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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建蔽率、容積率、面積計算與陽台露台雨遮

根本問題:全庫第 1 高頻448 件,29%),大幅領先第 2 名,而且7 年來年年第 1、從無例外。官方全名長達 11 個項目(建蔽率、容積率、面積計算、雨遮、入口雨遮、遮陽板、陽台、欄杆、花台、露台、窗台),本質是同一件事:哪些東西要計入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容積。爭點幾乎不在「算術」,而在判斷——結構過樑算不算、露台上方加了框架還算不算露台、夾層的陽台要不要併入 1/8、水塔超過 1.2 公尺算不算。只要判斷錯一處,整份面積計算表連鎖錯,這就是它年年居冠的原因。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出現期別
結構過樑、露梁、梁上柱、板結構投影未計入建築面積柱列結構性過樑未計入建築面積;挑空過樑投影未計;露梁未計;屋頂層結構延伸之梁上柱未返計樓地板及容積技規 §1 第1項第3款、內政部 89.10.5 台內營字第8984527號108~114 逐年出現(108-01、108-08、109-04、109-09、110-03、110-09、111-03、112-08、113-05、113-12、114-06、114-07 等)
陽台面積未確實計算:1/8、2 公尺反計、最外緣結構陽台超過當層 1/8 未返計;陽台應自最外緣/梁外緣反計 2 公尺;陽台計入樓地板卻未計入建築面積技規 §1 第1項第3款、§162、內政部 76.9.14 台內營字第531570號108~114 逐年出現(108-01、109-01、110-02、110-05、111-06、112-11、113-04、114-06 等)
陽台外緣距境界線未達 1 公尺(含多戶相對淨距離)陽臺外緣距地界未達 1 公尺;多戶陽台未檢討相對水平淨距離;緊接鄰地開設陽台技規 §45108-01、108-04、108-07、108-11、108-12、109-03、109-05、109-09、109-11、110-04、110-06、110-09、110-12、111-04、111-10、113-01、113-07、113-10、113-12、114-03、114-06
露台/陽台下方空間未標示名稱露臺下方無空間名稱;空間未寫明用途且未計入樓地板面積;露臺投影至下層未標示技規 §1108-03、108-06、108-07、108-09、109-02、110-02、110-03、110-04、110-07、110-08、111-10、111-12、112-12、113-04、113-05、113-07、113-09、114-05、114-12
露台上方設框架、頂蓋或封閉,致性質改變露臺上方透空框架/挑空框架/過樑未計容積;露臺隔柵封牆至頂應為室內空間;露臺上方有斜屋頂應為陽台內政部營建署 87.12.2 營署建字第59255號108-04、108-06、109-03、109-04、109-09、109-10、109-12、110-02、110-04、110-08、111-10、112-12、113-06、113-08、114-08、114-12
挑空、夾層檢討錯誤(§164-1 及夾層函釋)挑空逾 1 處/上下高度合計逾 6M/未設客廳上方;夾層面積計算錯誤、陽台未併入 1/8、樓梯免計範圍認定錯誤技規 §164-1、內政部 76.9.14 函釋、營建署 97.12.15 營署建管字第0972921948號108-01、108-05、108-06、108-11、109-04、109-05、109-06、110-04、111-04、112-09、113-04、113-06、113-08、114-06
§162 免計容積範圍認定錯誤(梯廳/安全梯/機電空間)梯廳淨深度未達 2 公尺;管道間或非共用梯廳不得優待;機電空間外應合計計算;安全梯非安全梯技規 §162108-01、109-03、109-04、109-06、109-12、110-02、110-03、110-04、110-10、111-05、111-06、111-08、111-10、112-07、113-08、113-12、114-05、114-07
屋頂突出物、透空框架未檢討水平投影 30% 門檻屋頂框架加突出物面積超過建築面積 30%;屋突設置透空立體構架未檢討面積之和技規 §1 第1項第10款(第5目)108-06、108-08、109-04、109-08、109-11、110-09、110-12、112-10、113-08、113-12、114-04、114-06
雨遮(含出入口雨遮)構造與投影未依函釋檢討雨遮未設於開口上方 50 公分範圍內;雨遮超出 1 公尺未反計;出入口雨遮構造不符函釋內政部 100.4.15 台內營字第10008022591號108-01、108-03、108-04、108-05、108-07、109-03、109-06、109-12、110-09、113-01、114-12
水塔、機械設備超過 1.2 公尺未計入建築面積各噸位不鏽鋼水塔超過 1.2 公尺未計;機械停車設備超過 1.2 公尺未返計;桶槽超過 1.2 米未納雜項工作物技規 §1 第1項第3款109-07、110-01、110-04、111-04、111-12、112-01、112-12、113-02、113-10、114-02、114-06
建蔽率、容積率總計數值誤植或加總錯誤建蔽率數值誤植;建蔽率及容積率總計數值有誤;容積率與總樓地板面積不符;面積計算表加總錯誤108-01、108-07、109-10、110-07、111-01、112-12、113-11、114-01、114-06
法定空地落柱未計入建築面積(含現有巷、退縮地、共同壁)法空落柱面積未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現有巷範圍未扣除基地面積;退縮地未自申請面積扣除;共同壁未與地界線置中本局 103年9月23日抽查結果確認會議提案訂定原則108-08、109-04、109-06、109-09、109-11、110-02、110-04、111-10、111-12、112-09、112-12、114-02、114-04
停車空間免計容積認定錯誤(§162-1-3、40㎡、分間牆)停車空間換算容積超過 40 平方公尺;未設置停車位應全部計入容積;未以分間牆區劃不得扣除 40㎡;一樓停車位須計入容積技規 §60、§162108-01、109-05、109-06、110-08、111-02、111-10、111-12、113-03、113-07、113-08、114-05
太陽光電設施超過 4.5 公尺未反計(高雄特有)高度超過 4.5 公尺未返計屋突面積、樓地板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應以建造執照申請非雜項執照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 §5109-12、114-03、114-07
代替柱中心線/柱心計算無外牆空間結構柱未以代替柱中心線計算;排柱建築面積應計算至柱心技規 §1 第1項第5款109-06、114-07、114-08

