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13.交通影響評估與停車出入口

交通行政科為都審中獨立審查的一科,退件意見數量多且要求明確,本篇涵蓋交通影響評估(交評)章節與停車場出入口配置——這是交通科退件的兩大主因。原分散於基地內人行動線篇章之車道出入口安全設計,一併整併於本篇;垃圾清運動線、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與容積移轉搭配公共停車位之獎勵配套,則移至對應主題篇章,本篇僅列連結。


一、停車場出入口:須提供多方案比較

Section titled “一、停車場出入口:須提供多方案比較”

幾乎每場交通科都出現同一句話:「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各方案應有圖說示意),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這是必答項目,不是可選建議:

  • 僅提供一個出入口方案者,經常成為退件原因。
  • 至少應提供 2 個以上方案,逐項列優缺點對照表。
  • 比較面向應涵蓋: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
  • 變更設計案應提供變更前後方案分析(114年第344次)。

混合用途基地:出入口數量過多應優先考量整合/共用(115年7月第1次第六案)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請補充說明為何設計三個出入口的必要性,請再研議整合為一個出入口之可能性」「辦公室和長照中心地下室停車場是否可以共用,將平面車位移至地下室,以減少汽機車出入口,再請說明及研議。」

同一基地內有多種使用機能(如辦公室+長照中心)且各自規劃出入口時,交通科優先要求說明是否可整合為單一出入口,或將地面平面車位移入地下室、共用地下停車場以減少對外開口數量;出入口數量非愈多愈能分流,達3處以上須主動釐清必要性,否則會被要求整併方案。


車道出入口為交通科與公園景觀管理科共同查核之項目,以下四組規則為都審審查之固定要求:

項目規定依據
聲響式警示設施機車道出入口應設置聲響式警示,不僅限視覺警示標誌第730次;多場重複出現,屬漸成通案之要求
上下游路口距離應提供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之實際距離數據,並評估對路口號誌、車流之影響;出入口過於靠近轉彎處或路口者,會被要求移位114年5月第2次、115年4月第1次
視角檢討應標示車道出入口 60 度視角檢討多場固定要求
汽機車動線分流汽機車同一出入口者,應說明分流方式、警示措施或其他安全設計;地面層機車車道應單獨標明,並具體說明如何提醒行人、其他用路人注意機車進出,及如何避免汽機車進出動線交織產生碰撞風險115年6月第2次、第292次等多場
機車跨樓層出入口整合機車分停於地面層與地下1層(或其他多樓層)致設置兩處以上出入口破口者,應評估是否可整合為同一出入口,以避免多處機車進出交織之危險性115年第351次第二案
基地內部轉向或交會處警示機車於基地內部(非僅出入口本身)轉向或交會處,應增設標誌加強警示,此與出入口本身之聲響式警示屬不同位置之查核點115年第732次第二案
大客車動線與迴轉分析基地內設有大客車(遊覽車)停車空間者,應檢討全區大客車停車動線及位置合理性,補充大客車迴轉軌跡、與小客車之衝突分析及管理策略說明;大客車停車區位置調整(如移至北側轉入停車區)亦須一併評估對整體車道車流之影響115年第733次第二案(高鐵車站專用區整體計畫)
出入口退縮車道自人行道退縮 2 公尺緩衝114年第342次、第343次
坡道頂點辨識距離車道坡道頂點距人行步道邊界應留設 6 公尺以上平緩距離,俾利駕駛能辨識並停讓行人;不可讓坡道自頂點即直接銜接人行道邊界115年第734次第一案

