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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容積移轉與獎勵制度

容積移轉、時程獎勵、宜居建築、危老重建與智慧建築等制度類獎勵,是臺中都審量體計算最集中、跨文件數字最容易失準的一環。本篇為制度類規則的歸戶出處:凡與容積獎勵計算、回饋金基準、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相關的審查要求,均彙整於此為唯一權威說明,其他各篇僅保留指向本篇的連結。因承載的制度細節最多,本篇篇幅較其他篇為長,屬預期範圍。整理依據為 649 份會議紀錄(2021-11~2026-06)中反覆出現的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與委員會決議。


依據:幾乎每場幹事會城鄉計畫科意見反覆確認。

時程獎勵並非申請即取得,須同時通過下列三個時點的查核,任一項不符即視同不符獎勵規定:

查核時點要求
提出申請建照須於獎勵期限內提出
領得建造執照須於獎勵期限屆滿後 7 個月內領得
建造完成須於建造執照期限內完成

工程進度一旦延誤,屆滿後 7 個月的領照期限最容易超過。報告書應主動說明現階段是否仍符合上述三個時點,並於第一次送審時即確認完成,避免至變更設計階段才發現時程已不符。


上限容積率的計算是本類制度中最容易算錯的一項。危老獎勵容積與容積移轉在計算上的處理方式相反,須分開判斷:

項目上限容積率計算
危老獎勵容積不計入上限容積率計算
容積移轉須計入上限容積率計算
基地臨街深度分屬二種容積強度應依各自強度分別計算,不得混用同一公式

容積移轉:先都審後辦移與退縮規定

Section titled “容積移轉:先都審後辦移與退縮規定”

依據:容移要點第 9、14、15 點(第 314 次、第 350 次確認)。

容積移轉在程序與退縮上有數項固定要求,經常成為退件原因:

  • 先都審後辦移(容移要點第 9 點):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者,應提都審通過後始得辦理容積移轉。審查期間僅能先附切結書,不得於都審通過前實際辦理容移手續。
  • 圍牆投影退縮 3 公尺(容移要點第 14 點):本案設有圍牆者,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圖面須標示圍牆投影線,並自投影線起另退縮 3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 接受基地退縮淨寬 3 公尺(容移要點第 15 點,第 350 次再確認):容移接受基地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至少淨寬 3 公尺後建築,即使無圍牆亦適用。須逐項依規檢討並標註對應圖面頁碼,並檢視 3 公尺範圍內有無構造物;有構造物落於 3 公尺範圍者,應修正或提都審。

圍牆退縮 3 公尺與接受基地退縮淨寬 3 公尺,兩者同屬「退縮 3 公尺淨空」的要求,但依據條號與適用情形不同,送件前應分別檢視、不得以其一涵蓋另一。

細部計畫容積上限的優先確認(容移要點第 9 點,第 350 次):基地所屬細部計畫若本身訂有容積上限,容積移轉後的總容積不得超過該上限。此步驟常被跳過,送件前應先查明基地所屬細部計畫有無容積上限規定。


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Section titled “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依據:容移要點第 9 點;第 314 次、第 348 次、第 350 次、第 364 次、第 729 次、115 年 6 月第 2/3 次多案重複確認。

當容積移轉達一定量體時,須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觸發門檻如下,三者任一即需檢附:

觸發條件(任一即成立)
容移量 > 3,000 平方公尺
容移量達基準容積 20%(第 314 次確認)
容移 + 其他獎勵 > 基準容積 60%

外部友善對策的檢討須注意下列事項:

