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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防火防災與避難檢討

防火防災與避難檢討並非單一法規逐條核對,而應將基地外部整體性防火間隔之淨空、建築本體開口與防火構造、高層建築防災中心、緊急進口與緊急昇降機,以及避難層動線,作為一套完整系統整體檢討。本學習庫收錄之494份會議紀錄中,防火間隔相關意見約174則出現,防災避難相關意見約178則出現,為都審審查高頻主題之一;若僅在景觀或圖面篇章順帶提及,實務上容易遺漏其中的關鍵檢討項目。

防空避難室之「面積檢討」另見 22_容積移轉與獎勵制度,此處不重複。


一、整體性防火間隔的淨空、標示與變更

Section titled “一、整體性防火間隔的淨空、標示與變更”

整體性防火間隔之核心要求如下:

項目規定依據
範圍寬度3 公尺歷次會議通用標準
範圍狀態應淨空、順平,不得設置阻礙物,不得種植喬木或灌木111年10月第2次、112年5月第1次、111年11月第4次
開口檢討面向防火間隔之開口(尤其地面層機車空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10條檢討111年12月第3次、112年4月第2次

委員會歷次要求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內應淨空、順平,不得設置阻礙物,亦不得種植喬木或灌木: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應順平不得設置阻礙物。」(111年10月第2次)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淨空不得植樹。」(112年5月第1次) 「防火間隔範圍應順平,不得植樹。」(111年11月第4次)

不得種植喬木或灌木一節,於景觀植栽篇章 10_景觀植栽設計檢核 亦有提及,應交叉核對。此外,防火間隔範圍應與鄰地順平設計,此要求於第218次、第521次會議中反覆提出。

1 層平面圖應套繪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並標示基地位置;防火間隔範圍應套繪草綠色(上色規範,併見 02_圖面表達與上色規範),並標示高程,同時以文字說明與鄰地順平之關係:

「整體性防火間隔請標示本案基地位置。」(112年2月第2次) 「整體性防火間隔請套繪草綠色。」(112年4月第2次) 「整體性防火間隔標示高程並與鄰地順平。」(112年4月第2次)

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時,應檢附變更後整體性防火間隔圖(併見 03_變更設計案的標示與檢討):

「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請檢附變更後整體性防火間隔圖。」(111年10月第2次)

面向防火間隔之開口,尤其地面層機車空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10條檢討;防火構造與防火區劃亦應逐項檢討,其中「非防火區劃」誤標為委員會多次指正之項目(111年10月第3次):

「技規第 110 條防火間隔開口檢討(機車空間)。」(111年12月第3次、112年4月第2次) 「請補充防火構造檢討。」(111年8月第4次)


高層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專章)應檢討防災中心面積,此為委員會反覆指正之常見缺失,甚至曾於同一場會議中連續出現兩則相關意見。防災中心之門開啟方向、相鄰空間用途名稱亦應標示清楚,且不得與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混標: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面積未檢討。」(111年9月第3次) 「防災中心門口開啟方向請確認。」(112年1月第1次) 「標示防災中心旁空間之用途名稱。」(111年12月第3次)

防災中心與管理委員會空間混標之情形,第538次會議中曾遭指正,應於圖說中明確區分。


緊急進口應逐層檢討,常見缺失為僅檢討部分樓層(如僅檢討2層)而未逐層表達;緊急進口位置應標示清楚,若面向15公尺計畫道路側,應特別加註說明。緊急昇降機則應於各層平面圖標示名稱:

「請補充建築物緊急進口檢討。」(111年8月第4次) 「請標示緊急進口位置,倘面向 15 公尺計畫道路側……」(111年10月第1次) 「各層平面圖緊急昇降機名稱標示。」(111年8月第4次)

店鋪部分若採「他棟化」設計,應一併檢討緊急進口(111年10月第2次)。


避難層自樓梯至建築物出入口之動線,應以門廳與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區隔清楚:

「樓梯於避難層至出入口應以門廳與管委會使用(區隔)。」(111年12月第2次)

緊急進口及4公尺通路應標示範圍並保持順平,此為第111年10月第3次會議明確要求之事項。


五、戶外安全梯開口與構造檢討

Section titled “五、戶外安全梯開口與構造檢討”

戶外安全梯(含特別安全梯)之開口檢討,是避難類缺失中出現頻率最高的樣態之一,委員會歷次要求逐棟、逐層檢討,不得僅檢討代表樓層:

項目規定依據
開口距離戶外安全梯開口與建築物其他開口之距離應達 2 公尺建築技術規則第 97 條,歷次會議通用
開口面積對外開口面積應達 2 平方公尺以上111年8月第1次等多次
門扇方向安全梯之門扇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不得逆向設置112年第598次、112年第601次、112年第605次
構造限制戶外安全梯外側加設格柵、欄杆等構造,不得具逃生阻隔性111年6月第1次

