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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

命中 563/1,089 案(51%)。逐年比率相對穩定:2021 年 52%、2022 年 45%、2023 年 51%、2024 年 58%、2025 年 56%、2026 上半年 46%(樣本較小)。沒有明顯的單向趨勢,代表屋突層的技術規則檢討(高度限制、女兒牆安全、樓梯配置)一直是桃園都審的常態查核項目,不是近年才變嚴。

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涉及三種不同性質之檢討,實務上易於混同而漏列其中一項:(1) 建築技術規則對屋突高度、水平投影面積、是否計入建築物高度的硬性規定(2) 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通達屋頂層樓梯(或昇降機)、女兒牆安全高度的公益性要求(3) 屋頂綠化、露臺使用相關的容積計算(喬木覆土、露台過梁是否計入容積)。委員會審查時三者都會逐一核對,任何一項漏標尺寸或算式錯誤都會被要求修正。

項目規則出處
屋突高度上限屋頂突出物高度應依技術規則第1條第9款檢討,不得大於9公尺2021-06-29 第二審議會第11次 第二案
超過9公尺的例外屋頂突出物超出9公尺限制,如屬屋脊裝飾物,須以專章說明及檢討,非逕予認可2021-06-10 第一審議會第9次 第一案
免計建築物高度的條件依內政部營建署106.6.27 內授營署建管字第1060808975 號函,屬技術規則第1條第10款第6目之屋頂突出物,其水平投影之和應符合同款第5目規定;建築物高度自頂點往下垂直計量在2.5公尺以下,始得不計建築物高度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二案
女兒牆安全高度屋頂層女兒牆安全高度以 1.2 公尺為原則;女兒牆高度超過1.5 公尺部分應回計建築物高度2021-05-11 第二審議會第7次 第五案、2021-07-13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二案
通達屋頂層樓梯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預審案,各棟均應設置2座直通樓梯通達屋頂層,其中1座得以昇降機替代;受限航高或依技術規則僅需設置1座者,須經委員會討論同意2021-04-22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三案
屋頂平台透空率屋頂平台以上依規檢討1/3 以上透空遮牆、2/3 以上透空立體構架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五案
露台過梁計入容積露台若涉及過梁(結構樑圍塑),應計入容積2021-07-15 第一審議會第12次 第二案
120公尺高度紅線建築高度接近120公尺認定標準者,屋頂突出物得否免計入建築物高度應依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認定;若興建完成高度超過120公尺,恐有違反環評法之情形,應先行告知開發單位2021-02-2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第二案、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三案

1. 屋突超過9公尺未專章檢討或未釐清構造機能

Section titled “1. 屋突超過9公尺未專章檢討或未釐清構造機能”

屋頂突出物超出9 公尺限制,如屬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說明及檢討。(2021-06-10 第一審議會第9次 第一案) 屋突超過9 公尺請依相關規定檢討之,請確認透空遮牆其結構安全性,並補充大樣圖標示材料及尺寸。(2021-06-15 第二審議會第10次 第二案) 屋頂層立體透空框架達9 公尺,請依相關法規補附專章檢討。(2021-06-24 第一審議會第10次 第二案) 本次增建屋頂突出物部分請依法令規定檢討其構造機能。(2021-03-16 第二審議會第3次 第三案)

屋突超過 9 公尺者非當然不合格,惟應以專章說明其必要性、結構安全性與材料尺寸;僅於圖面標註高度而未附檢討文字或大樣圖者,逕予要求補件。

2. 免計建築物高度的水平投影與垂直高度算錯

Section titled “2. 免計建築物高度的水平投影與垂直高度算錯”

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30%檢討有誤請修正。(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一案) 依106.6.27內授營署建管字第1060808975號函規定,屬第1條第10款第6目之屋頂突出物,其水平投影之和應符合同款第5目規定;另其建築物高度檢討,自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在2.5公尺以下,始得不計建築物高度,請重新依規檢討。(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二案) 有關本案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疑義(建築物高度、屋突認定等),應於建造執照審查階段詳細檢核說明。(2021-02-2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第二案)

該函釋之「水平投影之和」與「垂直計量 2.5 公尺以下」為兩項獨立且並存之檢討條件。實務上最常見之錯誤,係僅計算水平投影比例而未標示垂直計量高度,或反之。

3. 女兒牆安全高度不足,或超標未回計建築物高度

Section titled “3. 女兒牆安全高度不足,或超標未回計建築物高度”

屋頂層女兒牆安全高度不足1.2 公尺,建議於女兒牆邊留設適當距離空間。(2021-05-06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P4-18 女兒牆高度僅130 公分請提高至少150 公分為原則。(2021-07-13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一案) 裝飾柱板原則同意,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材料與尺寸,另屋頂層女兒牆超過1.5 公尺部分應回計建築物高度。(2021-07-13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二案)

