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其他本局會議決議或認定必要者
根本問題:241 件、15%,全庫第 4 高頻——一個「其他」竟然排到第 4,而且 7 年來穩定如此,本身就是訊息。這是官方的兜底分類,但它不是雜物箱:歸納後實際上集中在四類技規上查不到的東西——
- 用途組別認定(10 個以上單元/床位/臥室 → H-1,同一號函釋被引用 3 次)
- 高雄市工務局自訂的行政原則與會議紀錄(陽台裝飾物、圍牆、夾層挑空、住警器、著色規定)
- 跨機關的前置程序(衛生局籌設許可、交通部高鐵禁限建、水保計畫)
- 圖說的形式規範(比例、編號、圖學標準、套繪著色)
換句話說:這一項抓的是「翻技規翻不到、但高雄要求你知道」的事。這是本庫最具在地價值的一類,與 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互為表裡(該篇是有法規名稱的地方法規,本篇是函釋、會議紀錄與行政原則)。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240 件逐案歸納後,四分法完全成立,而且比原本以為的更明顯:用途組別認定與局頒原則/會議紀錄兩類合計超過三成,是本篇真正的主力;其餘依序是圖說形式、基地層級設施、結構特殊審查(新增群集)、跨機關前置程序、幢數認定、設計合理性、中央部會其他函釋。(同一案件若涉及多個子類會重複計入,加總會超過 240)
|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出現期別 |
|---|---|---|---|
| 用途組別認定(任一樓層 6 個以上/一戶 10 個以上使用單元、床位、臥室 → H-1) | A1 戶設置 10 個以上床位之居室未以 H-1 申請;透天住宅內有 10 住宅單元應歸 H1;A2 戶設置 10 間臥室應歸宿舍 H-1 且屬供公眾使用;隔間超過 6 間以 H-2 申請 | 內政部 107.4.24 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函釋 | 108~114 逐年出現,約 28 件(本篇最大宗) |
| 高雄市工務局局頒原則與會議紀錄(合計約 20 個不同函號/決議,詳見下方逐項說明) | 陽台裝飾物、圍牆、夾層挑空、住警器、遮蔽設施、電動車充電、景觀陽台、屋突層透空框架比例等 | 各局頒設置原則、建管業務座談會議紀錄、法令爭議釐清會決議 | 108~114 逐年出現,約 45 件(本篇最有價值的部分) |
| 圖說形式與著色規範 | 上色錯誤或未上色;比例誤植;門窗編號漏標;昇降機未依圖學標準繪製;地籍套繪圖與畸零地檢討有誤;申請書用途誤植 | 本局執照圖說著色規定、套繪規則 | 108~114 逐年出現,約 20 件 |
| 基地層級設施(防水閘門、滯洪、充電樁、遮蔽設施) | 一樓防水閘門未設置;基地超過 300㎡ 未設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充電管槽未留設;屋突水塔未依遮蔽設施原則設置 | 技規 §4-1、§4-3、本局建築物遮蔽設施設置原則 | 108~114,113~114 集中 |
| 結構相關特殊審查與認定(新增群集) | 連續壁預留鋼筋與主要結構連接;開挖深度大於 12 米未經結構外審;結構柱未置中於地界線/未位於共同使用地界中心線 | 國土署 96.9.28、內政部 105.8.9 函釋;本局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111~113 |
| 跨機關前置程序未辦 | 申請日間照護中心(H2)未檢附衛生局籌設許可;幼兒園未取得教育局興辦同意;未取得免辦環評證明;申請 B 類補會辦經發局;高鐵禁限建範圍未經交通部審核 | 本局跨機關申請程序表(110.5.3、112.4.11 函)、高速鐵路兩側禁限建辦法 §7 | 110~114 |
| 幢數認定錯誤 | 結構未相連應分別計幢;門廊未與主體結構連接依規定為另一幢;一幢不可同時為防火與非防火構造 | 技規 §1 第42款 | 108~111 |
| 設計合理性/文件一致性被質疑 | 管道間尺寸不合理應提出說明;過梁與原建築物相連疑係增建;申請書戶數與面積計算表不一致;概要表用途登載不一致 | — | 108~114 |
| 中央部會其他函釋(非用途組別類,新增群集) | 過樑投影計入建築面積;梯廳淨寬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屋頂突出物機械房設廁所原則;祭祀公業起造人資格 | 內政部營建署 89.10.05、內政部 99.9.21、108.8.15、109.2.6 等函 | 108~111 |
