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桃園都審送件前自查總表
整合 本庫 25 篇 的自查項目,依送件實際作業流程重排並去除跨篇重複(例如「人行無障礙破口剖面圖」原本散在 5 篇,這裡只列一次)。 每條後面的
→ 篇章是規則出處,勾不下去時回去看細節。 統計基礎:359 場會議、1,089 件個案(2021-02~2026-07)。
⚡ 十大退件熱點(優先核對項目)
Section titled “⚡ 十大退件熱點(優先核對項目)”以下順序依全 corpus 命中率與重複句型次數統計排列:
- 景觀剖面圖沒標覆土深度——喬木 150cm、灌木 60cm、草皮 30cm,且要計至土坵最低點 → 10_植栽覆土與樹種
- 沿街退縮沒檢討 2.5% 斜率、沒和鄰地人行道順平 → 07_退縮騎樓與人行道順平
- 人行無障礙破口只給平面圖——主入口/街角/車道出入口都要 1/30~1/50 縱橫向剖面圖,標高程、坡度、色系、材質 → 08_人行動線行穿線與無障礙
- 裝飾性構造物沒依設置要點逐條檢討、沒附平立剖詳圖與材料規格尺寸 → 13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
- 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被植栽蓋到,或沒註記雲梯車規格與坡度載重 → 19_消防避難與雲梯車救災
- 商業區沒做商業規劃專章、1 樓商業面積未達「實設建築面積-梯廳面積」的 1/2 → 23_商業規劃與店鋪
- AC 專用板與陽台沒併同檢討深度、格柵過深 → 15_立面材質色彩與陽台空調
- 摘要表非系統產製、缺檢核碼,或面積計算表沿用範本預設值 0 → 02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
- 變更設計減少綠化量或開放空間——不得劣於原核准 → 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
- 車道出入口未集中一處、緩衝與視線範圍未標示 → 16_停車空間與車道出入口
A. 送件前置:資格與門檻確認
Section titled “A. 送件前置:資格與門檻確認”- 已以建照掛件日期核對應適用的土管、都審原則、預審原則版本,非沿用舊版 → 05_使用分區土管與法令適用
- 基地位於林口特定區/A7 站地區者,已逐條檢討專屬土管條文與審議準則,非套用市區一般土管 → 05_使用分區土管與法令適用
- 已申請指定建築線;免指定建築線者已附本府公文(臨高速公路用地不得免指建築線) → 06_建築線現有巷與畸零地
- 已向建築管理處確認基地是否為畸零地,並確認適用「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或「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哪一種 → 06_建築線現有巷與畸零地
- 道路退縮地已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6 條認定能否計入法定空地 → 05_使用分區土管與法令適用
- 已用最新車位數字套過交評門檻(汽車位+機車位×0.2 ≥ 150) → 18_交通影響評估與交維
- 建築高度接近或超過 120 公尺者,已確認是否須辦環評(屋突高度應併同計算) → 25_環評航高埤塘與鐵路地下化TOD
- 開發規模達 2,000 ㎡以上者,已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候選證書 → 25_環評航高埤塘與鐵路地下化TOD
- 位於航高管制區者,已確認電梯能否通達屋頂層,不能者已備替代方案 → 25_環評航高埤塘與鐵路地下化TOD
- 山坡地/臨邊坡案已確認是否須辦加強審查或邊坡穩定分析 → 20_保水滯洪排水與水土保持
B. 書件與審議系統
Section titled “B. 書件與審議系統”- 摘要表由都審系統產製、非自行編排,且已附檢核碼 → 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
- 核備本右上角已崁入檢核碼浮水印(操作手冊第三章第五節) → 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
- 都審系統的案件名稱、地號、申請人已登打完全 → 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
