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停車空間與車道出入口
命中 950/1,089 案(87%),是桃園都審除了開放空間、植栽、退縮騎樓之外命中率最高的一類。第一審議會 523 案、第二審議會 427 案,兩會之發生頻率均高。2023 年雖僅命中 125 案,惟當年全庫送審量亦僅 151 案(其他年度多為 190~240 案),換算比率為 83%,與其他年度水準相當,並非該類問題減少。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
Section titled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車道出入口為汽車駕駛人、機車騎士與行人於同一破口交會之處。桃園都審委員之審查重點並非車位數量是否足夠,而在於車道與人行介面之安全設計、車道有無據實排除於開放空間獎勵範圍、以及停車需求是否核實計算。三者任一項處理不足者,均會被要求補提圖說或修正。
二、必記規則
Section titled “二、必記規則”| 項目 | 規則 | 出處 |
|---|---|---|
| 出入口數量 | 車道出入口以集中留設一處為原則 | 2022-08-09 第二審議會第15次 第五案 |
| 緩衝空間 | 車道坡道起始點與人行(開放)空間應留設 2 公尺以上緩衝空間 | 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三案;2021-02-04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二案 |
| 停車格緩衝 | 為考量汽、機車行進安全,車位於停車場斜坡車道上下起始點內側二公尺弧長車道範圍應留設緩衝空間 | 2024-04-1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二案 |
| 車道坡度(汽機車共道) | 汽、機車共道建議坡道以 1/8 設計並加寬共道寬度 | 2022-12-08 第一審議會第25次 第二案 |
| 出車視距 | 請標示本案車道出車口中心點至建築線左右各 60 度無障礙視線範圍 | 2022-01-25 第二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 |
| 出入口安全警示 | 考量行人安全,建議停車場出入口裝地面 LED 警示行人通行安全 | 2022-02-24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三案(同句在全庫出現 36 次,是全庫命中最高的單一句型) |
| 開放空間獎勵扣除 | 汽機車坡道出入口延伸車道至建築線間應與車道同寬,且該範圍獎勵係數為 0,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 | 2024-10-17 第一審議會第34次 第一案 |
| 停獎車道坡度 | 申請停車獎勵者,車道應以 1/8 設計 | 2021-03-11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三案 |
| 停獎出入口 | 停車獎勵案件應設置獨立出入口(對外獨立進出口不得共用) | 2021-03-11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三案;2021-04-22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三案 |
| 停獎車位禁區 | 車道起始點內側 2 公尺弧長範圍不得為獎勵機車出入口、獎勵停車之倒車空間及人員通路 | 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六案 |
| 人行破口設計 | 主入口、街角、車道出入口之人行無障礙破口,請依「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設計,補附 1/30~1/50 縱橫向剖面圖標示高程、坡度、色系、材質 | 2023-08-31 第一審議會第15次 第一案(此句型全庫多次重複出現) |
| 車道與人行道順平 | 車道面應與兩側人行道以斜坡銜接或順平處理,橫向斷面斜率以 2.5% 為原則 | 2022-03-24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五案 |
機車出入口配置、無障礙機車位、機車位超過 400 席的獨立出入口規定,收在 17_機車自行車與電動車充電,本篇不重複。
三、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三、高頻缺失樣態”1. 車道出入口未集中、破口過多
Section titled “1. 車道出入口未集中、破口過多”車道出入口以集中留設一處為原則,本案設置 2 處,請修正。(2022-08-09 第二審議會第15次 第五案) 本案有 3 處破口,請補充說明 1F 汽機車設置動線之位置及合理性。(2021-07-27 第二審議會第13次 第二案)
委員會之預設標準為單一破口;設置兩處以上者,應以現地限制(畸零地、高低差、囊底路)為理由,並說明各處進出動線不致相互干擾。
2. 緩衝空間漏算
Section titled “2. 緩衝空間漏算”(3) 為考量汽、機車行進安全,請檢討車位於停車場斜坡車道上下起始點內側二公尺弧長車道範圍留設緩衝空間。(2024-04-1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二案)
本項幾乎每案均被指出一次:車道起降點內側 2 公尺弧長範圍內不得配置車位,亦不得作為人員通路;車道與人行開放空間之間並應留設 2 公尺緩衝。兩處「2 公尺」分屬不同之檢討項目,易漏列其中一項。
3. 車道占用開放空間獎勵範圍未據實扣除
Section titled “3. 車道占用開放空間獎勵範圍未據實扣除”汽機車坡道出入口延伸車道至建築線間應與車道同寬,且獎勵係數為 0 請修正。(2024-10-17 第一審議會第34次 第一案) P0-1-4 開放空間車道上方應有投影,切線請扣除獎勵值……開放空間檢討圖示請套繪外部人行步道,以利釐清車道截角位置。(2021-04-08 第一審議會第5次 第二案)
常見錯誤為將車道截角範圍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或車道延伸段之寬度未與實際車道同寬,藉縮小範圍以減少獎勵面積之扣除。
4. 出入口安全設施設置不完整
Section titled “4. 出入口安全設施設置不完整”考量行人安全,建議停車場出入口裝地面 LED 警示行人通行安全。(2022-02-24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三案,全庫 ×36)
此句之出現頻率為全庫之首,顯示委員會已將其列為標準要求;送審前即應繪製完整,不宜俟委員提出後再補。
5. 停車獎勵案之特別門檻未檢討
Section titled “5. 停車獎勵案之特別門檻未檢討”本案為停車獎勵案件,應設置獨立出入口,請修正。(2021-03-11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三案) 本案申請停獎,車道應以 1/8 設計,請修正。(同案) 停車緩衝空間不宜與車道重疊。(2021-04-22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三案)
申請停車獎勵(停獎)者,較一般停車設計另有兩項規定:應設獨立出入口、車道坡度 1/8(嚴於一般規定)。以一般停車設計之標準辦理停獎案者,幾均會被要求修正。
6. 人行無障礙破口圖說不足
Section titled “6. 人行無障礙破口圖說不足”人行無障礙破口(主入口、街角、車道出入口)請依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補附縱、橫向剖面圖標示高程、坡度、色系、材質。(2023-08-31 第一審議會第15次 第一案)
此為全庫重複出現頻率最高之長句之一,所缺者通常非設計本身,而係剖面圖說:僅提供平面配置圖並不足夠,應檢附標示高程、坡度、材質之縱橫剖面。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車道出入口以集中留設一處為原則,如需兩處以上已備妥現地限制理由
- 車道起降點內側 2 公尺弧長範圍已留設緩衝空間,且未排車位、未當通路
- 車道與人行(開放)空間之間已留設 2 公尺以上緩衝空間
- 車道出車口中心點至建築線左右各 60 度無障礙視線範圍已標示
- 停車場出入口已規劃地面 LED 或等效警示設施
- 汽機車坡道出入口延伸至建築線段已與車道同寬,且獎勵係數已誠實列為 0
- 若為停車獎勵(停獎)案:已設置獨立出入口、車道坡度已達 1/8
- 主入口、街角、車道出入口之人行無障礙破口已附 1/30~1/50 縱橫向剖面圖
- 車道面已與兩側人行道順平或以斜坡銜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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