| 廣告物管理未依自治條例檢討(與 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重疊) | 廣告物高度超過 15 公尺或 6 公尺未依規定檢討;樹立廣告執照未加註招牌廣告 | 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 112 |
0. 四分法檢驗結論:成立,且揭露了三個新群集
Section titled “0. 四分法檢驗結論:成立,且揭露了三個新群集”用 240 件全量檢驗既有的「用途組別/局頒原則/跨機關程序/圖說形式」四分法,結論是四分法本身成立——這四類合計仍是本篇的絕對主力。但 108~112 年的案例額外揭露了三個原文沒提到、值得獨立列出的群集:
- 結構相關特殊審查(連續壁預留鋼筋、開挖深度外審、結構柱地界認定)——111~113 年出現 7 件,性質上更接近「局頒原則」但涉及結構技師簽證責任,獨立列出更清楚
- 基地層級設施(防水閘門、滯洪、充電樁、遮蔽設施)原本被當成零星案例,實際上橫跨 108~114 年、約 10 件,且與「遮蔽設施設置原則」(下述新發現函號)密切相關,應獨立成類
- 中央部會其他函釋——除了用途組別的 107.4.24 函,還有至少 5 個不同的內政部/營建署/國土署函釋規範著技規查不到的細節(過樑投影、梯廳淨寬、屋突機械房、祭祀公業起造人資格),值得跟「高雄局頒原則」放在一起看,因為對 Jacky 來說「查不到」的痛點是一樣的
1. 用途組別認定:「10」這個數字要非常敏感(實際引用次數遠超原文所寫的 3 次)
Section titled “1. 用途組別認定:「10」這個數字要非常敏感(實際引用次數遠超原文所寫的 3 次)”內政部 107.4.24 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函釋是全庫被引用次數最多的單一函釋,7 年至少 28 次,橫跨每一年,情境都是「單元/床位/臥室數量達到門檻」:
- 「A1 戶設置 10 個以上床位之居室,執照未以 H-1 用途申請」(108-04、109-08、113-09)
- 「透天住宅內有 10 住宅單元,應歸類為 H1 類組」(108-04、110-03、114-05)
- 「A2 戶設置 10 間臥室,使用類組應歸為宿舍(H-1),並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114-12)
- 「隔間超過 6 間以 H-2 類申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109-02)——門檻不是只有 10 個,任一樓層 6 個以上使用單元也算(不含客廳及餐廳,見 108-05 函釋原文說明)
- 「地上一至四樓合計臥室達 11 間,使用類組應為 H-1 組,並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用之建築物」(109-12)
- 「1~5 層使用單元合計超過 10 個」(109-09)、「地上二至四層居室單元共計 12 間」(110-01)、「使用單元超過 10 間」(110-03、111-10)
另有本局自己的會議決議,同一議題但不同認定角度:「1 戶分隔成 10 個以上使用單元」(107.11.13 高市工務建字第10739472600號函會議紀錄第二案,109-12、111-10、114-09 皆引用)。
教訓:只要一戶內的臥室/床位/使用單元數逼近 6(任一樓層)或 10(一戶),立刻停下來確認用途組別。這個判斷改變的不只是類組——會連帶變成「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整套適用法規都會不同。這是全庫被引用最多次的單一函釋,7 年裡沒有一年缺席。
2. 高雄市工務局局頒原則與會議紀錄:本篇的核心價值,函號清單比原文多了近 15 個
Section titled “2. 高雄市工務局局頒原則與會議紀錄:本篇的核心價值,函號清單比原文多了近 15 個”這是本次全量檢驗最有價值的發現——原文只列了 6 份局頒原則/會議紀錄,7 年 240 件裡實際可以整理出 約 20 個不同函號或決議:
| 主題 | 函號/決議 | 件數 | 出現期別 |
|---|---|---|---|
| 用途組別 6/10 單元認定會議 | 107 年第 6 次「建築執照審查或查驗過程法令爭議釐清會」第二案(107.11.13 高市工務建字第10739472600號函) | 3 | 109-12、111-10、114-09 |
| 陽台外牆裝飾性構造物設置原則 | 本局建築物陽台外牆裝飾性構造物設置原則 | 5 | 111-05、112-12、113-01、113-06、113-10 |
