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景觀植栽設計檢核
植栽是臺中都審每案必審的項目:全部 649 份會議紀錄中,98% 出現植栽相關意見,為所有主題之冠。審查意見高度規則化——覆土深度、樹種選擇、複層式配置、綠覆面積計算,都有明確的數值標準與慣用判斷。本篇把這些標準整理為送件前可逐項核對的檢核依據。
一、覆土深度與植穴
Section titled “一、覆土深度與植穴”覆土深度是植栽項目最常見的退件原因。標準如下:
| 植栽類型 | 最低覆土深度 | 出處 |
|---|---|---|
| 喬木(地面層) | 120 公分 | 歷次幹事會通用標準 |
| 小喬木(露臺、屋頂層) | 70 公分 | 同上 |
| 灌木(基地內地面層) | 60 公分 | 第332次(建設局明確規定) |
應注意:
- 覆土深度自土堆最低點起算,非最高點。
- 露臺小喬木除高度外,應繪製含覆土深度之剖面圖;僅標示樹高不足以通過查核。
- 地下室頂板(如 B1 上方)之植栽區,覆土深度經常不足,設計初期即應預留結構降版空間。
- 喬木單株植穴(樹穴)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第333次,引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
地下室頂板降版設計(115年6月第3次)
Section titled “地下室頂板降版設計(115年6月第3次)”「地下室請確實降版設計,人工覆土層應連接自然土層以利排水。」
地下室頂板上方之植栽區,結構應作降版處理,使人工覆土層與周邊自然土層連通排水;若僅以平版加高覆土而未降版,易生積水與根系排水不良,屬幹事會經常指正之項目。此議題與滯洪保水設計相關,參見 15_基地保水滯洪與排水。
「最低點起算」原則之重複重申(第731次、第732次)
Section titled “「最低點起算」原則之重複重申(第731次、第732次)”「屋頂層覆土深度勿以土丘型式滿足最低點。」(第731次) 「屋頂層覆土深度以最低點起計。」(第732次)
連續兩次會議個案均出現此項退件意見,顯示委員對「以局部土丘堆高、規避覆土深度不足」之設計手法特別敏感。剖面圖繪製時,覆土深度標註應取整體植栽區之最淺處,而非以局部堆土處之最深點代表全區,否則即便帳面數字達標仍會被要求修正。
既有喬木之現況、保留與移植說明(第728次)
Section titled “既有喬木之現況、保留與移植說明(第728次)”- 基地內原有喬木植栽,報告書應補充現況分析、保留及移植說明,非僅新植樹木需交代;此項要求適用於所有既有喬木,範圍較 農業局列管老樹 更廣。
- 既有喬木應優先評估原地保留之可行性;委員曾具體指名要求保留現況較好之既有樹木(如相思樹),設計調整應盡量遷就既有大樹位置而非逕行移除。
- 基地內喬木應考量生長空間調整間距,並檢討植栽區坡度過陡衍生之沖刷問題。
二、樹種選擇
Section titled “二、樹種選擇”應避免之樹種
Section titled “應避免之樹種”| 植栽 | 審查上的問題 | 建議替代 |
|---|---|---|
| 緬梔(雞蛋花) | 落葉樹種,冬季景觀效果差,委員會多次要求更換 | 青楓、樟樹、開花性喬木 |
| 武竹 | 觀賞性不足,常被要求更換 | 雲南黃馨等開花性地被 |
| 陰香 | 臺中市建設局列為侵略性外來種移除對象 | 其他常綠喬木 |
| 純草皮 | 屋頂、露臺以草皮為主之配置一律被要求改為複層式 | 複層式植栽 |
| 羅漢松 | 經認定屬「綠籬型植栽種類」,不得計為小喬木 | 開展型開花性小喬木 |
- 優先選擇常綠樹種,避免落葉、落花、落果衍生鄰地糾紛(114年9月第2次,歷次會議反覆出現)。
- 喬木樹冠標示範圍不得超出地界;樹冠超出地界之配置圖會被要求修正。繪製景觀平面圖時,應先核對地界線再標示成樹樹冠範圍。
- 臨路側及垂直綠化設施鼓勵採開花性植栽;特定路段另有指定(黎明路側開花性喬木、臺灣大道垂直綠化採開花性植栽)。
- 植栽種類應依基地微氣候調整配置,不宜各方位(東西南北)均採相同樹種;委員會就此明確指正過「不宜各方位都呈現類似植物種類」(第731次)。
- 屋頂層、露臺等後續維管不易之部位,選種應優先考量維管便利性:委員曾要求將不易維護之果樹(如嘉寶果/樹葡萄)調整為易維管之多年生灌木地被植物,並減少草皮面積(第732次)。