- 面積計算表的地下層機電設備空間非填 0,已核對實際圖說 → 22_機電設備垃圾清運與管理維護
- 提案單的設計概要、法令依據、面前道路已依本案現況重新核對,非沿用前次版本 → 02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
- 平面/立面/剖面/面積計算表之間的尺寸、面積、名稱已逐頁比對,無矛盾 → 02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
- 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增額容積數值已逐項複核,各頁一致 → 02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
- 已補附歷次都審核備函、前次變更設計核備函影本 → 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
- 報告書封面數值與內文開放空間面積一致 → 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
- 報告書封面「是否申請裝飾性構造物」欄位已如實填寫 → 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
C. 圖面表達(設計正確但表達未到位仍屬缺失)
Section titled “C. 圖面表達(設計正確但表達未到位仍屬缺失)”- 已以街廓尺度套繪鄰地現況(人行道、鋪面、高程、植栽、鄰地開發情形),非只畫自己基地 → 03_圖面表達套繪與模擬圖
- 開放空間、退縮範圍、建築面積已依規定上色,範圍與數值相符 → 03_圖面表達套繪與模擬圖
- 人行無障礙破口(主入口/街角/車道出入口)已附 1/30~1/50 縱橫向剖面圖,標高程、坡度、色系、材質 → 08_人行動線行穿線與無障礙
- 景觀剖面圖已標覆土深度並計至土坵最低點 → 10_植栽覆土與樹種
- 裝飾性構造物已附平、立、剖三向詳圖並標材料、規格、尺寸 → 13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
- 已繪雲梯車行車軌跡(長 12m、寬 3.6m、迴轉半徑 14m)並標道路寬度與載重 → 19_消防避難與雲梯車救災
- 各層平面圖已於雲梯車 11 公尺防護範圍內標註緊急進口或替代窗戶 → 19_消防避難與雲梯車救災
- 已附四向彩色立面圖,標示材質色彩 → 15_立面材質色彩與陽台空調
- 夜間照明已附四向立面圖,標燈具位置、形式、數量、照明方式 → 12_圍牆招牌與夜間照明
- 植栽圖例、燈具圖例、示意圖解析度清楚可辨識,非模糊檔 → 03_圖面表達套繪與模擬圖
- 透視模擬圖已與平立面圖核對一致,無美化失真 → 03_圖面表達套繪與模擬圖
D. 基地、退縮與人行
Section titled “D. 基地、退縮與人行”- 退縮範圍橫向斷面斜率 2.5%,與相鄰基地(或公有)人行步道高程順平 → 07_退縮騎樓與人行道順平
- 退縮範圍內人行步道淨寬 ≥2 公尺(沿建築線植栽槽側建議 ≥2.5 公尺) → 07_退縮騎樓與人行道順平
- 有騎樓者已與左右側騎樓順平銜接 → 07_退縮騎樓與人行道順平
- 車道穿越人行道處:鋪面與兩側有辨識區隔、色系協調、高程一致 → 07_退縮騎樓與人行道順平
- 車道倒角、截角未落於公有人行道或鄰地退縮範圍,且未計入開放空間獎勵值 → 07_退縮騎樓與人行道順平
- 土管退縮範圍內未設置臨時停車位、機車位、突出構造物、招牌廣告物 → 05_使用分區土管與法令適用
- 現有巷道高程、地界線已依建築線指示圖如實標示,路名文字無誤植 → 06_建築線現有巷與畸零地
- 基地內通路(含私設通路)已標寬度長度,動線未被停車格、植栽阻斷 → 06_建築線現有巷與畸零地
- 行穿線位置已套繪於景觀配置圖,並預留未來可能調整的位置 → 08_人行動線行穿線與無障礙
- 無障礙通路已自建築線開始繪製;店鋪(尤其 >100㎡)、管委會空間、廁所已個別檢討通達方式 → 08_人行動線行穿線與無障礙
E. 開放空間、植栽與綠化
Section titled “E. 開放空間、植栽與綠化”- 開放空間獎勵範圍(N、N+1、W/2、路心 10M 線)已完整標示並上色 → 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
- N+1 範圍內無上方投影構造物(門扇開啟半徑、陽台頂板、車道投影) → 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