| 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 | 本局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 | 6 | 108-05、109-06、110-01、110-12、111-10、113-12 |
| 建築物遮蔽設施設置原則(原文未列) | 本局建築物遮蔽設施設置原則 | 4 | 108-01、108-04、108-11、112-12 |
| 夾層及挑空設計原則 | 106.1.19 會議紀錄、106.2.13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1070800號函 | 5 | 108-12、110-02、111-08、113-10、114-02 |
|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103.2.27、103.3.6 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1683200號、106.5.11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3397900號(三個不同期函) | 4 | 108-01、108-02、109-08、114-06 |
| 陽台設計原則(原文未列) | 103.3.19 建管業務座談會議紀錄 | 2 | 108-09、110-04 |
| 樓梯開門方向決議(原文未列) | 109 年第 2 次建管業務座談提案五 | 2 | 111-10、111-11 |
| 綠能設施植栽規定(原文未列) | 105.11.22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9446800號會議紀錄 | 1 | 109-04 |
| 屋突層/透空框架 12.5% 認定(原文未列) | 107 年第 1 次「建築執照審查或查驗過程法令爭議釐清會議」第一案(107 年 5 月) | 1 | 112-09 |
| 透空框架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原文未列) | 103.9.23 建造執照、雜項執照簽證核准案件抽查結果確認會議提案訂定原則第4點 | 1 | 111-12 |
| 電動車充電設備裝設空間圖說+電機技師簽證(原文未列、函號已更迭) | 110.8.20 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7522100號 → 111.5.16 高市工務建字第11134352500號 | 8 | 111-10(5 件)、112-03、112-05、112-06 |
| 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原文未列) | 本局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開挖 >12 米須結構外審) | 1 | 111-08 |
|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原文未列) |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 2 | 111-07、112-03 |
| 景觀陽台結構柱外露(原文未列) | 103.11.20 建築技術諮詢小組103年第6次會議紀錄 | 1 | 112-04 |
| 高雄厝景觀陽台執行方式(原文未列) | 104.5.8 建築技術諮詢小組104年第2次會議紀錄 | 1 | 110-11 |
| 跨機關會辦函(幼兒園/日照中心) | 110.5.3 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4063800號 → 112.4.11 高市工務建字第11233312300號(函號已更迭) | 3 | 112-01、112-09、113-07 |
| 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依據(原文未列) | 109.4.14 高市工務建字第10932897200號函 | 1 | 109-10 |
| 執照圖說著色規定 | 本局執照圖說著色規定 | 1 | 113-05 |
教訓:這張表是本篇對 Jacky 最有價值的部分——大約三分之二的函號在原文完全沒有列出(108~112 年的案例才揭露的),而且好幾個主題出現函號隨年份更迭的情形(電動車充電設備、幼兒園跨機關會辦函、住警器),代表送件前不能只查一次就當作終身有效,這些行政原則會被市府修訂。高雄案件送件前,把上表當成必讀清單逐條核對。
3. 跨機關前置程序:不只衛生局和交通部