車道穿越人行道之順平與綠斑馬意象設計,屬人行動線範疇,詳見 11_人行動線與無障礙設計,本篇不重複列出。


項目說明
格位尺寸、編號各車位須標尺寸與編號
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標誌標線齊全
汽車/機車動線分別標示進出動線標線,不可混標
各樓層停車位數量配置彙整表應附一張總表
商用停車位優先設置於地下 1 層;機車停車位優先設置於汽車停車位前方,以減少汽機車混流(113年第258次簡化小組決議)
機車無障礙車位設置位置應適宜,避免過長步行距離,並於圖說標示尺寸、編號與動線(6月第3次)
多筆地號合併案之停車空間計算基準停車空間應以申請之基地面積計算,不得逕以單一地號或其他基準計算(115年第732次:22筆地號合併案,「停車空間請以申請之基地面積計算」)
複合用途(店舖+住宅)停車位區隔管理圖示應說明店舖汽機車停車位置,並說明未來與住戶停車空間如何區隔管理,避免混用(115年第732次第二案)

交通影響評估應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檢討,常見缺漏如下:

  • 交評章節之總樓地板面積應與都審申請書一致,兩者不一致為常見查核項(114年5月第2次)。
  • 基地開發後之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服務水準。
  • 交通紓緩措施須有具體內容與成效評估,不能僅以一句「將加強管理」帶過。
  • 交通技師簽證及技師證照影本應附(書件行政要求見 01_書件品質與文件一致性)。
  • 交評若須經審查,應附交評審查通過之會議紀錄公文。
  • 獨立交評尚未審議完成而先送都審者,應納入交評審查意見辦理;交評專章之汽機車席位數,若與報告書其他章節數字不同,須釐清修正(115年第732次第二案:「本案獨立交評尚未審議,請納入交評審查意見辦理;交評專章汽機車席位數,與報告書其他章節不同,再釐清修正」,屬跨文件一致性查核之一環,見 01_書件品質與文件一致性)。

交評雙軌送審:都審版本須與交通局版本一致(第350次、6月第3次,反覆出現)

Section titled “交評雙軌送審:都審版本須與交通局版本一致(第350次、6月第3次,反覆出現)”

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若另送交通局審議,兩邊資料必須對齊:都審內附之交評資料,須以「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不能沿用舊版;應將交通局書面審查意見、交評審查會議紀錄及回覆說明製作成表格,一併納入交通影響分析章節;變更設計致交評內容變更者,應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第292次)。

交評章節應涵蓋之七大項目(第730次委員會,罕見完整列出)

Section titled “交評章節應涵蓋之七大項目(第730次委員會,罕見完整列出)”

委員直接列出交評章節缺漏的完整內容,可作為送件前自查清單使用:

  1. 周邊道路特性及服務水準分析
  2. 停車調查與供需分析
  3. 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狀況說明
  4. 周邊人行動線分析
  5. 停車場出入口位置
  6. 進離場動線
  7. 視距與安全設施分析
  • 交評所附之交通量調查、服務水準分析,資料時效須在半年以內,太舊的調查數據會被要求重測(115年6月第2次第三案:「交通量與服務水準分析請更新至半年內之調查」)。
  • 交評不能僅計算自身基地之衍生交通量,還須將周邊在建、已核准之新建案交通量一併納入累積分析(115年6月第2次第一案)。

五、地面層機車停車場頂蓋規定(都審通案第35點)

Section titled “五、地面層機車停車場頂蓋規定(都審通案第35點)”

「機車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原則應配合建築立面造型及景觀整體規劃設置,以設置頂蓋達 50% 以上,上方露台應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為原則。」(114年10月第2次、114年第334次等多場重複出現)

地面層機車停車位之頂蓋覆蓋面積須達 50% 以上,頂蓋上方露台採綠化(植栽)或太陽能光電板設計;此為通案性決議,幾乎每案有地面機車位皆會被要求。


六、基地內臨停駐車彎:須獨立專章檢討

Section titled “六、基地內臨停駐車彎:須獨立專章檢討”

依 113年第258次簡化小組決議,基地內設置臨停駐車彎時,須依通案性原則以獨立專章檢討,內容應涵蓋:

  1. 與人行道破口之關係
  2. 出入口行車視距(與建築線垂直)
  3. 鄰地人車動線影響分析

車道寬度應為 5 公尺以下(6月第3次曾抓出 6.5 公尺案例,要求修正至 5 公尺以下);中心圓區建議增加低矮灌木複層植栽。


採機械式停車或停車塔之案件,另有查核點:地下室機械式停車位須附剖面圖(含淨高),證明車輛可進出(113年第257次);地下層停車塔須補充使用機制及出入口管理說明(113年第306次);機械停車設備配置圖須與雨污水、污水處理配置套圖核對是否衝突,詳見 15_基地保水滯洪與排水


若以容移要點第 11 點「增設公共停車位」作為容積移轉條件,涉及一整套配套要求(50 部以上、法定停車位 20%、專用樓電梯、簽訂協議書、使照後 8 個月內領得登記證等),屬容積獎勵制度範疇,完整規則詳見 22_容積移轉與獎勵制度,本篇不重複列出。


  • 垃圾車清運動線、貯存空間與臨停位置之完整規則,詳見 14_垃圾清運與服務空間
  •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交管人員安排、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與滾動檢討之完整規則,詳見 16_施工計畫與鄰房保護
  • 人行道與車道鋪面應以不同材質、顏色區辨,方便行人辨識安全邊界(第292次、115年6月第3次)。

  • 停車場出入口提供 ≥2 方案,附圖並列優缺點比較(外部衝擊/動線/安全)
  • 變更設計案有變更前後方案分析
  • 混合用途基地出入口達3處以上:已說明必要性或研議整合為單一出入口/共用地下停車場
  • 車道出入口已設聲響式警示設施
  • 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有數據及影響評估
  • 已標示車道出入口 60 度視角
  • 汽機車同一出入口者已說明分流方式;地面層機車車道已單獨標明並說明行人警示措施
  • 機車分停多樓層致多處出入口破口者,已評估整合為同一出入口
  • 設有大客車(遊覽車)停車空間者,已檢討全區大客車動線及位置合理性,補充迴轉軌跡及與小客車衝突分析、管理策略說明
  • 車道自人行道退縮 2 公尺緩衝
  • 車道坡道頂點距人行步道邊界已留設 6 公尺以上平緩距離,非直接銜接
  • 停車場圖標格位尺寸、編號、指向線、坡度、曲線半徑;汽車機車動線分別標示
  • 附各樓層停車位數量配置彙整表;商用停車格優先置於 B1,機車格位於汽車格前方
  • 機車無障礙車位位置適宜、無過長步行距離
  • 多筆地號合併案:停車空間已以申請之基地面積計算
  • 複合用途(店舖+住宅)案件:已圖示說明停車位區隔管理方式
  • 基地內部轉向或交會處已增設標誌加強警示
  • 交評若尚未審議完成即先送都審,已納入交評審查意見辦理;交評席位數與報告書其他章節數字一致
  • 交評章節總樓地板面積與申請書一致;交通紓緩措施有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 交通技師簽證及證照影本已附;交評審查通過之會議紀錄公文已附(如適用)
  • 交評另送交通局者:都審版本已與交通局版本一致,並將交通局意見/紀錄/回覆製表納入
  • 交評涵蓋 7 大項目:道路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大眾運輸、人行動線、出入口位置、進離場動線、視距安全
  • 交通量與服務水準調查資料在半年內;已納入基地周邊其他新建案的累積交通量分析
  • 地面層機車停車位:頂蓋 ≥50%,上方露台採綠化或太陽能光電板
  • 設有臨停駐車彎者:已補充獨立專章,含視距、破口、鄰地動線分析;車道寬度 ≤5 公尺
  • 機械式停車位有剖面圖(含淨高);停車塔有使用機制及出入口管理說明
  • 涉容移增設公共停車位者:已依 22_容積移轉與獎勵制度 檢討完整配套
  • 垃圾清運動線、施工交通維持已依對應篇章檢討,未配置於主要人行或開放空間範圍
  • 人行道與車道鋪面材質、顏色已明顯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