  • 不得與其他項目重複計列:外部友善對策不得與危老承諾事項、裝飾物綠覆率回饋重複計列。此為 115 年 5~6 月多案(第 348、350、364、729、6 月第 2/3 次)最穩定的高頻退件點,一律要求與危老回饋、裝飾物綠覆率分別計列。
  • 車道綠斑馬不算友善對策:車道綠斑馬屬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原則內容,不得納入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5 月第 1 次幹事會:「P.47,車道綠斑馬屬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原則內容,請勿納入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 實務範例:認養公有人行道/河岸步道、捐贈公共自行車(i-Bike)均為委員會實際認可並常主動要求的對策(第 707 次、第 709 次;115 年 6 月第 2 次委員建議「容積移轉量已達 80%,建議增加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項目,例如認養西側麻園頭溪人行道或捐贈 i-Bike 等」)。具體做法可選:捐贈 i-Bike 站、於基地內預留 i-Bike 位置並納入規約、認養特定路段公有人行道並增植行道樹。i-Bike 的數量與位置最終以主管機關核准為準,送審時可先敘明「依主管機關核准為準」。
  • 認養人行道須納入對策章節:認養公有人行道除依認養辦法申請外,須同時計入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章節說明(第 350 次:「認養公有人行道請納入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章節說明」)。

依據:容移要點第 11 點(第 350 次確認)。

接受容移之基地依規需增設公共停車位時,容移要點第 11 點訂有一整套配套要求,缺一項即被要求補正。數量門檻須兩項同時滿足:

門檻/要件內容
數量下限至少 50 部
比例下限不低於法定停車位 20%
留設方式集中留設並與社區停車位區隔,規劃專用樓電梯
地面層設施設置停車場告示牌及剩餘車輛顯示

程序上須依序完成:

  1. 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適用。
  2. 建造執照核准前與市府(停管處)簽訂協議書。
  3. 使用執照取得後 8 個月內依停車場法領得停車場登記證,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

公共停車位配置應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停車場出入口本身的方案比較、進出動線標示等設計細節,見 13_交通影響評估與停車出入口;本篇僅說明容移配套的行政要求。


依據:第 289 次簡化、第 363 次聯席、5 月第 2 次、115 年 6 月第 3 次。

宜居建築回饋金的計算基準與時點是跨文件核對的高頻缺失,須逐項確認:

  • 計算基準為建造執照核准當日公告現值:回饋金以建造執照核准當日之公告現值計算,非以送審當日計算。送審至實際領照可能相隔 1~2 年,地價可能變動,第一次送審即應問清楚以哪一天地價計算、是否已有建照核准日。
  • 第二次變更設計須重算:面積一經變更,回饋金必須重新計算。
  • 多筆地號合併案採平均公告現值(115 年 6 月第 3 次):基地由多筆地號合併時,回饋金以各筆地號公告現值的平均值計算,非以單一地號現值計算。與前述時間基準疊加使用,即先取核准當日各筆地號現值,再平均。
  • 常見錯誤:以舊日期地價計算,導致回饋金金額有誤。

宜居設施不是「獎勵」(5 月第 2 次):報告書不得將宜居設施寫成「獎勵措施」,正確說法為「宜居建築設施」(5 月第 2 次:「宜居設施非獎勵,請將『獎勵措施』字詞修改。」)。

宜居垂直綠化免計容積之上限規定(不超過法定容積率 10%),見 10_景觀植栽設計檢核


危老承諾事項須有對應圖說,且不得與容移對策、宜居項目重複計算;每次變更設計均須重新確認承諾事項仍符合。常見危老承諾包括:地面層增植喬木(米徑 ≥ 12 公分)、一定比例戶數設置陽台/花台垂直綠化並附滴灌排水系統、增加複層式露台數量、基地退縮空間開放供鄰里使用並設立告示牌。

以下三項為危老與容移併行時最常見的分別計列與計算規則:

危老屋頂綠化 1/3 與都審屋頂綠化 1/3 須分別計算(114 年 10 月第 2 次) 危老放寬高度比之附帶條件要求屋頂層綠化面積達 1/3 以上(危老辦法),都審通案亦要求屋頂層綠化面積達 1/3 以上;兩者計算不可混用或相互抵扣,須各自獨立計算、各自達標,並以兩套表格分別標示(114 年 10 月第 2 次:「本案申請危老放寬高度比屋頂層綠化面積 1/3 與都審屋頂層綠化面積 1/3 應分別計算。」)。屋頂綠化如何以覆土深度、複層式配置達到 1/3 的設計細節,見 10_景觀植栽設計檢核