- 開放空間告示牌設於法定退縮外,前後各設一處;臨多面道路者各面均設 → 12_圍牆招牌與夜間照明
- 開放空間內花台高度 ≤45 公分並已降版滿足覆土 → 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
- 街道傢俱已與植栽槽整合設計並附大樣圖,設於退縮範圍外 → 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
- 裝卸區、迎賓車道未占用開放空間;車道起始點與人行空間留 ≥2 公尺緩衝 → 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
- 喬木數量已分別計算後加總:退縮範圍內每 25 ㎡ 1 株、退縮外依綠化自治條例 → 10_植栽覆土與樹種
- 沿建築線側喬木枝下淨高 ≥2 公尺 → 10_植栽覆土與樹種
- 樹種已考量環境(日照/狹小空間宜耐蔭)與位置(車道旁不擋視距、臨建築線避免深根性大喬木) → 10_植栽覆土與樹種
- 開挖範圍(地下室、屋頂)內植栽已降版並附剖面圖佐證覆土 → 10_植栽覆土與樹種
- 屋頂綠化面積已達屋頂層樓地板面積 50% 以上(集合住宅),且為複層植栽非單一草皮 → 11_綠化面積與立體綠化
- 屋頂綠化與女兒牆間已留 70 公分以上安全距離並附剖面大樣 → 11_綠化面積與立體綠化
- 垂直綠化植栽槽面積 ≥0.4㎡、淨深淨寬 ≥0.4m,非花盆等非固定構造 → 11_綠化面積與立體綠化
- 立面/垂直綠化未被金屬格柵或裝飾板遮擋(可視性原則) → 11_綠化面積與立體綠化
- 沿街植栽槽已加寬至 2 公尺以上並說明保水功能 → 20_保水滯洪排水與水土保持
- 植栽配置已與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套繪確認,救災空間內無植栽且平坦 → 19_消防避難與雲梯車救災
F. 圍牆、招牌與照明
Section titled “F. 圍牆、招牌與照明”- 圍牆已標起訖點,檢討高度、透空率及與鄰地高程關係,附剖面大樣 → 12_圍牆招牌與夜間照明
- 臨開放空間圍牆 ≤1.2 公尺、透空率 ≥2/3、基座 ≤45 公分 → 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
- 退縮範圍、開放空間內未設圍牆或具圍閉效果的景觀牆 → 12_圍牆招牌與夜間照明
- 立面招牌、店鋪招牌、樹立廣告物已從都審報告書移除,另案依廣告物自治條例申請 → 12_圍牆招牌與夜間照明
- 沿街及屋頂綠化區的投射燈、投樹燈已減量,改高燈或矮燈並避免投射鄰地 → 12_圍牆招牌與夜間照明
G. 量體、立面與屋頂
Section titled “G. 量體、立面與屋頂”- 申請裝飾性構造物者已附設置要點逐條檢討表(非僅以文字敘述) → 13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
- 裝飾板深度超過約 1.7 公尺者已檢討挑空設計 → 13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
- AC 專用板與陽台深度合計是否超過 2 公尺,超過部分已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 → 13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
- 裝飾柱在平面、立面、結構圖上位置尺寸一致,非用來掩飾結構缺失 → 13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
- 裝飾柱板投影範圍未與開放空間範圍重疊 → 13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
- 車道上方等具結構機能的構體已依建築構造物核實檢討,未借裝飾柱板名目規避 → 13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
- 屋突高度是否超過 9 公尺;屬屋脊裝飾物者已專章檢討必要性與結構安全 → 14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
- 免計高度之屋突已同時檢討水平投影之和與垂直計量 2.5 公尺以下兩項條件 → 14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
