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基地保水滯洪與排水
基地保水、不透水鋪面、滯洪、出流管制與污水排水,是建管科/工務科的硬性檢討項目,也是舊版報告書範本最常整段遺漏的一組工務性檢討。本篇整理其審查依據、數值標準與圖說套繪要求,並統整原分散於植栽、人行動線篇章之「陰井」相關規則,以本篇為唯一出處。
一、基地保水(土管要點第 10 點)
Section titled “一、基地保水(土管要點第 10 點)”「土管要點第 10 點,基地保水規定請依建造管理科意見(檢討)。」(115年2月第1次、115年第342次) 「請補充不透水鋪面面積檢討內容。」(111年9月第1次) 「綠化面積、喬木數量、不透水鋪面面積,請依規檢討。」(113年2月第2次)
- 基地保水應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細則/土管要點第 10 點檢討(建管科必查項目)。
- 不透水鋪面面積應檢討,常與綠化面積、喬木數量一併查核。
- 鋪面應盡量採透水性材質(地磚「鋪設」用字勿誤繕為其他字,114年第267次)。
- 覆土深度檢討應與不透水鋪面面積、對應圖說一致(113年第283次)。
二、雨水貯集、滯洪與出流管制
Section titled “二、雨水貯集、滯洪與出流管制”「請檢討雨水貯集滯洪設施。」(111年5月第3次) 「請提供出流管制計畫。」(112年6月第1次) 「滯洪設施容量檢討。」(113年第312次)
-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應檢討容量與位置。
- 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應提出流管制計畫(依水利法出流管制規定,112 年起頻繁出現於審查意見中)。
- 滯洪池 ≠ 雨水回收槽——兩者是不同設施,文字與圖說不得混用誤繕(113年第612次曾抓出誤標情形)。
- 滯洪沉沙池是否設箱涵應敘明(113年7月第1次)。
滯洪設施的景觀整合
Section titled “滯洪設施的景觀整合”滯洪池範圍植栽應選耐水樹種(111年第15次港埠);滯洪設施建議採生態化設計(115年第290次)。
三、污水與排水套繪
Section titled “三、污水與排水套繪”「1 層平面圖請標示污水套繪位置。」(112年2月第2次) 「雨污水系統圖說/污水處理配置圖應套繪停車空間配置圖。」(112年5月第4次、113年2月第1次) 「補充污水處理設施檢討說明。」(113年第283次)
- 污水位置應在 1 層平面圖套繪標示。
- 第 8 章雨污水、雨水回收、污水處理配置圖應套繪停車空間配置圖,以檢查設備與車位是否衝突,相關停車場圖說要求另見 13_交通影響評估與停車出入口。
- 應確認基地是否位於污水納管區,並標示公共排水溝及污水納管位置(115年5月第3次、115年第290次)。
四、陰井配件:唯一出處
Section titled “四、陰井配件:唯一出處”「陰井」相關要求原散見於植栽與人行動線兩篇筆記,各談不同角度,本篇合併為唯一出處:
- 人行動線干擾角度:開放空間之污水陰井人孔位置,應錯開人行動線,避免行走時踩踏或絆倒風險(115年第346次)。
- 植栽與鋪面連續性角度:陰井等地面配件之工法,應一併檢視是否影響植栽生長及草皮連續性,避免因陰井開孔破壞草皮完整性或阻礙根系生長(第364次)。
送件前應將污水、雨水陰井人孔位置同時套繪於景觀平面圖與人行動線圖,並確認其位置:(1)不落於主要人行動線範圍內;(2)不影響周邊植栽根系生長及草皮鋪面之完整連續性。景觀植栽相關套繪要求另見 10_景觀植栽設計檢核。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基地保水已依土管要點第 10 點檢討(建管科)
- 不透水鋪面面積已檢討(連同綠化面積、喬木數量)
- 鋪面盡量採透水性材質
-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容量已檢討
- 達規模者已提出流管制計畫
- 滯洪池與雨水回收槽用詞/圖說未混用
- 滯洪池植栽採耐水樹種、設施生態化
- 1 層平面圖已套繪污水位置
- 雨污水/污水處理配置圖已套繪停車空間配置
- 已確認污水納管區並標示公共排水溝/納管位置
- 陰井人孔位置已錯開人行動線
- 陰井等地面配件工法已檢視,未影響植栽生長及草皮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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