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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消防避難與雲梯車救災

命中 697/1,089 案(64%),第一審議會 491 案、第二審議會 206 案,落差大於交評類;蓋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之檢討幾乎僅於十層以上或高度超過 20 公尺之建築物始行觸發,而該類量體較大之案件多由第一審議會受理。2023 年命中 103 案,當年全庫送審量僅 151 案(其他年度 190~240 案),換算比率約 68%,與其他年度之 60~72% 相當,非該類問題減少。

桃園市消防局於都審階段即提出具體之雲梯車規格數值,而非僅援引一般性法規條文。委員之審查順序為:先確認車輛能否進入基地,再確認進入後之救援涵蓋範圍是否足夠。任一環節欠缺書面數值或圖說者,均列為補正事項。此與多數縣市僅泛稱檢討消防救災空間之做法不同,桃園係逐項核對規格、坡度、載重與防護範圍。

項目規則出處
雲梯車規格桃園市雲梯車資訊:長 12 公尺、寬 3.6 公尺(含兩側後照鏡)、迴轉半徑 14 公尺、重量 36 公噸(部分較舊會議紀錄寫 35 公噸),請書面註記並據此做動線規劃及載重計算2021-12-23 第一審議會第25次 第三案(同句全庫 ×12,本篇最高頻句型)
坡度與載重核算義務請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及本市雲梯車資訊核算坡度及載重數據並予以註記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六案
行車軌跡確認請繪設雲梯車由道路至基地內救災活動空間之行車軌跡(迴轉半徑 14 公尺),確認雲梯車可駛入基地內救災活動空間無虞2022-06-09 第一審議會第12次 第一案
救災活動空間尺寸十層以上建築物之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空間應為寬 8 公尺、長 20 公尺以上(俗稱「8×20」)2024-04-1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一案;2022-03-17 第一審議會第5次 第一案
防護範圍門檻高度超過 20 公尺之建築物,仍應於替代窗戶或開口水平距離 11 公尺範圍內規劃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2022-03-24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五案
緊急進口標註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至建築物緊急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水平距離應為 11 公尺以內,並請於各處防護範圍內標註緊急進口或替代窗戶2024-02-01 第一審議會第2次 第一案;2022-11-24 第一審議會第24次 第二案
救災空間平坦度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2024-03-28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二案
載重延伸範圍若供雲梯車通行之通路或道路涵蓋排水溝或人行道等,亦應能承受雲梯車之重量,並經結構技師計算認可2024-05-16 第一審議會第18次 第一案
救災空間不得重疊消防救災空間不得與車道重疊,各處救災活動空間不宜設於停車空間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一案;2022-03-24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五案

三、高頻缺失樣態(含桃園特色兩項)

Section titled “三、高頻缺失樣態(含桃園特色兩項)”

1. 雲梯車規格資訊未書面註記(最基本、最高頻)

Section titled “1. 雲梯車規格資訊未書面註記(最基本、最高頻)”

本市雲梯車資訊(長12m、寬3.6m、迴轉半徑14m、重量36 公噸)請做書面註記,並據此做動線規劃及載重計算。(2021-12-23 第一審議會第25次 第三案,全庫 ×12)

此句幾為十層以上(或高度逾 20 公尺)案件之標準首條意見。其缺失非在消防設計本身,而在報告書未以文字載明該組數值:委員要求書面註記,不接受僅於圖面繪製而未載明規格之表達方式。

2. 救災活動空間涵蓋植栽,未保持平坦(桃園特色)

Section titled “2. 救災活動空間涵蓋植栽,未保持平坦(桃園特色)”

P4-10-1 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涵蓋部分植栽配置,未保持平坦,請酌予修正。(2022-06-09 第一審議會第12次 第一案,同句多次重複出現) P4-30 本案為十層以上建築物,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空間應為寬 8 公尺、長 20 公尺以上,另救災活動空間應避免涵蓋植栽配置。(2024-04-1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一案)

桃園委員特別重視景觀與消防救災空間之衝突:救災活動空間所涵蓋之範圍內,不得配置喬木、灌木叢等植栽,縱景觀設計有綠化需求,該範圍仍應保留為平坦硬鋪面。此為桃園案件常見之衝突點,送審前應先確定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再據以配置景觀。

3. 11 公尺防護範圍內未標示緊急進口或替代窗戶(桃園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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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10-2 請於各處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防護範圍11 公尺內標註緊急進口或替代窗戶等。(2022-11-24 第一審議會第24次 第二案,同句全庫多次重複) 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至建築物緊急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水平距離應為11 公尺以內。(2024-02-01 第一審議會第2次 第一案)

此為桃園都審就雲梯車救災之核心審查邏輯:救災活動空間本身符合規定尚不足夠,應進一步證明該空間於 11 公尺範圍內可服務至建築物之緊急進口或替代窗戶,並於圖面逐一標註對應之進口或窗戶,同時確認各居室均可通達該處。僅檢附標示救災活動空間之平面圖而未標示防護範圍與緊急進口者,逕予退件。

P4-10-1 載重設計描述有誤,本市雲梯車資訊(長12m、寬3.6m、迴轉半徑14m、重量36 公噸)請做書面註記,並據此修正載重計算。(2022-06-23 第一審議會第13次 第三案) 本市雲梯車資訊(長12公尺、寬3.6公尺、重量36公噸)請修正書面註記,並據以核算載重設計並經結構技師計算認可,另供雲梯車通行之通路或道路(若涵蓋排水溝或人行道等亦同)亦應能承受雲梯車之重量。(2024-05-16 第一審議會第18次 第一案)

載明規格與完成核算屬兩事,委員會將進一步檢查:以 36 公噸之載重核算車道、廣場、人行道及排水溝上方之承載能力,並應檢附結構技師簽證,非由建築師自行填載數值即可。

  • 已於報告書書面註記本市雲梯車資訊(長 12 公尺、寬 3.6 公尺、迴轉半徑 14 公尺、重量 36 公噸)
  • 已繪設雲梯車由道路行駛至救災活動空間之行車軌跡,確認可駛入無虞
  • 十層以上(或高度超過 20 公尺)建築物之救災活動空間已達寬 8 公尺、長 20 公尺以上
  • 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未涵蓋任何植栽配置,且維持平坦
  • 救災活動空間 11 公尺防護範圍內已標註緊急進口或替代窗戶,並確認各居室皆可通往
  • 救災活動空間、行車動線之坡度與載重已依雲梯車重量核算並書面註記
  • 若雲梯車通行路徑涵蓋排水溝、人行道,已確認可承受雲梯車重量並經結構技師簽證
  • 消防救災空間未與車道、停車空間重疊,無妨礙雲梯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

相關篇章:16_停車空間與車道出入口20_保水滯洪排水與水土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