Section titled “3. 跨機關前置程序:不只衛生局和交通部”除了原文提到的衛生局、交通部,7 年資料還揭露了教育局、環保局、經發局:
- 衛生局:「申請社區式日間照護中心(H2)未檢附衛生局籌設許可,不符本局 112.4.11 高雄市辦理建築許可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程序表規定」(113-07)
- 教育局:「本案設置幼兒園及社區式常照機構,未依本局 110 年 5 月 3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4063800號函告會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取得衛生局及教育局核准籌設證明文件」(112-01)——同一件事要同時辦衛生局和教育局兩個機關;另有一件是興辦計畫地號、面積與實際申請不符,需回頭核對教育局核准內容(112-01#04)
- 環保局:「未取得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不符本局 112 年 4 月 11 日……申請程序表」(112-09);「本案於乙種建築用地申請廠房(C-2),僅檢附免環評切結,建議仍應會辦環保局確認是否符合免環評事宜」(113-04)
- 經發局:「申請 B 類補會辦經發局」(112-12,兩件)——B 類用途(工廠等)也要跨機關會辦
- 交通部:「本案位於高鐵禁限建範圍,起造人未依高速鐵路兩側禁限建辦法 §7 規定於申請執照時檢具書件,由主管建築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核後發給。故嗣後辦理變更設計時應檢附交通部審定函文並於執照補充加註」(114-08)
另有與水土保持計畫的一致性問題:「開發總樓地板面積 16145.73 ㎡ 與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 14841 ㎡ 及水保計畫 14508 ㎡ 不符」、「排水溝及地下室車道出入口與原核准水保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圖不符」(113-12)。
教訓:特殊用途(照護、幼兒園、工廠等)與特殊區位(高鐵、水保區、環評門檻)的案子,先查「高雄市辦理建築許可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程序表」(函號會更迭,見上表),把該辦的前置許可辦完,需要辦的機關可能不只一個。已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水保計畫的數字要和建照圖說對得起來。
4. 結構相關特殊審查與認定:全新群集,7 年只在 111~113 年出現
Section titled “4. 結構相關特殊審查與認定:全新群集,7 年只在 111~113 年出現”這是 108~112 年案例揭露、原文完全沒提到的一類,都涉及結構技師簽證責任:
- 連續壁預留鋼筋不可連結主要結構:「連續壁預留鋼筋與建築物主體結構連接,不符國土署 96.9.28 營署建管字第0962915636號函釋」(113-02、113-03);「雜項執照之連續壁範圍內有預留鋼筋作為連結其他主要結構之用,不符 105.8.9 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1439號函規定」(113-08)——同一議題引用了兩個不同期的函號
- 開挖深度大於 12 米須結構外審:「本案開挖深度大於 12 米,未經結構外審後申請建照,與建築師簽證內容不符。不符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111-08)
- 結構柱與地界關係:「結構柱未置中於地界線」(113-03,兩件);「結構柱未位於共同使用地界中心線上,不符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共同壁之定義」(113-03)
- 幢數認定:「C、D 棟建築物結構未相連,應分別為四幢及兩幢建築物」(108-09);「本案建築物概要標示為 1 幢 1 棟,惟查結構平面圖其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故應為 3 幢 3 棟」(另見 09_防火隔間 有更完整的幢數認定案例,本篇與該篇是同一函項次分類上偶爾交叉出現)
教訓:共同壁、連續壁、開挖深度這些結構技師負責的項目,建築師送件前也要交叉檢查——市府會拿建築圖說跟結構簽證內容比對,對不上會被抓在「認定必要者」這一項。
5. 圖說形式:不只比例、編號、圖學標準
