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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機車自行車與電動車充電

命中 436/1,089 案(40%),第一審議會 285 案、第二審議會 151 案。逐年來看 2021 年 109 案最高,之後逐年下滑到 2023 年僅 51 案;但 2023 年全庫送審量本身只有 151 案(其他年份多在 190~240 案),換算比率後 2023 年約 34%,仍低於 2021 年之 46%,屬實質下降,非案量減少所致之表象。素材限制說明:本篇之「電動車充電」於逐句抽取結果中幾無獨立命中,全庫僅一句直接提及「充電機房」,未見專就充電樁規格、車位比例或用電容量所為之決議。顯示桃園都審就電動車充電設施尚未形成穩定之審查慣例;本篇以機車與自行車停車為主,電動車充電部分僅列出該唯一紀錄,不作延伸推論。

機車與自行車之爭點與汽車不同:委員會關注者為機車數量較多時是否與汽車動線交織、法定機車位算法是否正確、店鋪衍生之機車臨停需求是否內部化;自行車位則多集中於配置位置是否合理。

項目規則出處
機車臨停需求內部化基地一樓規劃沿街店鋪者,請於交評報告中覈實計算機車(或顧客)臨時停車需求,並將停車需求內部化2021-02-04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二案(同句全庫 ×16,是全庫第二高頻句型)
法定機車位算法法定機車位應為法定汽車位之 2 倍(各分區另有規定,請以土管條文為準)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四案
機車位設置樓層機車停車位建議以設置於地下一層為原則,避免留在地面層2021-02-09 第二審議會第1次 第五案;2021-08-05 第一審議會第14次 第三案
機車位數量門檻基地設置機車位數量超過 400 位以上,應設置獨立之出入口或專用車道,其坡度為 1/8 以下2021-11-12 第一審議會第21次 第二案;2024-05-16 第一審議會第18次 第三案
無障礙機車位行動不便(無障礙)機車位請移至鄰近梯廳處,並依比例劃設2021-04-08 第一審議會第5次 第一案;2021-12-16 第一審議會第24次 第二案
汽機車分流考量汽、機車行進安全,建議汽機車分流規劃出入及車道,避免共道交織衝突2021-04-08 第一審議會第5次 第一案
自行車位集中各層設置之自行車位,建議集中設置並於圖面以圖例補充說明2021-10-28 第一審議會第20次 第一案
自行車位禁區法定退縮空間不得設置自行車架,請修正2021-06-15 第二審議會第10次 第五案
捷運周邊自行車位比例基地距離捷運車站 300 公尺內,請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機車停車位數 15% 計算設置自行車停車位2021-09-14 第二審議會第17次 第三案
YouBike站空間捷運周邊開發若設置公共自行車租賃站,最少需 16 柱 32 台車空間(單排 3.2m×25m、雙排 5m×15m,皆含通行空間),另建議保留儲車區及小貨車停放空間2022-09-01 第一審議會第18次 第三案

車道坡度 1/8、緩衝空間 2 公尺、車道出入口集中留設一處等一般性車道規則收在 16_停車空間與車道出入口,本篇不重複。

1. 沿街店鋪之機車臨停需求未內部化

Section titled “1. 沿街店鋪之機車臨停需求未內部化”

(1) 本案基地一樓規劃沿街店鋪,請於交評報告中覈實計算機車臨時停車需求,並將停車需求內部化。(2021-02-04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二案,全庫 ×16)

此為全庫第二高頻之句型。一樓設有店鋪、餐飲、金融保險業等產生臨停需求之用途者,委員會均會就該等機車臨停需求是否納入計算、是否於基地內消化提出質疑。送審前宜先於報告書載明機車臨停需求之試算,避免於審議階段補提。

B1 機車道下坡處左右均有衝突,且需 180 度迴轉,建請增設出車警示,並設置左右方向反射鏡。(2021-05-06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二案) 汽機車應分區規劃,以利管理,避免汽機車交織衝突過多。(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一案)

機車數量較多之案件(住宅戶數多、商場型),汽機車共用同一車道者最常被要求分流或加寬。

本案機車格共計 770 席,依交評審查規定,基地設置機車位數量超過四百位以上,應設置獨立之出入口或專用車道,其坡度為一比八以下。(2021-11-12 第一審議會第21次 第二案)

本條規則屬量體門檻,中小型案件多無適用,故易遭忽略;惟機車席數較多之案件(大型住宅、商場、學校型基地)一旦逾 400 席,即應重新檢討出入口配置,不得沿用一般設計標準。

本案設置自行車位置不符使用者行進動線……請輔以平面圖補充說明其動線規劃及設計指引方式。(2021-10-14 第一審議會第19次 第一案) 自行車位請考量實用性移設至戶外使用。(2021-10-19 第二審議會第19次 第二案)

自行車位常配置於畸零角落以充數,委員會要求說明其使用動線是否合理,非僅設置即可。

5. 電動車充電設施——全庫僅一則紀錄

Section titled “5. 電動車充電設施——全庫僅一則紀錄”

(十一) 本案設置充電機房,請標示機房尺寸另說明使用性質。(2021-11-02 第二審議會第20次 第一案)

全庫僅查得此一則與充電設施相關之意見,且其要求為標示機房尺寸與使用性質,非針對充電樁規格或車位比例。據此:規劃電動車充電設施者,至少應敘明機房(或設備區)之尺寸與使用性質;至於充電樁數量與供電容量,目前尚無穩定之都審慣例可循,宜另行查核建築技術規則及主管機關最新規定,不宜僅依都審會議紀錄辦理。

  • 一樓有店鋪、餐飲、金融保險等用途者,已在報告書內覈實計算機車臨時停車需求並內部化
  • 法定機車位數量已依土管條文核算(一般為法定汽車位的 2 倍,各分區另有規定)
  • 機車位優先配置於地下一層,非必要不留在地面層
  • 機車位數量超過 400 席者,已規劃獨立出入口或專用車道,坡度 1/8 以下
  • 無障礙機車位已配置於鄰近梯廳處,並依比例核算數量
  • 汽機車動線已評估是否需要分流,避免交織衝突
  • 自行車位已集中設置並附動線說明,未違規放在法定退縮空間
  • 基地距捷運站 300 公尺內者,已依機車位 15% 計算自行車位
  • 若鄰近捷運站設置 YouBike 站,已預留至少 16 柱 32 台車空間
  • 若規劃電動車充電設施,已標示機房或設備區尺寸與使用性質

相關篇章:16_停車空間與車道出入口18_交通影響評估與交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