「戶外安全梯之對外開口與技術規則第 97 條檢討。」(111年10月第2次等多次) 「安全梯之門扇應朝避難方向開啟。」(112年第598次、112年第601次、112年第605次) 「戶外安全梯外作格柵具逃生阻隔性設置不符。」(111年6月第1次)

高層建築物之特別安全梯應通達地面層以上各樓層,並應檢討排煙室之設置與進排氣位置;排煙室不得直接連通居室或防災中心:

「高層建築物特別安全梯通達地面層以上……」(111年12月第3次) 「夾層緊急升降機排煙室直接連接居室(防災中心)。」(111年10月第2次)

各層平面圖應標示安全梯屬性(戶外安全梯、特別安全梯、直通樓梯等),與「三、緊急進口與緊急昇降機」之名稱標示要求併同檢核。


六、步行距離與兩方向避難原則

Section titled “六、步行距離與兩方向避難原則”
  • 各層自居室至安全梯之步行距離,以及安全梯至避難層出入口之「重複步行距離」,應逐層檢討,不得僅檢討代表樓層。
  • 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90 條(一般建築)或第 241 條(高層建築)檢討兩方向避難原則,於平面圖標示兩處不同方向之出入口或安全梯,不得僅設置單一方向逃生路徑。
  • 高層建築物走廊應依第 241 條自成防火區劃;區劃範圍內如設置電動門等設備,應一併檢討是否影響區劃完整性。

「請依技規第 241 條檢討兩方向避難原則。」(113年第278次) 「高層建築物專章逐條檢討(241 條兩方向避難及各……)。」(111年11月第4次) 「技規第 241 條高層建築物走廊應自成防火區劃檢討……另該防火區劃範圍設置『電動門』應檢討區劃。」(113年9月第4次)


七、防空避難室(面積檢討以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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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避難室之「面積檢討」見 22_容積移轉與獎勵制度,此處僅列面積以外之常見缺失,兩篇合看方為完整。

  • 防空避難室應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應於剖面圖或構造說明中檢討,不得僅標示於面積計算表:

「地下層防空避難室應有 1 小時防火時效。」(114年2月第1次) 「防空避難室範圍標示,並應有 1 小時防火時效。」(114年2月第3次)

  • 防空避難室範圍不得與停車空間面積重複計算扣除:

「防空避難室與停車位重疊面積不得重複扣除。」(112年12月第1次) 「地下 1 層,防空避難室不得與停車空間重複計算扣除。」(112年3月第2次)

  • 地下層平面圖應清楚標示防空避難室範圍,並區分「法定」與「自設(非法定)」防空避難室;非屬應設防空避難室地區者,應敘明其為自設性質,不得逕以法定防空避難室規定套用:

「烏日區非屬應設防空避難室地區,地下 3 層為自設防空避難室,非法定防空避難室……」(111年12月第3次)


整體性防火間隔

  •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已淨空、順平,無阻礙物,未種植喬木或灌木
  • 防火間隔已與鄰地順平,並標示高程
  • 1 層平面圖已套繪防火間隔範圍並標示基地位置
  • 防火間隔範圍已套繪草綠色(上色規範,見 02_圖面表達與上色規範
  • 變更設計案已檢附「變更後」整體性防火間隔圖(併見 03_變更設計案的標示與檢討
  • 防火間隔開口(含地面層機車空間)已依技規第110條檢討
  • 防火構造/防火區劃已檢討,無「非防火區劃」誤標

高層建築防災中心

  • 防災中心面積已檢討
  • 防災中心門開啟方向、相鄰空間用途名稱已標示,未與管委會空間混標

緊急進口與緊急昇降機

  • 緊急進口已逐層檢討並標示位置(面向計畫道路側已加註說明)
  • 各層平面圖已標示緊急昇降機名稱
  • 店鋪如採「他棟化」,已一併檢討緊急進口

避難層與避難動線

  • 避難層樓梯至出入口動線清楚,並與其他空間區隔
  • 緊急進口及4公尺通路已標示範圍並保持順平

戶外安全梯與安全梯構造

  • 戶外安全梯開口與其他開口距離已達2公尺、開口面積已達2平方公尺以上(逐層檢核,非僅代表樓層)
  • 安全梯門扇朝避難方向開啟;戶外安全梯外側格柵未具逃生阻隔性
  • 高層建築物特別安全梯已通達地面層以上各樓層,排煙室未直接連通居室或防災中心
  • 各層平面圖已標示安全梯屬性(戶外安全梯、特別安全梯、直通樓梯等)

步行距離與兩方向避難

  • 各層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已逐層檢討
  • 已依技規第90條或第241條檢討兩方向避難原則,標示兩處不同方向出入口
  • 高層建築物走廊已檢討自成防火區劃(含區劃範圍內電動門等設備)

其他

  • 防空避難室面積檢討(詳見 22_容積移轉與獎勵制度,此處不重複)
  • 防空避難室已檢討1小時防火時效,範圍未與停車空間重複計算扣除,已區分法定/自設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