路段特定要求:洲際路通案性決議
Section titled “路段特定要求:洲際路通案性決議”洲際路側依通案性決議採「金牌大道意象」,應種植開黃花喬木。此為路段別規定,未先查明通案性決議即送件者,第一次審查即會被要求修正。
三、複層式植栽配置
Section titled “三、複層式植栽配置”「複層式植栽」為臺中都審之基本要求:純草皮、純地被之配置一律會被要求修正。
屋頂層之標準配置:
- 喬木或小喬木(覆土 70 公分以上)
- 灌木中層
- 地被草花
- 以植栽槽、花臺整合設計
- 避免以草皮為主
露臺之常見要求:
- 女兒牆外側增設懸垂性植栽(幾乎每份紀錄均出現此意見)
- 露臺小喬木高度 180 公分以上
- 選擇抗風樹種;陽臺、露臺、屋頂及垂直綠化設施之小喬木,應專章檢討喬木固定支撐等防風固定措施並補充詳圖(114年9月第2次)
- 露臺應考量日照及機能性調整植栽種類(第732次);複層露臺於 L 型轉角等交接處,應另行檢視植栽之光線需求及露出性,避免因鄰棟遮蔽而配置不適光之植栽(第732次)。
- 建築物主入口頂蓋綠化,得採薄層式綠化(Extensive Green Roof)取代傳統覆土型綠化,以維持立面線條之整體一致性;委員曾主動建議此替代做法作為與傳統厚土綠化的折衷方案(第731次)。
屋頂綠化之特別規則(115年6月新增)
Section titled “屋頂綠化之特別規則(115年6月新增)”- 屋頂層扣除突出物、太陽能光電板及固定設備後,綠化未達 1/3 者,得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以其他樓層露臺綠化替代,但須經委員會同意,並非當然可行(第730次)。送件前應先計算屋頂實際可綠化面積,不足時提早規劃替代方案。
- 屋頂綠化設施未緊鄰女兒牆設置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115年6月第3次)。
四、地面層植栽
Section titled “四、地面層植栽”- 一般地面層喬木:米徑大於 15 公分(自第306次決議起追蹤);部分小組決議調整為 15–18 公分(第213次小組委員會決議,6月第3次引用),與決議不符者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 危老容積獎勵承諾之地面層喬木:米徑至少 12 公分。
種植間距與生長空間
Section titled “種植間距與生長空間”- 喬木種植間距以 4–6 公尺為設計基準,維持成樹後樹冠生長與良好樹型(113年8月第3次幹事會,公園景觀管理科意見)。
- 臨建築物之喬木應保留 1.5 公尺生長空間,並將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配置考量(6月第2次)。
防火間隔限制
Section titled “防火間隔限制”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之植栽限制,詳見 18_防火防災與避難檢討。
- 特定路段要求形成雙排林蔭,非單一路段個案而是常見審查模式(如第349次之河南路側、第732次之潭子車站中山路二段側);一般臨路側亦常被要求增植喬木。
- 街道傢俱(座椅等)位置應考量喬木遮蔭調整配置,避免烈日曝曬處設置停留節點(第728次)。
五、垂直綠化(宜居建築)
Section titled “五、垂直綠化(宜居建築)”- 垂直綠化設施深度:留設 3 公尺以上(臨接居室而深度不足者須補充說明)。
- 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為必要設施,圖說應含植栽表、剖面圖與系統詳圖。
- 空調格柵間距:以 8 公分以內為原則(第333次;一般說法為 10 公分以下)。
- 免計容積上限:不超過法定容積率 10%。
- 小喬木之防風固定措施應專章檢討並附詳圖。
六、綠化面積計算
Section titled “六、綠化面積計算”綠覆面積與綠化面積之區別(第332次)
Section titled “綠覆面積與綠化面積之區別(第332次)”「以綠覆面積(含樹冠投影面積)檢討,非綠化面積。」
- 綠覆面積 = 綠化地坪 + 樹冠投影面積。
- 以「種植面積」替代「樹冠投影面積」將使計算值偏低,為常見計算錯誤。
規範版本查核(115年6月第3次,重要變動)
