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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停車空間與地下開挖

停車需求推估與地下開挖規模,是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大會)逐案必審的面向之一——全量 796 份紀錄中命中 689 案(≈87%)(數據見 全量頻率盤點)。要提醒的是:都更事業計畫每案都含「交通及停車規劃」固定章節,命中率高有一部分是文件結構使然,不代表每案都在此出問題;此篇應當作「送審必備自查表」而非「常見錯誤才列」。委員反覆盯的核心是一條因果鏈:停車需求推估是否真實 → 車位數是否合理 → 才決定地下要開挖幾層。若被認定「為了多做車位(尤其獎勵停車位)而灌大需求、進而加深開挖」,就會被要求酌減車位、調降開挖層數。車道出入口與退縮的介面另見 06_退縮人行道與騎樓

跨庫參照:都審階段的停車配置具體規則見 都審 16_停車空間配置——法定停車集中地下層、小坪數(≤50㎡)0.6倍、裝卸位依土管86-2條合併計算、TOD案非住宅停車折減30%。「一戶一車位」「基地內自行滿足不得外溢路邊」兩庫規則完全一致。


一、停車需求真實性:委員會質疑「為多開挖/多做車位而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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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需求推估的合理性是委員最常挑戰的一點,尤其當「實設車位數」明顯高於「法定標準」或「住戶戶數」時,會被直接質疑灌需求。此為跨年度常見意見(2012~2014 三個以上不同會次):

大會第157次(2014-02-24)委員:「有關開挖地下三層部分,B1 高度 4.7 公尺,B3 為 2.9 公尺,但 B3 部分卻是做機械式停車,是否能夠減少車位以降低開挖的深度?法定的停車標準是 25 戶,那本案只有 23 戶,但實設卻做到 37 戶,假如可減少車位數以縮小開挖率,對於整體安全或透水將有幫助。」

大會第153次(2013-12-23)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本案實施者規劃之公營住宅停車需求,已高於公營住宅之實際停車需求。」

大會第107次(2012-08-27):「請補充說明一般事務所及金融保險業之員工進駐數及其衍生之停車需求,並請補充說明其停車需求分析之合理性。」

送審提醒:需求推估的每一項參數(戶數、員工數、旅次調查基準案例、年份)都要能舉證;實設車位數若高於法定或高於住戶需求,須主動說明合理性,否則易被連帶質疑開挖規模。


二、車位數與住戶需求/法定標準相稱:「優先滿足一戶一車位、需求於基地內自行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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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對車位配置的基本要求是「先對應真實住戶需求、於基地內部消化」,反覆出現於多案規約附款(2012 年多案;第93、107、116、124、127、153 次等均見同型語句,屬常態):

大會第93次(2012-04-30):「本案所設之停車格位(不含獎勵停車位部分)應滿足基地開發所預估之停車需求,並應優先滿足 1 戶 1 車位。」

大會第107次(2012-08-27):「本案所有權人及相關使用人應於基地內部空間自行滿足停車需求及完成裝卸貨,不得要求開放基地路邊開放停車或裝卸貨,以免影響外部交通」。

送審提醒:優先確保「一戶一車位」的自用需求被滿足,再談停車獎勵;並於規約載明停車與裝卸貨於基地內自行解決,不得外溢至路邊。


三、地下開挖層數與停車獎勵連動:開挖規模的必要性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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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把「開挖幾層」視為停車獎勵與量體的結果,而非前提;當開挖規模偏高,會要求說明必要性、甚至凍結車位數不得再增(2009~2012,三個以上不同會次):

大會第23次(2009-08-03):「本案申請停車獎勵部份,仍維持原核定之 102 位法定機械車位,但地下室開挖仍應維持以七層為限,且原計畫規劃之機械停車位數不得再增加,並重新核計及修正圖面」。

大會第30次(2010-01-25):「本案因開挖率降低,致增加開挖地下樓層數。增加之費用,實施者於會上表示願自行吸收乙節,請於計畫書載明。」

大會第118次(2012-11-26):「有關停車數量、採機械停車設置及地下開挖規模偏高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經實施者說明,因考量本案建築設計與周邊環境協調性,已酌減△F5-1……故予以同意」。

送審提醒:開挖層數要有必要性論述(車位需求→開挖深度的推導要成立);降開挖率與增開挖層數之間的取捨、增加的費用由誰負擔,都要在計畫書交代清楚。


四、地下開挖對鄰房與地質的影響:鄰損預防、擋土與結構外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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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挖對鄰房安全、地質與周邊重大設施(如捷運)的影響,是委員固定關切點,須於事業計畫載明防護措施(2009~2010,三個以上不同會次):

大會第20次(2009-06-29):「本案地下室開挖施工方式,請就施工品質保障及避免鄰損事件發生等事項,於事業計畫中加強說明。」

大會第48次(2010-09-20):「開挖深度達結構外審規定,請實施者依規定辦理結構外審。」

大會第55次(2010-11-15):基地鄰近捷運者,要求檢附「開挖對捷運系統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等資料送審。

送審提醒:鄰損預防、擋土與監測計畫要具體;達結構外審門檻者依規辦理外審;鄰近捷運、重大管線或古蹟時,另備安全影響評估。


五、機械式車位:審議會通案原則以「平面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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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獎勵原則上要求平面式車位,機械式車位常被要求改回平面或減量(此為明文「通案原則」,2010~2014 多案):

大會第33次(2010-03-08):「依本審議會通案原則,申請停車獎勵應以平面式停車位為限,惟本案仍有設計機械式停車位,請實施者確實依委員會中承諾減少獎勵停車位數及將機械式停車位修改為平面式停車位」。

大會第157次(2014-02-24):委員質疑地下三層以機械式停車,建議「可減少車位數以縮小開挖率」(見第一節同案)。

送審提醒:停車獎勵盡量採平面式;若確需機械式,要說明取車時間、操作與停等空間、以及是否因此加深開挖,並預備被要求減量的方案。


對照表:委員審查停車/開挖的關注點與自查方向

Section titled “對照表:委員審查停車/開挖的關注點與自查方向”
關注面向委員常見質疑送審自查方向
停車需求真實性為多做(獎勵)車位而灌需求推估參數可舉證;實設 vs 法定 vs 住戶需求相稱
車位數配置未優先滿足住戶自用先滿足一戶一車位,需求於基地內自行消化
開挖層數開挖規模/層數偏高、必要性不足車位→開挖深度推導成立;增加費用歸屬敘明
鄰房/地質鄰損、擋土、重大設施安全鄰損預防+監測;達門檻辦結構外審
機械式車位未依通案原則採平面式盡量平面式;機械式須說明並備減量方案

  • 停車需求推估的每項參數(戶數、員工數、旅次調查基準、年份)都有依據、可舉證
  • 實設車位數與法定標準、住戶戶數相稱;高於需求處已主動說明合理性
  • 已優先滿足「一戶一車位」自用需求,再申請停車獎勵
  • 規約已載明停車與裝卸貨於基地內自行滿足,不得外溢路邊
  • 地下開挖層數/規模有必要性論述,與車位需求的推導成立
  • 降開挖率與增開挖層數之取捨、增加費用由誰負擔已於計畫書交代
  • 鄰損預防、擋土與監測計畫具體;達門檻者已辦結構外審
  • 鄰近捷運/重大管線/古蹟者,已備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 停車獎勵優先採平面式;機械式已說明必要性並備減量方案
  • 車道出入口退縮、停等緩衝空間與人行道介面已檢討(見 06_退縮人行道與騎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