女兒牆高度上下限均有限制:低於 1.2 公尺者因安全考量會被要求提高;超過 1.5 公尺者須回計建築物高度,並間接影響建蔽、容積與航高、環評高度之檢討基準。

4. 通達屋頂層樓梯數量或替代方案說明不清

Section titled “4. 通達屋頂層樓梯數量或替代方案說明不清”

本案申請開放空間,各棟均應設置2 座直通樓梯通達屋頂層,請修正。(2021-03-11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三案) 申請開放空間容積獎勵之預審案,依規定各棟均應設置2 座直通樓梯通達屋頂層,其中一座直通樓梯得以昇降機替代,但因受限航高或依技規僅需設置一座,須經預審委員會討論得設置。(2021-04-22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三案) 考量社區住戶權益及行動不便者活動可及性請依本市都市審議原則檢討屋頂綠化設計應至少留設一座昇降機通達屋突層,併基地高程、航高管制線、建物樓層高度確實檢討,以通達屋頂層為原則,如因現場整地完成後之高程過高等因素留設確有困難者且不再增加建築量體,請詳敘原因後,同意不予留設,並請設置無障礙樓梯至屋頂層。(2022-03-03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同句在全庫出現4次)

僅設置一座樓梯(或昇降機)通達屋頂層者,應明確敘明係受航高限制、技術規則本即僅需一座,或現場高程確有困難,並經委員會討論同意,不得逕行減設而未敘明理由。

5. 屋頂平台透空遮牆/立體構架透空率不足

Section titled “5. 屋頂平台透空遮牆/立體構架透空率不足”

P5-7-3a、P5-7-3b 遮空遮牆透空比率,應達1/3 以上,透空立體構架(如格柵環繞屋突部分)透空比率應達2/3 以上,請依規定檢討修正。(2021-06-10 第一審議會第9次 第二案) 屋頂女兒牆、透空遮牆、透空立體框架不符技規第一條第9 款、第10款規定請修正。(2021-07-27 第二審議會第13次 第二案)

透空遮牆(1/3 以上)與透空立體構架(2/3 以上)分屬兩種不同之透空率門檻,常見錯誤為兩者混用同一數值檢討,或僅檢討其中一種構造。

6. 露台過梁、挑空過梁未計入容積

Section titled “6. 露台過梁、挑空過梁未計入容積”

二層平面圖2處專有部分範圍之露臺,有結構樑圍塑,請計入容積。(2021-07-15 第一審議會第12次 第二案) P6-2-5〜6、P6-3-1〜4 2、3 樓露台透空遮牆,請依相關規定設置並檢討1/3 透空率,另請留設集中式逃生開口,如涉及過梁應計入容積。(2021-07-15 第一審議會第12次 第二案) 二層露臺上方設置非結構性過樑請補充專章檢討。(2024-11-19 第二審議會第33次 第一案)

露台上方只要出現結構樑圍塑(過梁),無論是否為主結構的一部分,都要重新檢視是否構成可使用空間而應計入容積,非結構性過樑也要專章說明其設置理由。

7. 建築高度接近 120 公尺環評門檻未併予檢討

Section titled “7. 建築高度接近 120 公尺環評門檻未併予檢討”

本案建築高度極為接近認定標準(120 公尺),其屋頂突出物得否免計入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認定,未來興建完成高度若超過120 公尺,恐有違反環評法之情形,先行告知開發單位,以免違法受罰。(2021-02-2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第二案) 本案建築高度接近認定標準(120 公尺),其屋頂突出物得否免計入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等相關規定認定。因「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並無容許誤差之規定,未來興建完成高度若超過120 公尺,恐有違反環評法之情形,先行告知開發單位,以免違法受罰。(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三案)

建築高度接近 120 公尺(環評強制認定門檻)之案件,屋頂突出物是否計入建築物高度將直接影響環評義務之發生。委員會不因屋突通常得予免計即予認可,而係逐案要求重新確認,蓋環評高度之認定不設容許誤差

  • 屋頂突出物高度是否超過9公尺;如屬屋脊裝飾物已專章檢討必要性與結構安全性
  • 免計建築物高度之屋突,已同時檢討水平投影之和垂直計量2.5公尺以下兩項條件
  • 女兒牆安全高度已達1.2公尺以上;超過1.5公尺部分已回計建築物高度
  • 通達屋頂層之直通樓梯已設置2座,或已就昇降機替代、航高限制等理由提出說明並經委員會討論
  • 屋頂平台透空遮牆透空率≥1/3、透空立體構架透空率≥2/3,兩者未混用同一數字檢討
  • 露台如有結構樑圍塑(過梁)或非結構性過樑,已計入容積或專章檢討
  • 建築高度接近120公尺者,已重新確認屋頂突出物之高度計算,避免觸發環評義務
  • 屋頂綠化面積、女兒牆間安全距離等綠化相關規定已對照 11_綠化面積與立體綠化 檢核,未重複或遺漏

相關篇章:11_綠化面積與立體綠化13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15_立面材質色彩與陽台空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