)
Section titled “2. 臺北市客貨兩用昇降機作為機車昇降機用(第24頁)”- 昇降機機廂淨寬深應以1.2×2.4(公尺)以上為準。
- 昇降機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規範設置、檢查。機車用昇降設備在未有CNS規範前,得以載重符合CNS規範之昇降機替代,該昇降機於領得許可證後始得使用(原CNS2866已廢止)。
- 應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住戶應遵守之事項內加註:「本公寓大廈附設客貨昇降機升降設備,機車進入設備視同貨物載運,使用人與機車進入設備車廂時必須將機車熄火後再行操作設備,同時車廂內嚴禁煙火。」,並列入執照注意事項附表列管。
3. 地面一層停車空間高度、法定空地設置汽機車位、停車空間通道(第25頁)
Section titled “3. 地面一層停車空間高度、法定空地設置汽機車位、停車空間通道(第25頁)”- 地面一層停車空間高度應以4.2公尺為限,僅適用於設置平面停車位之停車空間。設置多層機械停車設備者,依實際需求合理設計。但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及都市更新審議通過案件不在此限。
- 法定空地設置汽、機車位:車位距地界3公尺內且周圍係無透空圍牆高度2公尺以上者,得設置於法定空地防火間隔內(抽查彙編1-2-5、1-2-9)。
- 停車空間通道:機房出入口外應留設寬度75公分以上之維修通道。
4. 內政部釋示有關加油站之停車空間檢討
Section titled “4. 內政部釋示有關加油站之停車空間檢討”出處:107年5月2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8428號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
- 有關加油站設置停車空間: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未規定者,應按其建築物實際用途(如辦公室、便利商店等),分別依所屬第59條附表類別檢討附設停車空間。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防空避難設備未以實設面積扣除;機械車位已以垂直投影計算停車位數
- 免計容積之停車相關空間,已確認屬機電設備空間,而非停車位本身
- 地下各層設置之廁所面積未超過4平方公尺
- 自設機車位未扣抵容積(技規§136)
- 客貨兩用昇降機作機車昇降機使用者,機廂淨寬深已達1.2×2.4公尺以上,且已依CNS規範設置檢查
- 公寓大廈規約(草約)已加註客貨昇降機兼作機車昇降設備之住戶遵守事項,並列入執照注意事項附表
- 地面一層平面停車空間高度已限制在4.2公尺以內(機械停車設備或都設/都更審議通過案件除外)
- 法定空地內設置汽機車位者,車位距地界3公尺內且周圍為無透空圍牆(高度2公尺以上)
- 停車空間機房出入口外已留設75公分以上維修通道
- 加油站或其他都市計畫未規定停車空間之用途,已按實際用途依技規§59附表類別檢討附設停車空間
- 大小車位比例、車道坡度與淨高、停車空間前方6m×5m空間、60度視角、裝卸位淨高均已依規定檢討
- 升降機(含機車升降機)尺寸已標示且符合規定;圖說顏色圖例正確無誤
- 不得設置緩衝空間、停車位、裝卸位之範圍內未誤設
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抽查常見缺失說明會」簡報(110.12.28)。相關:01_建蔽率容積率與樓層高度、05_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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