1. 結構過樑:只要有樑,先假設要計(七年最常見缺失,年年都有)

Section titled “1. 結構過樑:只要有樑,先假設要計(七年最常見缺失,年年都有)”
  • 規定:結構性過樑及其投影範圍應計入建築面積(技規 §1 第1項第3款);110、112 年多起案例另引用內政部 89.10.5 台內營字第8984527號函釋
  • 常見錯(原文用語,跨年對照):108年「肆樓至拾伍樓設計結構過梁,無計入建築面積」(108-01#06)、108年「一層平面圖之過梁投影面積未計入建築面積計算建蔽率」(108-08#10)、109年「第四層過梁處未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109-04#02)、110年「結構過梁未計入建築面積」(110-10#05)、112年「過樑未記入建築面積不符內政部函89.10.05.台內營字第8984527號規定」(112-08#04、112-08#10,同一函釋兩案連續出現)、113年「2F、3F 柱列 Y1 與 X4、X5,Y2 與 X8、X9 之結構性過樑未計入建築面積」(113-05#06)、113年「b8 疑似為結構樑,應不得視為造型框架」(113-06#02,把結構樑包裝成造型框架蒙混)、114年「露梁未計入建築面積」(114-07#05)、「屋頂層有結構延伸之梁上柱,應返計樓地板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114-06#10)。
  • 教訓:這是全庫唯一連續七年、每年都出現、且不分行政區的樣態。凡是樑,先假設要計入建築面積,再依規檢討能否排除;不要用「造型」自我說服。

2. 陽台:1/8、2 公尺、最外緣、距地界 1 公尺——四關年年都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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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是本項次糾纏最多的元素,四個獨立的檢討點都要過,且從 108 到 114 年幾乎逐年重演:

  • 1/8:108年「陽台面積超過建築面積1/8」(108-01#32);原文特別點出「1/8 請以每戶做檢討」(114-12#13)——不是全棟合計。
  • 最外緣/梁外緣:109年「A棟2層以上A1至A5戶陽台應至最外緣起算陽台面積」(109-01#02)、110年「E1至E6戶及B1至B7戶陽台面積未以外牆最外緣計算」(110-04#04)、111年「3~6樓A2戶陽台未依技規162條自外緣分別扣除2公尺計算樓地板面積」(111-06#07)、112年「陽台反計面積部分未以最外緣牆心計算」(112-12#10)、114年「陽台免計容積範圍應自梁外緣計算2M,並標明計入容積範圍」(114-12#11)。
  • 2 公尺:超出 2 公尺未計入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及容積之案例逐年皆有(109-06#01、110-11#06、113-04#07 等)。
  • 距地界 1 公尺(技規 §45):獨立列於下一項,本身就是逐年出現的高頻樣態。

其他被抓過的陽台細節:陽台實牆寬度大於總寬 1/4(113-11#04)、陽台欄杆扶手上方裝飾性構造物單一長度應小於100公分且總長小於陽臺長度L的1/4(113-11#06,本局建築物陽台外牆裝飾性構造物設置原則第二點,另見 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陽台面室內挑空且全部封閉應全部計入容積樓地板(114-03#01)、二樓陽台封閉後應從道路側計算2米深度反計(113-07#07)、陽台欄杆設置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不符技規§38(108-03#15、108-06#21、108-06#22、110-07#01、109-07#11 等,108~110年多次出現)。

  • 教訓:「陽台未從最外緣計算」這句話從108年到114年幾乎每年都能找到近乎相同的案例,是本篇除過樑外第二個七年不變的錯誤

3. 陽台外緣距境界線未達 1 公尺(技規 §45)——七年逐年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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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陽台開口距地界不足1公尺」(108-01#44)、「二層陽台外緣至地界不足1米」(108-01#35);109年「陽台距地界未達1公尺」(109-03#04、109-09#15);110年「A3、A5戶第三層後陽台距地界不足1公尺」(110-06#16);111年「陽台距離地界不足1公尺」(111-10#14);113年「陽台開口距地界未達1公尺」(113-01#08)、「二樓陽台小於地界1米設置…陽台封閉後應從道路側計算2米陽台深度反計」(113-07#07);114年「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未達一公尺」(114-03#05)。
  • 多戶相對淨距離:不是只算自己的陽台——「多戶之間,兩戶陽台未依照技規45條檢討相對水平淨距離」(114-12#13)。
  • 教訓:規定簡單(1 公尺),卻年年被抓,多半是設計時只顧造型忘了量距離,且要連鄰戶一起檢討。

4. 空間沒有名稱,就會被要求計面積——七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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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本案二層設置露臺,惟露台下方投影未標示空間名稱及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補計後經檢討設計建蔽率約增加為65.5%,不符法定建蔽率不得超過60%之規定」(108-03#04,本篇少見直接導致超出法定建蔽率上限的個案)、「未標寫露台下方空間名稱」(108-07#17);109年「露臺下方無空間名稱」(109-02#20);110年「A1、A2戶2樓露台投影範圍應有空間名稱」(110-07#16、110-08#01,同案兩期都被抓);111年「二樓露臺下方空間未定義」(111-10#18);113年「二樓左上空間未寫明用途且未計入樓地板面積」(113-05#04);114年「一樓出入口法空落柱及側牆,未標示空間名稱」(114-12#03)。
  • 教訓:見 01_彌封圖說缺漏。沒有名稱的空間=無法主張免計,這件事從108年講到114年,市府從未鬆口,甚至真的曾因此讓建蔽率超標(108-03#04)。