Section titled “5. 圖說形式:不只比例、編號、圖學標準”- 「地籍套繪圖、畸零地檢討均寫 1/500,比例有誤(實際大圖面不是 1/500)」(114-02)
- 「平面圖部分門窗編號漏標」(114-09)
- 「昇降機於平面圖未依圖學標準繪製」(114-09)
- 「私設通路邊溝著色有誤,不符本局執照圖說著色規定」(113-05)
- 108~112 年補充的樣態:「上傳圖說未依規定上色」(108-01)、「紙本副本一樓平面未上色」(110-02)、「建築面積上色範圍有誤、現有巷道未上色、截角上色有誤」(111-03)、「地盤圖未繪製法定空地網點」(112-12)、「未繪製基地內外排水;雨水滯洪池未繪剖面圖」(112-12)、「土地登記謄本未檢附地號全部版本,且土地他項權利部涉地上權,未檢附銀行同意書」(113-01)
教訓:這類與 01_彌封圖說缺漏 高度重疊——形式上的疏漏最容易被抓,也最容易避免。比例標註要和實際圖面相符,不要沿用範本的數字;上色、網點、剖面圖這些看似瑣碎的項目,7 年都在被抓。
6. 基地層級的設施:防水閘門、滯洪、充電、遮蔽設施
Section titled “6. 基地層級的設施:防水閘門、滯洪、充電、遮蔽設施”- 防水閘門(技規 §4-1):「一樓防水閘門未設置」(114-04)、「未檢討設置防水閘門」(114-03)——高雄多水患,這是常態要求,113~114 年集中出現
-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技規 §4-3):「基地面積 458 ㎡ 超過 300 ㎡ 以上,未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113-12)——300 ㎡ 是門檻;109-01 有更早的案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未檢討設計容量」
- 充電設施:「無障礙車位未留設充電管槽」(113-11)、「每台車皆須預留充電設施」(114-02)、「屋頂突出物機械房容許設置廁所」相關的屋突規定另見下方
- 遮蔽設施設置原則(見上表新發現函號):「本案各戶屋突一層上方設置不鏽鋼水塔並申請雜項執照,惟未依本局建築物遮蔽設施設置原則設置遮蔽設施」(108-01)、「A1、A2、B1、B2 戶於 2F~RF 正向立面設置隔柵,非屬遮蔽工作陽臺、空調設備、水塔水箱等,不符……遮蔽設施設置原則」(108-04)、「遮蔽設施外緣至建築物外牆面深度應為一百公分以下」(108-11)
教訓:基地面積一超過 300 ㎡ 就要有滯洪設施;屋突層的水塔、機電設備如果外露,要先查「遮蔽設施設置原則」,不是隨便加個格柵就算數。
7. 設計合理性/文件一致性也會被質疑
Section titled “7. 設計合理性/文件一致性也會被質疑”市府不只看法規,也會問「這樣設計合理嗎」「文件對得起來嗎」:
- 「住宅空間設置 3.86 公尺 × 2.57 公尺管道間,設計不合理,應提出合理說明」(114-06)——過大的管道間會被懷疑是變相增加使用面積
- 「本案係申請新建,惟圖說有一過梁與原建築物相連,疑係增建」(114-05)——申請類別可能整個錯
- 「本案申請書寫 2 戶,面積計算表寫 3 戶,建管系統寫 3 戶,請釐清」(108-11)
- 「本案係為 2 戶,係為住宅(H-2),建築物概要樓層概要登載為 H-2 集合住宅,未一致(記 0 點,併變更設計修正)」(111-03)
- 「四層使用用途為 G-2 辦公室,設計貴賓室達 15 間(含衛浴),設計不合理」(108-05)
- 工廠用途:「申請 C1 類用途,依技規總則編 §3-3 組別定義為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不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甲種建築用地僅允許作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之使用」(114-06)
教訓:異常的空間尺寸、與鄰房相連的結構、跟系統登載不一致的戶數或用途,都會被要求說明。送件前先自問:這張圖有沒有哪裡「看起來怪怪的」、各份文件的數字是否一致。
8. 中央部會其他函釋:不是只有用途組別那一號
Section titled “8. 中央部會其他函釋:不是只有用途組別那一號”除了 107.4.24 用途組別函,7 年裡還出現至少 5 個不同的中央函釋,同樣是「技規查不到」的類型:
- 「未依 103 年 4 月 8 日營署建管字第1030015477號函繪製廚具」(108-01)——廚具繪製規定
- 「過樑投影未計入建築面積,違反內政部營建署 89 年 10 月 05 日台內營字第8984527號函規定」(110-03)