危老 + 容移合計超過基準容積 60%:外部友善對策須分別計列(113 年 8 月第 4 次,反覆出現) 移入容積加計危老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基準容積 60% 時,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為必備,且須與增加綠覆率及危老回饋項目分別計列,提請委員會審議。實際案例可參考 115 年第 732 次第二案:移入容積量 40%,加計危老重建獎勵容積總量 80%,合計超過基準容積 60%,檢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同意通過——為本規則之典型適用情形。

三路分開、不得重複計列(114 年 9 月第 2 次確認) 下列三者須各自有獨立的清單與圖說,不得重複計列(114 年 9 月第 2 次:「危老放寬高度比之附帶條件、承諾事項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加強綠化條件及裝飾柱牆板綠化回饋,應分別臚列,不得重複計列。」):

  1. 危老高度比放寬附帶條件
  2. 危老承諾事項
  3. 容積移轉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總增加容積逾 70%:需提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113 年 8 月第 4 次第三案,容移要點第 9 點) 容積移轉後總增加容積(含危老、容移及其他獎勵)逾基準容積 70% 者,依規應提送「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此為較 60% 門檻更高階的要求,計畫內容更完整;舊市區細部計畫地區適用不同規定,送件前須先確認基地是否屬舊市區細部計畫地區(113 年 8 月第 4 次第三案:「本案未載明上限容積,非屬舊市區細部計畫地區,移入後總增加容積逾 70%,依規應提送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


依據:114 年第 310 次、113 年第 283 次、111 年第 222 次、112 年第 598 次、112 年第 247 次等多場會議及委員會決議。

達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依「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智慧建築設計及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之建築規模」提出智慧建築設計,並提送委員會審議(114 年第 310 次、113 年第 283 次等多場反覆引用)。申請書應勾選智慧建築設計案件、填寫等級並補充相關設計內容。

獎勵百分比:依取得之智慧建築證書等級核給獎勵基準容積:

智慧建築等級獎勵基準容積
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銀級6%
黃金級8%

銀級 6% 為各案最常見的智慧建築獎勵,自 111 年起於 corpus 中反覆出現(111 年 7 月第 1 次、113 年第 283 次、114 年 7 月第 1 次等);黃金級 8% 見於 113 年 1 月第 2 次(「智慧建築證書黃金級申請:8%」)、114 年 7 月第 2 次、115 年第 344 次。智慧建築獎勵常與「時程暨規模獎勵」等其他獎勵項目併同加計(如 112 年 8 月第 2 次:「智慧建築銀級 6%」及「時程暨規模獎勵 10%」)。

智慧建築檢討應包含之項目(111 年第 222 次、112 年 3 月第 4 次、112 年 5 月第 1 次):智慧建築等級、智慧建築候選證書、配合施工管理進度於樓板勘驗時檢附備查、預計取得標章之時間點。

適用智慧建築設計者,應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111 年 10 月第 2 次;113 年第 615、619 次等多場同意設置時併附此條件)。

例外情形

  • 危老案申請銀級智慧建築者,應於申請書勾選智慧建築並補充智慧建築設計專章及切結書(112 年第 598 次)。
  • 1 層住宅因居住者使用及維護智慧建築設備困難,經委員會同意可無須取得智慧建築合格級(112 年第 247 次)。

智慧建築屬「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四大設計作法之一。四大設計作法整節提送委員會審議的行政要求,見 20_節能減碳與建築能效;本篇僅說明智慧建築本身的獎勵百分比與適用門檻。