5. 露台:一旦加頂蓋、框架或封閉,就不再是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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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定:平台、露台設置框架式構造物,除已計容積樓地板面積者外,不得設置(內政部營建署 87.12.2 營署建字第59255號函釋)。
  • 常見錯(原文,跨年對照):108年「二層露臺上方有構造物,不符…第1條第20款規定」(108-04#13);109年「第三層露臺上方透空框架未記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不符內政部營建署87.12.02營署建字第59255號函釋」(109-03#01,該函釋首次被完整引用)、「本案於2層露台上方設置透空框架,惟該投影未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不符87.12.2營署建字第59255號函釋規定」(109-09#27);110年「地上5層露臺上方設置透空框架,不符用語定義」(110-08#19);111年「C1戶二層露台上方設置透空框架,惟該投影未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111-10#19);112年「三樓露臺上方設置透空框架未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不符103年9月23日…原則」(112-12#01、112-12#23,同月連兩案);113年「露臺空間隔柵封牆至頂應為室內空間非露臺,須計入容積樓地板、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113-06#05)、「露台到頂側牆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113-06#21)。
  • 五樓夾層露臺過樑另被要求「比照屋頂透空框檢討是否有 2/3 以上透空,倘超出應計容積」(114-12#13)。
  • 教訓:87.12.2 函釋從109年一路引用到113、114年,是本篇少數「函釋號碼被市府逐年反覆點名」的規定——露台上方只要出現框架、格柵、頂蓋、到頂側牆,先當作「它已經不是露台」重新檢討。

6. 挑空與夾層(技規 §164-1)——七年都整組錯,一次錯三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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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 的四個限制在案例中全部出現過,且跨年重複:

  • 挑空不得超過一處:108年「本案住宅設置2處挑空」(108-06#19)、113年「五層挑空有四處,大於1處」(113-08#09)
  • 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不得超過6公尺、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面向深度達6公尺之法定空地:113年「未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不符§164-1第1項第1款」(113-06#24)、114年「五樓挑空設置處,部分未面向深度達6公尺之法空」(114-12#13)

夾層另有一組獨立問題,逐年反覆:

  • 108年「1F夾層面積105.48m²>100m²…視為另一樓層」(108-05#17);109年「B1、B2戶屋頂透空框架及挑空全部檢討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應視為另一樓層,面積計算表無第五層,檢討錯誤」(109-04#09);110年「一樓店鋪夾層1/3計算應以該戶樓地板面積為計算依據」(110-04#16);111年「七樓夾層陽台應與七樓陽台合計小於該層樓地板面積12.5%或8平方公尺…挑空處每住宅單位限設1處」(111-04#17,同案同時錯夾層併陽台與挑空處數兩項);112年「A1戶天井各樓層至頂封牆,挑空處未記入容積樓地板面積」(112-09#05);113年「五層夾層設置陽台處未確實計算面積,已超出第五層1/8樓地板面積,未返計面積,不符內政部函76年9月14日台內營字第531570號釋示…五層夾層無須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樓梯間樓梯梯級及與其等寬之平台深度範圍僅96公分,惟本案平台158公分扣除平台深度96公分剩餘62公分均未計入樓地板面積,不符內政部營建署函97.12.15.營署建管字第0972921948號釋示規定」(113-06#24,同案同時引用76.9.14函釋、§164-1第1款、97.12.15函釋三條依據)。
  • 夾層各向寬度應達3公尺(本局106.2.13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1070800號函會議紀錄,見113-06#08)。
  • 教訓:挑空與夾層是本篇難度最高的一類,108到114年都有「一案錯三、四項」的紀錄,建議做成獨立檢核表逐條過。

7. §162 免計容積:優待要先證明有資格——七年都在檢驗「有沒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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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本案非屬應設置防空避難設施設備地區,地下一層免計容積車位數量不足…不符技術規則第162條3款」(108-01#16);109年「本案各層梯廳免計容積未繪製圖例,且其淨深度未達2公尺,不符技規#162」(109-03#25)、「一樓梯廳>當層樓地板10%,應反計入容積」(109-06#29);110年「本案採用…免計樓地板面積之梯廳依其規定應為共同使用之梯廳,本案檢討有誤」(110-02#11)、「容積樓地板面積扣除非共用梯廳面積,違反…第162條」(110-02#19、110-03#01,連兩期同錯);111年「第一層管委會空間出入梯廳門扇至走廊淨寬度不足2公尺,該處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不符內政部函99.09.21.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71853號釋示」(111-08#03);112年「2~14F梯廳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及範圍有誤,部分免計範圍淨尺寸小於2公尺」(112-07#03);113年「梯廳管道間不得計入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範圍」(113-08#06);114年「本案為一戶申請,無共用梯廳適用,應不得優待梯廳容積檢討」(114-05#01)、「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扣除安全梯,平面圖樓梯非安全梯,防火門未設置一小時阻熱性,不符技規162條及79-2條」(114-07#09)。
  • 教訓:§162 的優待都有前提(共用、淨深度2公尺、機電空間除外、真的是安全梯),七年來市府反覆在檢驗「有沒有資格用這個優待」,不是畫了梯廳就能扣。

