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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圖說與書表一致性、用語定義

對應桃園統計分類:「圖說與書表不一致、或圖說彼此不符及缺漏」(四年合計 629 次)+「用語定義(建築面積、夾層、屋頂突出物、女兒牆、透空遮牆及框架等)」(四年合計 240 次)。 根本問題:桃園抽查第1名缺失不是艱深法規爭議,而是圖面與書表互相對不上。114年單年就跳到235次,是全庫最高頻缺失,而且逐年攀升(155→94→145→235)。多數是送件前逐頁比對就能抓到的低垂果實。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出現年度
圖說與書表矛盾圖說與書表不一致、或圖說彼此不符及缺漏(如面積計算表與平面圖面積對不上)111–114 每年,114年235次為最大宗
一樓平面圖色塊壹層平面圖色塊有誤(常見於外縣市建築師,上色習慣與桃園不同)111–114 每年
空間名稱未標示多處空間名稱未標示,導致用途與計算表無法核對111–114 每年
屋頂透空遮牆/立體構架屋頂透空遮牆及透空立體構架未檢討、與屋突合計超過建築面積30%1090518府都建照字第10901224451號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107年2月14日「107年第1次法規執行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案由四(透空遮牆計算方式圖例)111–114 每年
結構性過梁未計入建築面積結構性過梁(含天井過梁)未計入建築面積89年10月5日台內營字第8984527號函111–114 每年
夾層樓地板面積夾層樓地板面積及陽台面積等未與當層一併檢討111–114 每年

1. 圖說與書表互相矛盾(年年最大宗,且逐年惡化)

Section titled “1. 圖說與書表互相矛盾(年年最大宗,且逐年惡化)”
  • 桃園抽查缺失統計逐年最高分類幾乎都是這一項:面積計算表、結構計算書、建築圖說三者互相不一致,或圖面本身自相矛盾。
  • 114年單年235次,占114年全年缺失總數(1,447次)的16%,是唯一單一分類占比破一成的項目。
  • 教訓:送件前務必把面積計算表逐層數字、建築圖面積上色範圍、結構計算書載重假設三者交叉核對一遍,不要只各自校對自己負責的部分。

2. 一樓平面圖色塊錯誤(常見於跨縣市建築師)

Section titled “2. 一樓平面圖色塊錯誤(常見於跨縣市建築師)”
  • 桃園簡報明白指出:「壹層平面圖色塊有誤(外縣市上色習慣不一樣)」是逐年反覆出現的樣態。
  • 教訓:桃園有自己的建蔽率/防空避難/法定空地上色慣例,跨縣市承接案件時,務必先確認本地色塊規範,不要沿用其他縣市的上色習慣。
  • 多處空間(尤其一樓與屋突各空間)未標示用途名稱,導致無法核對容積、防空避難、公設區劃是否正確。
  • 教訓:一樓所有空間、屋突所有空間,逐一標示名稱,且名稱要與計畫書、用途檢討表用語一致。

4. 屋頂透空遮牆與立體構架超量(用語定義類最常見)

Section titled “4. 屋頂透空遮牆與立體構架超量(用語定義類最常見)”
  • 屋頂透空遮牆及透空立體構架,應與屋突合計檢討,合計不得超過建築面積30%
  • 透空遮牆的計算方式需依107年「107年第1次法規執行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案由四的圖例辦理,不是自行認定透空率。
  • 教訓:屋頂構造物一律先假設要計入面積/容積檢討,再依會議紀錄圖例逐項核算透空率與合計上限。
  • 只要有結構性過梁(含天井過梁),依89年台內營字第8984527號函,一律先計入建築面積,再視個案檢討能否扣除。

6. 夾層樓地板面積、陽台面積未與當層一併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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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夾層增設時,樓地板面積、陽台面積必須併同當層一起檢討容積與建蔽,不能單獨計算夾層本身。

  • 面積計算表、建築圖說面積上色範圍、結構計算書三者數字互相核對一致
  • 一樓平面圖色塊依桃園在地慣例上色(不沿用其他縣市習慣)
  • 一樓與屋突所有空間均已標示用途名稱,且與計畫書、用途檢討表一致
  • 屋頂透空遮牆及立體構架已依107年法規會議紀錄圖例檢討透空率,與屋突合計未超建築面積30%
  • 結構性過梁(含天井過梁)已計入建築面積
  • 夾層樓地板面積、陽台面積已與當層一併檢討
  • 女兒牆、屋頂突出物等用語定義依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辦理,未自行從寬解釋

來源:桃園市建管處「建造執照抽查常見缺失樣態彙整」111~114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05_雨遮裝飾柱版與陽台11_容積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