依據:通案性決議(第 709 次委員會);出現案例第 724 次、第 362 次。

臺中通案原則地下開挖率上限為 80%,超過者須經委員會審議同意(第 709 次:「考量基地特性,加強外部友善對策並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本案超過通案性原則 80%。」)。超過 80% 之案件須補充下列事項:

  • 說明施工安全及公共安全理由(常用逆打工法)。
  • 補充回饋對策(如生態水池、增加垂直綠化等)並加強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做得較一般案件更豐富。
  • 補充地下室開挖安全性說明,含車道轉彎半徑及車位配置等。

出現案例:第 724 次(89.83%)、第 362 次(82.28%)。


自治條例第 50 條免計容積逐項檢討(115 年 4 月第 1 次)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的免計容積項目須逐項檢討,經常被指「未檢討」(115 年 4 月第 1 次:「未檢討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規定免計容積檢討。」)。免計容積項目(如垂直綠化、宜居設施)各有上限,不能無限計入;其中宜居垂直綠化免計容積之上限規定見 10_景觀植栽設計檢核

防空避難室面積檢討(114 年 6 月第 2 次、115 年 4 月第 1 次) 防空避難室面積檢討易整段遺漏,須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並於各層平面圖標示範圍及固定設備。此項與免計容積、停車空間檢討同為建管科固定查核點。此外,防災計畫的樓層數與建築物用途不可誤繕(115 年 4 月第 1 次抓誤繕)。


  • 時程獎勵三個時點已確認:獎勵期限內申請、屆滿後 7 個月內領照、建照期限內完工
  • 上限容積率計算已確認:危老不計入、容移須計入;臨街深度分屬二種強度者分別計算
  • 容移 > 3,000 平方公尺:確認尚未於都審通過前辦理容移手續(僅附切結書)
  • 容移且有圍牆:圖面標示圍牆投影線並自投影線再退縮 3 公尺
  • 容移接受基地已自基地境界線退縮淨寬 3 公尺,3 公尺範圍內無構造物
  • 已確認基地所屬細部計畫是否訂有容積上限(容移後總容積不得超過)
  • 容移達門檻(>3,000㎡/達基準容積 20%/容移+獎勵>60%)者:已附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 外部友善對策未與危老承諾事項、裝飾物綠覆率回饋重複計列
  • 未將車道綠斑馬納入外部友善對策
  • 認養公有人行道者:已同時納入容移外部友善對策章節說明
  • 容移增設公共停車位者:≥50 部且 ≥法定 20%、集中區隔、專用樓電梯、告示牌加剩餘顯示、簽協議書、使照後 8 個月領登記證,並專章檢討提會
  • 宜居回饋金以建造執照核准當日公告現值計算;第二次變更設計已重算
  • 多筆地號合併案:宜居回饋金已用各筆地號平均公告現值計算
  • 報告書未以「獎勵措施」字詞描述宜居設施
  • 危老承諾事項有對應圖說,且未與容移對策、宜居項目重複計算
  • 危老案:屋頂綠化 1/3(危老辦法)與都審屋頂綠化 1/3 已分別計算
  • 危老附帶條件、危老承諾事項、容移外部友善對策三路分開,無重複計列
  • 危老 + 容移合計超基準容積 60%:外部友善對策已與危老回饋項目分別計列
  • 總增加容積逾 70%:確認是否需提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非舊市區細計地區)
  • 達一定規模以上者:已提出智慧建築設計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 智慧建築檢討已含等級、候選證書、樓板勘驗檢附備查、預計取得標章時間點
  • 適用智慧建築設計者:已載明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
  • 危老案申請銀級智慧建築者:已勾選並補充切結書及設計專章
  • 地下開挖率超 80%:已附委員會審議同意、施工安全理由、加強回饋與外部友善對策、開挖安全性說明
  • 自治條例第 50 條免計容積已逐項檢討
  • 防空避難室面積已檢討,並於平面圖標示範圍及固定設備;防災計畫樓層數、用途無誤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