8. 屋頂突出物:透空框架的 30% 門檻——七年都在算這個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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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屋頂造型框架與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108-06#16)、「屋頂造型框架無檢討2/3透空」(108-08#01);109年「B1、B2戶突出屋面之1/3以上透空遮牆」未檢討(109-04#09);110年「屋頂突出物與屋頂框架合計逾建築面積30%」(110-09#01)、「A1至B3六戶屋頂突出物透空框架投影面積合計屋突層面積超過建築面積30%,屋突層應為建築物第四層」(110-12#01,超過門檻的後果不只是面積要計,整層甚至要被要求視為正式樓層);112年「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已超過設計建築面積…之1/8」(112-10#03,同時牽涉§1第9款第1目的1/8門檻);114年「屋頂框架加屋頂突出物面積超過建築面積30%」(114-04#04)。
  • 另有名實不符的案例:「2號樓梯間無樓梯連通,卻以樓梯間計入屋突層面積」(114-06#03)。
  • 教訓:30% 這條線從108年算到114年沒斷過;屋突層的透空構架一定要有列式檢討,不能只畫不算。

9. 雨遮:50 公分、100.4.15 函釋——貫穿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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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雨遮未設置於開口上方50cm範圍內,構造不符100.4.15台內營字第10008022591號函釋」(108-01#09)、「二樓平面所標示之出入口雨遮,構造不符100.4.15…函釋」(108-01#11)、「本案一樓西北側雨遮大於1公尺,應反計建築面積…且雨遮設計不符內政部100年4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00802259號規定」(108-03#10);109年「雨遮未依內政部100.4.15台內營字第10008022591號令檢討」(109-03#24)、「第2層至第9層非出入口雨遮超出1公尺未計入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109-06#16);110年「雨遮不符內政部100.4.15台內營字第10008022591號函釋」(110-09#09);113年「1樓出入口與法定騎樓之間未計算門廊面積…3樓正面出入口不得為雨遮投影範圍,應為門廊空間並全數計入樓地板面積與容積」(113-01#14);114年「三至四層標示雨遮位置,按立面檢視係屬外露樑位置,與內政部100.4.15台內營字第10008022591號函釋不符」(114-12#11,把外露樑冒充雨遮)。
  • 教訓:100.4.15 函釋是除過樑、陽台外,第三個「七年間反覆被完整引用函釋號碼」的規定——雨遮的深度、位置、是否為出入口雨遮,年年都要對照。

10. 高度 1.2 公尺門檻:水塔與機械設備——109 年起年年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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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年「本案水塔未申請雜項工作物及計入建築面積」(109-07#02)、「電梯機房高度超過120cm,應併入屋突樓地板面積檢討」(109-07#20);110年「地面層設置高度超過1.2米之桶槽,未納入雜項執照且未計建蔽率」(110-01#03);111年「1樓設置多座不鏽鋼蓄水塔,應申請雜項工作物並應計入建築面積」(111-04#16)、「第一層法定空地上2座高度2.15公尺之4噸不鏽鋼水箱」(111-12#01)與「2座高度1.5公尺之5噸水塔」(111-12#05,同月連兩案);112年「本案3噸水塔,未計入建築面積」(112-01#07);113年「雜項水塔支架構造是否符合申請雜項工作物定義?應計入樓地板、建蔽率、容積率」(113-10#01);114年「機械停車設備超過1.2公尺,未返計建築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及樓地板面積」(114-02#06)、「1.5噸水塔超出地面1.2公尺未計入建築面積」(114-06#10)。
  • 教訓:水塔件數雖不如過樑、陽台多,但109到114年沒有一年缺席,噸位從3噸到10噸都出現過——只要是屋頂或地面設備,先量高度,超過1.2公尺就進面積計算。