- 女兒牆 ≥1.2 公尺;超過 1.5 公尺部分已回計建築物高度 → 14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
- 屋頂平台透空遮牆 ≥1/3、透空立體構架 ≥2/3,兩者未混用同一數字 → 14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
- 露台如有結構樑圍塑(過梁)已計入容積或專章檢討 → 14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
- 通達屋頂層直通樓梯已設 2 座,或已就替代方案提出說明 → 14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
- 是否符合「窗台式取代陽台式」節能設計要求;維持陽台式者已說明給排水防水維管 → 15_立面材質色彩與陽台空調
- AC 專用板與陽台已以構造體區隔,各圖面深度標示一致 → 15_立面材質色彩與陽台空調
- AC 板格柵深度(除機體堆疊處)已控制在板上 100cm 以內;扣件後淨深 60~80cm → 15_立面材質色彩與陽台空調
- 各層陽台已檢討 1/2 以上淨開口透空率,與空調遮蔽格柵分開計算 → 15_立面材質色彩與陽台空調
- 立面材質未使用易生眩光或鐵皮屋意象的材質;空調主機已遮蔽美化 → 15_立面材質色彩與陽台空調
H. 交通與停車
Section titled “H. 交通與停車”- 車道出入口以集中一處為原則,兩處以上已備妥現地限制理由 → 16_停車空間與車道出入口
- 車道起降點內側 2 公尺弧長範圍已留緩衝,未排車位、未當通路 → 16_停車空間與車道出入口
- 車道與人行(開放)空間之間已留 2 公尺以上緩衝 → 16_停車空間與車道出入口
- 車道出車口中心點至建築線左右各 60 度無障礙視線範圍已標示,兩側植栽未擋視距 → 16_停車空間與車道出入口
- 車道出入口距路口交叉截角、行穿線 ≥10 公尺 → 08_人行動線行穿線與無障礙
- 停車場出入口已規劃地面 LED 或等效警示設施 → 16_停車空間與車道出入口
- 汽機車坡道延伸至建築線段已與車道同寬,且獎勵係數誠實列為 0 → 16_停車空間與車道出入口
- 停車獎勵案:已設獨立出入口、車道坡度達 1/8 → 16_停車空間與車道出入口
- 法定機車位已依土管核算(一般為法定汽車位 2 倍),優先配置於地下一層 → 17_機車自行車與電動車充電
- 機車位超過 400 席者已規劃獨立出入口或專用車道,坡度 1/8 以下 → 17_機車自行車與電動車充電
- 無障礙車位鄰近地面層或梯廳、未與垃圾停車位共用、保留 ≥75 公分通道;無障礙機車位已依比例核算 → 08_人行動線行穿線與無障礙
- 自行車位已集中設置並附動線,未放在法定退縮空間;距捷運站 300 公尺內者已依機車位 15% 計算 → 17_機車自行車與電動車充電
- 鄰近捷運站設 YouBike 者已預留至少 16 柱 32 台空間 → 17_機車自行車與電動車充電
- 都審圖說與交評報告的戶數、車位數、車道動線一致;不一致已辦差異分析 → 18_交通影響評估與交維
- 交評已核備定稿(非僅審查會決議通過);未核備者已於報告書敘明並併交評意見修正 → 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
- 交評報告若曾退件,已確認距今是否超過 2 年,超過者已更新 → 18_交通影響評估與交維
- 商業區裝卸車位、集合住宅 5% 來賓車位已檢討設置 → 23_商業規劃與店鋪
I. 防災、結構與施工
Section titled “I. 防災、結構與施工”- 已書面註記本市雲梯車資訊(長 12m、寬 3.6m、迴轉半徑 14m、重量 36 公噸) → 19_消防避難與雲梯車救災
- 十層以上(或高度超過 20 公尺)建物之救災活動空間已達寬 8m、長 20m 以上 → 19_消防避難與雲梯車救災
- 救災空間、行車動線的坡度與載重已依雲梯車重量核算並註記 → 19_消防避難與雲梯車救災
- 雲梯車路徑涵蓋排水溝、人行道者,已附結構技師簽證之載重檢討 → 21_結構耐震技師簽證與施工鄰房
- 救災空間未與車道、停車空間重疊,無妨礙操作的突出固定設施 → 19_消防避難與雲梯車救災
- 地下室開挖已依規定退縮(一般 2 公尺、基地未達 3,000 ㎡者 1.5 公尺),平面與剖面同步標示建築線、開挖線、退縮尺寸 → 21_結構耐震技師簽證與施工鄰房
- 地下開挖達 4 層以上者已附水浮力與超挖區施工期間水位控制說明 → 21_結構耐震技師簽證與施工鄰房