- 「地上 2 層至地上 12 層梯廳淨寬不足 2 公尺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違反內政部 99 年 9 月 21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767256號函釋規定」(110-07)
- 「不符內政部 108.8.15 台內營字第1080812309號令『有關屋頂突出物機械房容許設置廁所及放置非固定式休閒設施之原則』」(109-06)
- 「本案寺廟起造人疑義,有關祭祀公業倘尚未成立法人前,其管理人得否為建造執照之起造人,應依內政部 109.2.6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2100號函辦理」(111-01)
- 天井外牆問題與 10_通風採光防音及綠建築基準 共用同一函釋:「一樓挑空(天井)設置外牆,不符 84 年 12 月 14 日台內營字第8408037號函釋規定」(112-12)
教訓:本篇的「認定必要者」不是只有高雄局頒的東西,中央部會的老函釋(有些甚至是 89 年、99 年的)一樣會被拿出來用,而且同樣查不到明確條號,只能靠案例累積。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一戶內臥室/床位/使用單元數是否達 6 個(任一樓層)或 10 個(一戶)?達到者已確認用途組別(H-1)並檢視是否成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內政部 107.4.24 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函釋)
- 已查閱高雄市工務局各項設置原則(完整清單見上表):陽台外牆裝飾性構造物、建築基地圍牆、遮蔽設施設置原則、夾層及挑空設計、住警器、陽台設計原則、樓梯開門方向決議、電動車充電設備裝設空間與電機技師簽證、執照圖說著色規定
- 夾層:不含樓梯間面積 ≥15 ㎡、各向寬度 ≥3 公尺(本局 106.1.19、106.2.13 函)
- 平面已標示住警器設置位置及法規檢討(本局 106.5.11 函,並確認未沿用更早的 103.2.27/103.3.6 函版本)
- 屋突層水塔、機電設備外露者,已依遮蔽設施設置原則設置遮蔽
- 特殊用途(照護、幼兒園、工廠、B 類等):已依「高雄市辦理建築許可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程序表」(注意函號已更迭,核對最新版)取得衛生局/教育局/環保局/經發局等相關許可
- 特殊區位:高鐵禁限建範圍已依高速鐵路兩側禁限建辦法 §7 檢具書件送交通部審核;變更設計時應檢附審定函並於執照加註
- 建照圖說之樓地板面積與已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水保計畫一致;排水溝、車道出入口與原核准水保設施圖相符
- 涉及連續壁預留鋼筋者,確認未與主要結構連接;開挖深度大於 12 米已完成結構外審;結構柱、共同壁位置與地界關係已與結構圖核對
- 防水閘門與基地排水設施已檢討設置(技規 §4-1)
- 基地面積超過 300 ㎡ 者已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技規 §4-3)
- 停車位已預留充電設施(含裝設空間平面圖);無障礙車位已留設充電管槽;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已檢附電機技師簽證表
- 圖說形式:比例標註與實際圖面相符、門窗編號無漏標、昇降機依圖學標準繪製、著色與網點依本局規定、地盤圖已繪法定空地網點
- 申請書之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戶數等數字已回頭核對來源、且與建管系統登載一致,無誤植
- 已檢附法空分割證明(確認無重複建築)
- 廣告物、招牌如涉及本案,已依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檢討(另見 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 自問:有沒有哪裡看起來不合理?(過大的管道間、與鄰房相連的過梁、與土地容許使用不符的用途組別、各份文件數字不一致)
來源:高雄市工務局建照抽查缺失案件簡報 108年1月~114年12月(分類次數統計)。相關: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01_彌封圖說缺漏、02_建蔽率容積率面積計算與陽台露台雨遮、04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