11. 建蔽率、容積率誤植、加總錯誤——七年都有單純算錯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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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圖A0-1一層總樓地板面積為2107.74m2與圖A1-05一層總樓地板面積為2147.99m2不相符」(108-01#33)、「建築面積及建蔽率計算有誤,建築面積應為3510.84平方公尺、建蔽率14.55%」(108-07#19);109年「面積計算表A、B棟壹層面積大小誤繕」(109-10#02);110年「2、3層單線面積計算圖與面積計算表不符」(110-07#18);111年「總樓地板面積合計有誤,且數值與各層平面不符」(111-01#03);112年「容積率檢討有誤」(112-12#17)、「本案容積率檢討與總樓地板面積不符,請釐清容積率是否誤繕」(112-12#33);113年「建蔽率及容積率的總計數值有誤」(113-11#13);114年「建築面積依壹層平面圖少計6.26M2」(114-01#01)、「建蔽率數值誤植1398.4.83m2,正確為1394.83m2」(114-06#04)、「面積計算停車數量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扣除陽台反計面積,加總錯誤」(114-06#10)。
  • 教訓:判斷做對了,也要驗算——這一類錯誤七年來從未消失,說明送件前逐列加總覆核仍常被省略。

12. 法定空地落柱、退縮地、共同壁——103.9.23 決議七年反覆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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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一樓平面圖涉及法定空地落柱,不符本局103年9月23日抽查結果確認會議提案訂定原則」(108-08#04);109年「法定空地落住,不符本局103年9月23日抽查結果確認會議提案訂定原則」(109-06#03)、「1~5層法定空地落柱且設置透空框架範圍…未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不符本局103年9月23日…原則」(109-09#26)、「法空落柱範圍應全部計入容積(本局103年9月23日…原則)」(109-11#21);110年(110-02#17、110-04#26)皆同引此決議;111年「本案B5戶一層平面圖涉及法定空地落柱,不符103.9.23抽查會議提案訂定原則」(111-10#19);112年「左上柱涉及法空落柱應全部計入建築面積」(112-09#14)。
  • 退縮地、共同壁另有:109年「現有巷範圍未從基地面積中扣除」(109-04#03)、「基地面積未扣除法定騎樓地面積」(109-04#15);111年「面前道路寬度三公尺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退縮0.5公尺土地為退縮地,該部分未自申請執照面積扣除」(111-12#04);114年「道路退縮地不得計法空」(114-02#09)、「原有合法共同壁範圍繪置有誤,另非合法共同壁部分應依鄰房占用補檢討建築面積」(114-04#05)。
  • 教訓:「103年9月23日建造執照、雜項執照簽證核准案件抽查結果確認會議提案訂定原則」從108年一路被引用到112年,是本篇除函釋外被市府反覆點名次數最多的內部原則——法空落柱幾乎是必檢項目。

13. 停車空間免計容積——40㎡與分間牆的門檻年年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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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面臨12公尺以上道路,一樓停車空間不得免計入容積率」(108-01#15);109年「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超過最大不得超過40平方公尺之規定」(109-05#32)、「一樓停車空間內未設置停車位,應全部計入容積」(109-06#30);110年「停車空間免計有誤#60,容積計算有誤#162」(110-08#27);111年「A棟地下室停車空間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有誤,地下室設置11輛停車位,免計容積卻扣除12輛的面積」(111-02#05)、「面臨12米以上道路,停車空間未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111-10#12)、「停車空間免計容積僅可扣除實際面積(本案為機械車位)」(111-12#10);113年「一樓層之停車位須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113-08#09);114年「停車空間未以分間牆與其他用途區劃,爰不得直接扣除40平方公尺容積樓地板面積,應以實際區劃範圍之面積計算」(114-05#06)。
  • 教訓:40 平方公尺不是自動扣除額,要先用分間牆區劃、確實設停車位、面前道路寬度符合規定,三個條件缺一都會被抓,詳見 04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

