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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

變更設計類命中 882/1,451 份(60%)。新北就變更設計有一條貫穿全庫之核心界線:不得劣於原核准。違反者非列為修正意見,而係不同意變更。

變更設計案多以局部調整之立場提出,惟都設會之審查立場為:原核准係一整體之空間承諾,變更部分如致開放空間縮減、人行道變窄、公益設施位置劣化,即屬抽除當初據以取得容積之條件。委員會因此均調閱原核准報告書逐項比對。

1. 「劣於原核准」=直接不同意(本篇核心規則)

Section titled “1. 「劣於原核准」=直接不同意(本篇核心規則)”

有關本次變更設計大幅度調整原核准之內容,相關都市計畫規定及都市設計審議事項(如開放空間位置及面積、公益設施空間配置、公共車位之自明性及開放性等)均劣於原核備內容,與歷次會議決議相違背,請以不低於原核准空間品質內容重新規劃。 (2022-03-21 大會 111年4th)

同案的具體判例值得記住:

原核備私設通路為 16 公尺(4 公尺人行及綠帶+8 公尺車道+4 公尺人行及綠帶),本次變更為 12 公尺(2 公尺人行+8 公尺車道+2 公尺人行),無綠帶留設且兩側留設不一致、部分人行道縮減,使動線及步道均小於原核准,請以不低於原核准人行步道及綠帶寬度留設,不同意變更請修正

判準是「品質」不是「面積總量」——寬度、綠帶、對稱性、可及性都算。

2. 變更內容不得牴觸歷次會議決議

Section titled “2. 變更內容不得牴觸歷次會議決議”

變更內容不得與歷次會議決議牴觸。(2022-03-21 大會)

歷次決議包括專案小組決議、大會決議及前次變更設計之決議。辦理變更案前,應調閱該案全部歷次會議紀錄。

3. 都審往返不得作為工期展延理由(制式附款,×19,2019 年後常態)

Section titled “3. 都審往返不得作為工期展延理由(制式附款,×19,2019 年後常態)”

本次辦理變更設計為申請單位主動申請,日後不得因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作為本案工期展延理由。另有關申請都市設計同意事項請依核准都市設計報告書及本次提送變更內容辦理。 (2020-01-15 大會第12次、2021-09-23 大會、2024-07-31 專案小組等)

修正對照表請確實標示修正前後圖碼,確實說明修正情形。(2017-11-10 專案小組) 修正對照圖表回應明碼與實際檢討不符,請修正。(2021-03-08 專案小組) 變更差異表內容與面積計算表不符,請修正。(2021-03-26 專案小組) 地下樓層高度圖面與變更差異表不符,請釐清。(2022-01-18 專案小組) 本案非都市更新案,修正對照章節標題請修正。(2023-07-13 專案小組)

末條為典型之沿用舊範本未修正情形:章節標題仍留有前案名稱。

5. 報告書格式:左右對照、未變更免附

Section titled “5. 報告書格式:左右對照、未變更免附”

報告書格式混亂未依格式製作,請依都審報告書範本製作,其變更前、後請以左右對照,未變更部分免檢附。(2022-03-21 大會) 變更範圍及內容未確實框選,及部分變更圖面未以左、右對照方式呈現。(同案)

6. 新增容積獎勵項目必須補完整專章

Section titled “6. 新增容積獎勵項目必須補完整專章”

本次變更設計 A 及 B 基地新增都市更新綠建築獎勵(銀級 6%),請補充專章檢討及綠建築計算總表。(2022-03-21 大會)

另須注意獎勵項目重複計列

本次擬申請新增綠建築獎勵(銀級 6%),依本次新增檢討「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46 條,應義務取得銀級綠建築與本次申請獎勵重複,請釐清並修正。(同案)

義務性要求不能再拿來換獎勵——詳見 25_容積獎勵移轉與公益設施回饋

7. 法令適用日不得分割適用(都更案、舊案尤易發生)

Section titled “7. 法令適用日不得分割適用(都更案、舊案尤易發生)”

有關本案都更報核日為 102 年 9 月 6 日,惟相關法規檢討均以不同之法規適用日檢討,因本案屬都市更新案件,請釐清各法令之適用日,並依其法令適用日檢討相關法規條文。 有關本案都市計畫與建管法系以不同之法令適用日檢討,惟法令不得分割適用,請修正並與本府都市更新處釐清確認。另本次變更設計取消高層緩衝空間不符建管規定。 (2022-03-21 大會,同案兩條)

即不得就各條分別選用有利年度之法規版本。詳見 05_使用分區土管與法令適用

  • 變更前/後左右對照,未變更部分不附。
  • 變更範圍在圖面上框選(俗稱雲朵標示)。
  • 修正對照表:標示修正前後圖碼+文字說明修正情形+對應頁碼。
  • 涉及原核准承諾的項目(開放空間位置與面積、人行道與綠帶寬度、公益設施位置、公共車位自明性),逐項列出「原核准值 vs 本次值」的比較表,主動證明不劣於原核准。
  • 已調閱本案歷次會議紀錄(專案小組+大會+前次變更),確認本次變更不牴觸任一決議
  • 已製作「原核准 vs 本次」對照表,逐項證明開放空間、人行道寬度、綠帶、公益設施、公共車位不劣於原核准
  • 報告書為左右對照格式,未變更部分未檢附,變更範圍已框選
  • 修正對照表標示前後圖碼,回應明碼與實際檢討相符
  • 變更差異表與面積計算表、平面圖數值一致
  • 章節標題已改為本案(無沿用他案痕跡)
  • 新增之容積獎勵項目已補專章與計算總表,且未與義務性規定重複
  • 都更/老案已釐清各法令適用日,且未分割適用
  • 已向業主說明:都審往返時間不得作為工期展延理由

相關篇章: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02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05_使用分區土管與法令適用25_容積獎勵移轉與公益設施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