- 異型柱、平面不規則、扭轉效應顯著者已由結構技師出具安全性評估 → 21_結構耐震技師簽證與施工鄰房
- 大規模填土或基礎設於回填土者已評估合理性 → 21_結構耐震技師簽證與施工鄰房
- 相關簽證檢討表已由建築師確實簽證,非空白或制式套語 → 21_結構耐震技師簽證與施工鄰房
- 透水鋪面已標材質圖例,並確認下方構造(非人工地盤)確實可透水 → 20_保水滯洪排水與水土保持
- 基地排水方向已說明,不會逕流溢流至鄰地;與鄰地有高低差者已說明承載量 → 20_保水滯洪排水與水土保持
- 大型基地已檢討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並附設計圖說與計算依據 → 20_保水滯洪排水與水土保持
- 臨邊坡:留設比例已算並附面積計算式、建物與邊坡地界距離 ≥5 公尺、已出具技師簽證之邊坡穩定分析 → 20_保水滯洪排水與水土保持
- 既有擋土牆已檢附合法證明並釐清新設或既有 → 20_保水滯洪排水與水土保持
J. 設備、垃圾與管理維護
Section titled “J. 設備、垃圾與管理維護”- 垃圾儲藏室已附計算式說明足量,動線不與機車、自行車、停車動線重疊或過長 → 22_機電設備垃圾清運與管理維護
- 已加註垃圾冷藏設備(2023 年底後之送審案) → 22_機電設備垃圾清運與管理維護
- 垃圾車臨停位、裝卸車位未占用停車獎勵車位或無障礙車位 → 22_機電設備垃圾清運與管理維護
- 台電受電室、變電箱、發電機室已遮蔽美化或內部化,並考量噪音共振 → 22_機電設備垃圾清運與管理維護
- 花台、植栽槽已考量管理維護方式(抬高高度、易維管樹種) → 22_機電設備垃圾清運與管理維護
K. 商業規劃(桃園特有之高頻主題)
Section titled “K. 商業規劃(桃園特有之高頻主題)”- 已依 112 年 9 月都審原則檢討 1 樓商業空間樓地板面積 > 1/2(實設建築面積-梯廳面積) → 23_商業規劃與店鋪
- 商業區內供住宅使用總容積樓地板面積未超過商業區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1/2 → 23_商業規劃與店鋪
- 已製作商業規劃專章(含各層平面、剖面及商業面積計算圖說) → 23_商業規劃與店鋪
- 臨建築線側商業使用空間已達建築面寬長度 1/2 以上 → 23_商業規劃與店鋪
- 2、3 樓掛名商業使用之空間格局與上層住宅平面有明顯區隔,非套用相同平面 → 23_商業規劃與店鋪
- 一樓有店鋪/餐飲/金融保險者,交評已覈實計算機車與顧客臨停需求並內部化 → 23_商業規劃與店鋪
- 面積 >100 ㎡ 之店鋪已設無障礙廁所並串聯室內外無障礙動線 → 23_商業規劃與店鋪
- 店鋪立面空調主機位置已附檢討圖,符合 AC 專用板淨深度規則 → 15_立面材質色彩與陽台空調
L. 獎勵、回饋與社會住宅
Section titled “L. 獎勵、回饋與社會住宅”- 獎勵百分比合計已列出,並逐項對照具體優化措施(非只列項目名稱),輔以設計大樣圖 → 24_容積獎勵回饋與社會住宅
- 容積移轉核准面積、獎勵百分比、面積計算表、摘要表四份文件數字互相一致 → 24_容積獎勵回饋與社會住宅
- 各項百分比之分母皆以基準容積計算 → 24_容積獎勵回饋與社會住宅
- 涉容積移轉回饋金、雨水滯洪等獎勵者,已完成協議書簽訂、繳費或前置審查核備 → 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
- 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增額容積者,電梯已規劃通達屋頂層(航高受限者已說明替代回饋) → 24_容積獎勵回饋與社會住宅
- 公共服務空間範圍未含機電走廊、樓梯間、電梯間、梯廳;用途符合集會、休閒、文教、交誼 → 24_容積獎勵回饋與社會住宅
- 管委會空間或公共服務空間已設至少一處無障礙廁所 → 24_容積獎勵回饋與社會住宅
- 地下層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 >3,000 ㎡ 者已檢討每增 1,500 ㎡ 增設一座直通樓梯 → 24_容積獎勵回饋與社會住宅
- 社會住宅平面已避免長廊型配置,或已比照通案型社宅(中間核、工字型)調整 → 24_容積獎勵回饋與社會住宅
- 容積提高至 1.5 倍之社宅已對應辦理施行細則第 38 條之公共設施提供 → 24_容積獎勵回饋與社會住宅
- 申請開放空間獎勵者已檢討建築能效達 1 級以上並附建築師簽證 → 25_環評航高埤塘與鐵路地下化TOD