14. 太陽光電設施:4.5 公尺(高雄特有)——109 年已有前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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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年「本案雜項工作物上方搭設具有屋頂鋼板高度8.68公尺太陽光電設施,該設施新建範圍應計入建築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原領雜項執照應辦理建造執照」(109-12#07,比114年的案例更早,且同樣點出執照種類錯誤的問題);114年「太陽光電設施高度超過4.5公尺,反計樓地板面積部分已超出樓下層樓地板面積,未反計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另本案應以建造執照申請非雜項執照」(114-03#16)、「太陽光電設施高度已超過4.5公尺未返計屋頂突出物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114-07#01,不符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第5條)。
  • 教訓:太陽光電設施雖是113、114年才有專屬辦法明訂4.5公尺門檻,但109年已有同性質案例被要求依實質(是否構成新建)改辦建造執照——高度與執照種類要一起檢查。詳見 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 109年「六樓以上之建築物,景觀陽臺單側深度等於3m時,其結構柱(含擴柱深度)可外露1m,且不得單獨設置裝飾柱、牆及其他構造物。本案結構柱外露90公分,景觀陽臺單側深度小於3m,不符規定」(109-06#23,同案也引用§1「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114年「編號1排柱建築面積應計算至柱心」(114-07#10)、「3樓起居室外空間設置結構柱,未以代替柱中心線計算面積,不符技規第1條第5款規定」(114-08#08)。
  • 教訓:這一類件數不多,但109到114年都出現;高雄厝景觀陽台的擴柱規定(單側深度3m可外露1m)是高雄在地規則,外地經驗不一定適用。

  • 所有結構過樑、露梁、梁上柱、其投影範圍已計入建築面積(先假設要計,再檢討能否排除;留意內政部89.10.5函釋)
  • 每一戶、每一層陽台皆已過四關:1/8(每戶檢討)、自最外緣/梁外緣 2 公尺、以最外緣結構反計、距地界 ≥1 公尺(含多戶間相對淨距離)
  • 陽台實牆 ≤ 總寬 1/4;欄杆上方裝飾物單一 <100cm 且總長 < L/4;欄杆無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 露台上方無任何框架/格柵/頂蓋/到頂側牆;若有,已依 87.12.2 函釋改依室內或計容積重新檢討
  • 挑空:不超過 1 處、上下高度合計 ≤6m、位於客廳/客餐廳上方、面向深度 ≥6m 之法空
  • 夾層:陽台已併入該層 1/8、樓梯已計容積、免計範圍僅限梯級及等寬平台深度、各向寬度 ≥3m、單線圖與平面圖一致
  • 屋突透空立體構架已列式檢討 ≤ 建築面積 30%;屋突空間名實相符(無樓梯者不得稱樓梯間)
  • 雨遮已依內政部 100.4.15 函釋檢討開口上方 50 公分範圍、深度是否超過 1 公尺應反計
  • §162 免計容積逐項確認有資格:梯廳排除管道間、一戶申請不主張共用梯廳、安全梯/管委會空間合計計算、安全梯確為安全梯(防火門具阻熱性
  • 停車空間已以分間牆區劃才扣 40 ㎡;一樓停車位已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面前道路寬度已一併檢討
  • 水塔、機械停車設備量過高度,超過 1.2 公尺已計入面積並確認是否需另申請雜項工作物
  • 太陽光電設施高度 ≤4.5m;超過者已返計屋突/樓地板/容積,且執照種類正確(是否應改辦建造執照)
  • 無外牆空間之柱已以代替柱中心線/柱心為基準計算;高雄厝景觀陽台擴柱已檢討 3m/1m 規定
  • 圖上每一個空間都有名稱與用途(沒名稱等於不能主張免計,嚴重時可能拖垮建蔽率)
  • 基地面積已剔除道路退縮地、現有巷;法空落柱已依103.9.23決議全部計入;共同壁與地界線置中;鄰房占用已補檢討
  • 面積計算表逐列重新加總驗算,與圖面著色範圍一致,數值無誤植

來源:高雄市工務局建照抽查缺失案件簡報 108年1月~114年12月(分類次數統計)。相關:01_彌封圖說缺漏13_高雄市建築管理相關規定04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03_建築物高度樓層高度與碰撞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