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
「書件品質與報告書格式」命中 720/1,089 案(66%),「文件一致性與誤植」命中 691/1,089 案(63%)——兩者合計為全庫最普遍之缺失類型之一,約每三案即有二案以上經指出書件瑕疵,且逐年上升:書件品質自 2021 年 145/239(61%)升至 2025 年 156/193(81%);文件一致性亦自 55% 升至 68%。其成因非審查標準趨嚴,而係報告書篇幅增加、所涉獎勵項目增多,跨文件不一致之機率隨之提高。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
Section titled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都審報告書由建築師、結構技師、代辦、交通顧問分別負責各自章節,摘要表、提案單、面積計算表與各層平面圖多為分開製作、事後彙整。任一數值(如面前道路寬度、增額容積比例)修正後未回頭更新摘要表或立面圖者,於委員逐頁核對時即會被指出。此類意見之慣用語為「請修正」「請釐清」,顯示問題本身易於更正,關鍵在於送件前是否確實完成逐頁比對。
二、必記規則
Section titled “二、必記規則”| 項目 | 規則 | 出處 |
|---|---|---|
| 摘要表來源 | 摘要表應由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系統產製,非自行編排;缺檢核碼視同書件不全(核備程序詳見 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 | 2024-05-14 第二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 |
| 面積計算表與圖說一致性 | 面積計算表地下層機電設備空間若填 0,須與圖說內容核對一致,否則容積應依技術規則第 162 條核實計算 | 2021-06-29 第二審議會第11次 第一案;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一案 |
| 提案單基本資料 | 提案單之法令依據、設計概要、面前道路寬度等基本資料,須逐案自行釐清,不得沿用舊版 | 2022-07-26 第二審議會第14次 第一案;2022-03-31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
| 桃園裝飾性構造物逐條檢討表 | 申請設置裝飾性構造物者,須補附「桃園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逐條檢討表 | 2024-05-14 第二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 |
| 檢核表版本 | 都市設計審議摘要表、預審原則檢核表等各項檢核表,須使用最新版本 | 2021-05-06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
| 跨圖說一致性 | 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面積計算表之間的尺寸、面積、名稱須互相校對一致,任一處兜不攏一律列為缺失 | 詳見下方樣態 |
三、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三、高頻缺失樣態”1. 面積計算表「地下層機電設備空間為 0」與圖說不符(最高頻模板句)
Section titled “1. 面積計算表「地下層機電設備空間為 0」與圖說不符(最高頻模板句)”P7-1 面積計算表地下層機電設備空間為0,與圖說內容不一致,其容積計算應依技術規則第162 條核實計算,請修正。(2021-06-29 第二審議會第11次 第一案) 面積計算表地下層機電設備空間為0,與圖說內容不一致,其容積計算應依技術規則第162 條核實計算,請修正。(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一案) P0-3-32面積計算表地下層機電設備空間為0,與圖說內容不一致,其容積計算應依技術規則第162 條核實計算,請修正。(2021-06-10 第一審議會第9次 第一案) 面積計算表地下室停車空間停車空間為0,與圖說內容不一致,其容積計算應依技術規則第162 條核實計算,請修正。(2021-07-27 第二審議會第13次 第二案)
此為全庫出現次數最高之固定句型之一。地下層機電或停車空間欄位填列 0,多係沿用舊報告書範本所致;基地設有地下層者,該欄位應填列實際數值,不得沿用範本預設值。
2. 摘要表、提案單基本欄位漏填或錯誤
Section titled “2. 摘要表、提案單基本欄位漏填或錯誤”摘要表總樓地板面積有誤,請修正。(2021-04-13 第二審議會第5次 第三案) 摘要表之面前道路寬度有誤,請修正。(2021-05-25 第二審議會第8次 第四案) 都市設計審議摘要表,未填寫建蔽率,容積率,住宅使用面積,商業使用面積,應修正。(2021-07-13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一案) 提案單之設計概要請釐清。(2022-03-31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提案單之面前道路請釐清。(2022-07-26 第二審議會第14次 第一案)
摘要表與提案單為委員閱卷之首頁文件,亦為基本欄位錯誤最集中之處:建蔽率、容積率、面前道路寬度等欄位空白或填列錯誤,將直接影響委員對案件規模之初步判讀。
3. 跨頁、跨圖說互相矛盾
Section titled “3. 跨頁、跨圖說互相矛盾”P4-26 與P6-5 圖說不一致請釐清。(2021-06-01 第二審議會第9次 第二案) P3-6 及P7-6 建築面積不一致,請修正。(2021-06-15 第二審議會第10次 第二案) 前後圖說不一致,請修正。(2024-05-14 第二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 P0-7 及P6-3 實設容積不一致,請修正。(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四案) 裝飾板檢討剖、立面陽台範圍及空間名稱等檢討有誤請修正。(2024-11-19 第二審議會第33次 第一案)
同一數值於報告書不同頁面重複記載者,任一處未同步更新即會被指出。此類意見跨年度持續出現,顯示其非個別事務所之問題,而係報告書彙整流程之通病。
4. 桃園特有:未檢附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逐條檢討表
Section titled “4. 桃園特有:未檢附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逐條檢討表”
- 請補附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逐條檢討表。(2024-05-14 第二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
- 請補充本市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逐條檢討表。(2024-05-21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一案)
「桃園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是桃園特有的地方性規範,只要基地有裝飾柱、裝飾板、裝飾性構架等,即應檢附逐條檢討表。該表與建築量體之設計品質無涉,純屬書件備齊與否之形式要件,於趕件時最易疏漏。
本篇只管「這張表有沒有附」;設置要點的實質內容、裝飾柱板深度與面積、AC 板併同檢討等設計規則,主篇是 13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不在這裡重複收錄。
5. 容積、獎勵數值誤繕
Section titled “5. 容積、獎勵數值誤繕”本案容移面積多處誤繕,應為2271.54 平方公尺,請修正。(2021-02-23 第二審議會第2次 第二案) 本案容積獎勵各項目計算有誤請修正。(2021-02-04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二案) P5-9 獎勵數值及I 值檢討有誤,請修正。(2021-02-2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第四案)
容積相關數字(容積移轉面積、獎勵百分比、容積獎勵計算的 I 值)錯誤,通常牽涉多處連動修改,任一版本未同步更新者,委員會即要求重新核算。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摘要表由都審系統產製、非自行編排,建蔽率、容積率、面前道路寬度、樓地板面積等欄位皆已填寫且與圖說一致
- 面積計算表地下層機電設備空間、停車空間等欄位,已核對實際圖說內容,非沿用範本預設值 0
- 提案單之設計概要、法令依據、面前道路已依本案現況重新核對,非沿用前次版本
- 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面積計算表之間的尺寸、面積、名稱已逐頁比對,無矛盾
- 申請設置裝飾性構造物者,已補附「桃園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逐條檢討表
- 都市設計審議摘要表、預審原則檢核表等已使用最新版本,非沿用舊版格式
- 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增額容積等數值已逐項複核,各頁數字一致無誤繕
相關篇章: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03_圖面表達套繪與模擬圖、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