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建築高度與北向日照、通風
根本問題:整合官方第 2(建築物高度及樓層高度)與第 14(通風、北向日照)。爭點集中在「高度比起算點」與「北向日照、道路陰影的逐次檢討」。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
| 高度比 | 未檢討、起算點(GL 最低點)錯、未標樓層 | 技規 §164、土管 |
| 屋突高度 | 屋突淨高超過 9m、無電梯仍超高 | 技規 §1(十) |
| 屋脊裝飾物 | 屋脊裝飾物未以立體構架/透空率檢討 | 技規 §1(九) |
| 道路陰影 | 道路陰影未依 §16 檢討面前道路、未標 2 倍路寬 30m | 技規 §16、§163 |
| 北向日照 | 未依 §39-1 逐次檢討、未從最外緣、底圖樓層錯 | 技規 §39-1 |
| 樓層高度 | 住宅平均樓高 >3.6m 不符 §164-1、夾層樓高 | 技規 §164-1 |
| 通風 | 廁所未設機械通風、宿舍未檢討通風採光 | 技規 §43 |
1. 高度比起算點
Section titled “1. 高度比起算點”- 高度比應自基地地面 GL 最低點起算(建物與地面接觸最低點),常見起算點標錯。
- 高度比檢討須標示對應樓層;三面臨路須逐面檢討。
2. 屋突高度與屋脊裝飾物
Section titled “2. 屋突高度與屋脊裝飾物”- 屋突淨高超過 9 公尺、無設置電梯仍超高,皆不符。
- 屋脊裝飾物(造型屋頂)須以立體構架檢討透空率,並視情況納入建築物高度。
3. 北向日照(§39-1)逐次檢討
Section titled “3. 北向日照(§39-1)逐次檢討”- 北向日照須依 §39-1 逐條/逐次檢討,並以 7 樓或 21 公尺以上之最大範圍平面圖、自建築物最外緣檢討。
- 相鄰兩棟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要檢討;底圖樓層要正確。
4. 道路陰影
Section titled “4. 道路陰影”- 道路陰影依 §16 檢討面前道路,標示 2 倍路寬與 30 公尺範圍,次寬道路亦須檢討(§163)。
5. 樓層高度與通風
Section titled “5. 樓層高度與通風”- 住宅平均樓層高度 >3.6m 不符 §164-1;夾層樓高、挑空必要性要檢討。
- 廁所、無對外窗居室須設機械通風(§43)。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高度比自 GL 最低點起算、標示樓層、三面臨路逐面檢討
- 屋突淨高 ≤9m(或有電梯依規);屋脊裝飾物立體構架透空率已檢討
- 北向日照依 §39-1 逐次、自最外緣、以 7F/21m 最大範圍平面圖檢討
- 道路陰影依 §16 標 2 倍路寬與 30m,次寬道路已檢討
- 住宅平均樓高 ≤3.6m(§164-1);夾層、挑空必要性已檢討
- 廁所、無窗居室機械通風已設置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01_建蔽率容積率與面積檢討(屋突面積)、04_陽台雨遮露台與裝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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