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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建築高度與北向日照、通風

根本問題:整合官方第 2(建築物高度及樓層高度)與第 14(通風、北向日照)。爭點集中在「高度比起算點」與「北向日照、道路陰影的逐次檢討」。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
高度比未檢討、起算點(GL 最低點)錯、未標樓層技規 §164、土管
屋突高度屋突淨高超過 9m、無電梯仍超高技規 §1(十)
屋脊裝飾物屋脊裝飾物未以立體構架/透空率檢討技規 §1(九)
道路陰影道路陰影未依 §16 檢討面前道路、未標 2 倍路寬 30m技規 §16、§163
北向日照未依 §39-1 逐次檢討、未從最外緣、底圖樓層錯技規 §39-1
樓層高度住宅平均樓高 >3.6m 不符 §164-1、夾層樓高技規 §164-1
通風廁所未設機械通風、宿舍未檢討通風採光技規 §43

  • 高度比應自基地地面 GL 最低點起算(建物與地面接觸最低點),常見起算點標錯。
  • 高度比檢討須標示對應樓層;三面臨路須逐面檢討。
  • 屋突淨高超過 9 公尺、無設置電梯仍超高,皆不符。
  • 屋脊裝飾物(造型屋頂)須以立體構架檢討透空率,並視情況納入建築物高度。
  • 北向日照須依 §39-1 逐條/逐次檢討,並以 7 樓或 21 公尺以上之最大範圍平面圖、自建築物最外緣檢討。
  • 相鄰兩棟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要檢討;底圖樓層要正確。
  • 道路陰影依 §16 檢討面前道路,標示 2 倍路寬與 30 公尺範圍,次寬道路亦須檢討(§163)。
  • 住宅平均樓層高度 >3.6m 不符 §164-1;夾層樓高、挑空必要性要檢討。
  • 廁所、無對外窗居室須設機械通風(§43)。

  • 高度比自 GL 最低點起算、標示樓層、三面臨路逐面檢討
  • 屋突淨高 ≤9m(或有電梯依規);屋脊裝飾物立體構架透空率已檢討
  • 北向日照依 §39-1 逐次、自最外緣、以 7F/21m 最大範圍平面圖檢討
  • 道路陰影依 §16 標 2 倍路寬與 30m,次寬道路已檢討
  • 住宅平均樓高 ≤3.6m(§164-1);夾層、挑空必要性已檢討
  • 廁所、無窗居室機械通風已設置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01_建蔽率容積率與面積檢討(屋突面積)、04_陽台雨遮露台與裝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