M. 特殊區位(依基地條件適用)
Section titled “M. 特殊區位(依基地條件適用)”- 鄰埤塘、水圳、滯洪池:已用剖面圖說明與既有水利設施的高程關係,滯洪池容量計算已釐清是否分期併計 → 25_環評航高埤塘與鐵路地下化TOD
- 航高管制圖說已包含避雷針等絕對高度 → 25_環評航高埤塘與鐵路地下化TOD
- TOD/車站案已確認是否適用特種建築物執照程序,並預留 YouBike 場站與臨停接送彎 → 25_環評航高埤塘與鐵路地下化TOD
- 基地內或鄰接建物之文資身份已向文化局確認,報告書用詞正確 → 25_環評航高埤塘與鐵路地下化TOD
- 公共藝術設置位置未落在法定退縮範圍(含 N+1)內 → 25_環評航高埤塘與鐵路地下化TOD
- 位於既有環評書件公告範圍內者,已確認本案與環評書件是否一致,有變更已知會主管機關 → 25_環評航高埤塘與鐵路地下化TOD
- 工廠興建案已依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9 項確認業別與環評認定方式 → 25_環評航高埤塘與鐵路地下化TOD
N. 變更設計案應加做項目(不得劣於原核准)
Section titled “N. 變更設計案應加做項目(不得劣於原核准)”- 綠覆率、喬木總數、屋頂綠化面積不低於原核准 → 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
- 開放空間、車道總寬度、車道起降點位置未劣於變更前 → 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
- 商業使用樓層面積未低於原核准之面積量與用途格局 → 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
- 已製作修正前後對照圖表,並以紅框虛線標明本次變更範圍 → 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
- 已依「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處理原則」綜列變更內容,並說明變更理由 → 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
- 已釐清本次變更次數,檢附原建照及歷次變更設計執照影本 → 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
- 已領使照的既有建物增建案,已依申請時法令適用日重新檢討,非套用變更設計格式 → 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
O. 核備與後續期限(決議作成後之時程管理)
Section titled “O. 核備與後續期限(決議作成後之時程管理)”- 距收受會議紀錄未逾三個月已檢送修正完竣報告書申請核備 → 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
- 距核備函發文日未逾一年已申請建造執照 → 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
- 需展期者已於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 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
- 核准後如欲變更,已先報請業務單位同意或經審議會審核通過才辦理 → 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
- 這份是總複核用的,不是取代各篇。勾不下去的項目一定要回原篇看規則細節與實際案例引文。
- A 段(資格與門檻)建議在設計定案前就跑一次,那幾條做錯是要重來的。
- 停車空間、無障礙設施、女兒牆框架、裝飾板、露梁、挑空過梁、排煙室、雨遮、花台、陽台、露台、AC 專用板、防火避難、步行距離、面積計算這些項目,桃園都審決議一律寫「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併建管程序辦理」——意思是都審不逐項審、留給建管,但不代表可以不做,建管那關還是會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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