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山坡地、工廠與特殊基地
跨年度公開案例
Section titled “跨年度公開案例”| 錯誤類型 | 真實案例摘要 | 圖面自查動作 | 來源 |
|---|---|---|---|
| 山崩潛感區簽證/坡審漏辦 | 中高山崩潛感區案件,簽證表錯誤且應提送坡審 | 基地分析圖標示潛感區、坡審類型、技師簽證及核備狀態,並與申請書交叉核對 | 115-1,案例 01,第 47 頁 |
| 山坡地基地地面/擋土設施認定錯誤 | 地形高差、擋土牆或地下室裸露部分未依山坡地規則檢討 | 在基地剖面標示原地形、整地後地面、擋土牆、複牆/回填與地下室外牆 | 110-1,案例 19~21,第 77~79 頁;109-1,案例 32、33,第 65~66 頁 |
| 六級坡或限制範圍誤計入 | 坵塊分析中的六級坡範圍被列入法定空地 | 配置圖與坵塊分析圖疊圖,將不可計入範圍獨立上色及從面積表扣除 | 109-2,案例 30,第 83 頁 |
| 保護區拆除新建範圍錯用 | 原合法建物只坐落部分地號,卻以全部地號檢討建蔽率 | 在地籍、原合法建物資料與面積表使用相同基地範圍線 | 115-1,案例 05,第 51 頁 |
| 工廠作業廠房/裝卸位不符 | 作業廠房面積與固定隔間,或裝卸位淨高不符合工廠規定 | 工廠案件另做「作業區、附屬空間、裝卸位、直通樓梯」專章檢討圖 | 110-2,案例 08,第 79 頁;109-2,案例 21,第 74 頁;109-1,案例 35、36,第 68~69 頁 |
| 工廠兩座直通樓梯距離不足 | 兩樓梯口直線距離未達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的一半 | 在工廠平面以直線標示兩樓梯口距離與區劃對角線,保留計算式 | 110-1,案例 29,第 87 頁 |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已先完成基地是否位於山坡地、地質敏感區、保護區或其他特殊管制區的判定。
- 山坡地案件的原地形、整地、基地地面、擋土設施、複牆及回填距離已在剖面完整表示。
- 坵塊、限制坡度與可計法定空地範圍已與面積表一致。
- 坡審、地質鑽探、技師簽證及其他外審均已確認完成。
- 工廠案件另依用途專章核對作業廠房、固定隔間、裝卸位與直通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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