Section titled “規範版本查核(115年6月第3次,重要變動)”「現行都審規範已無綠化面積規定,請修正檢討內容,另車道非屬無法綠化範圍,一併修正。」
- 都審規範之綠化面積比例規定於現行版本已取消;報告書若仍套用舊條文應修正。
- 車道不再列為「無法綠化範圍」,計算時不得逕自扣除車道面積。
- 此為規範層級之修訂,影響土管檢討章節之寫法;設計前應確認引用之都審規範版本為最新版。
生態設施之計算
Section titled “生態設施之計算”- 生態池、生態水池得計入綠化面積,但以生態池面積 1/3 檢討(114年6月第1次、114年8月第2次),並應檢附設計詳圖、剖面圖及植栽覆土說明(113年第611次)。
-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24 點「生態環境營造原則」應確實檢討,「未確實檢討」為常見查核意見(113年1月第4次)。
- 位屬生態(住宅)專用區者,應加強生態友善性說明(113年第630次)。
- 屋頂層得採生態棲地營造方式調整景觀植栽(114年第347次)。
七、變更設計植栽數量減少之處理
Section titled “七、變更設計植栽數量減少之處理”全案變更設計或第一次變更設計案件中,若變更後之地面層喬木、屋頂層小喬木/大灌木、垂直綠化面積等數量低於原核准,為第728次、第731次連續兩份會議紀錄均出現之情況,已形成慣例性處理原則:
- 原則上不接受單純減量:應提出具體替代方案,如於基地其他部位(院區內、地面層、屋頂層)增植喬木或小喬木以補足總量,而非逕行核減了事。
- 圖面須明確標示調整處:應於配置圖清楚標示減少之種類、數量,以及替代增植之對應位置與種類,供委員比對核實(第728次:「確實於圖面標示配置調整處及清楚對應調整之種類及減少數量」)。
- 全區植栽總量原則上應維持原審定總量,僅位置得因設計調整而變動;醫療院所等基地較大之案件,委員曾同意以「院區內補足」方式處理(第728次)。
- 屬宜居建築/危老重建案件者,垂直綠化面積、小喬大灌木數量減少亦適用同一處理原則(第731次:以地面層增植喬木、屋頂層增加綠化面積並增植小喬木及大灌木為替代方案)。
送件前應先比對變更前後之植栽數量表,數量若有減少,主動於報告書中敘明替代方案,避免委員會退件要求補充。
八、圖面表達要求
Section titled “八、圖面表達要求”景觀平面圖之套繪義務(幾乎每案必列)
Section titled “景觀平面圖之套繪義務(幾乎每案必列)”地面層景觀平面圖應套繪下列內容,漏附幾乎必被要求補充:
- 鄰地既有或已核准建築之景觀配置
- 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含樹種、花期、花色)
- 人行動線系統,並確認與鄰地順平銜接
- 灌木、花草之種植範圍圖例;漏繪灌木花草圖例雖非喬木缺失,仍屬幹事會常見補正意見(第728次:P.119、125灌木花草未套繪圖例)
地面層景觀剖面圖亦應納入植栽、街道傢俱等元素,僅平面圖不足以通過查核(第728次)。
陰井等地面配件之工法檢視,詳見 15_基地保水滯洪與排水。
景觀牆(114年10月第2次)
Section titled “景觀牆(114年10月第2次)”- 景觀牆高度以 250 公分以下為原則;超過者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 景觀牆透空率未達 50% 者,無論高度均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行政程序
Section titled “九、行政程序”植栽相關之行政程序——臺中市百萬植樹計畫植栽表、公共設施認養申請、行道樹移植換植審查流程——詳見 04_行政程序與臺中市特別規定。
基地內既有大樹應查詢農業局列管老樹資料並於報告書敘明(111年8月第5次等);屬受保護樹木者,應說明施工期間之保護方式。此為設計階段即應確認的事項,若既有大樹屬列管老樹或受保護樹木,配置調整空間有限,應優先納入初期規劃考量,避免後續因保護要求被迫變更設計。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覆土與植穴
- 覆土深度剖面圖:地面層喬木 120cm、露臺小喬木 70cm、灌木 60cm(自最低點起算,非以局部土丘堆高處代表)
- 喬木單株植穴面積 ≥ 1.5 ㎡
- 地下室頂板植栽區已降版設計,人工覆土層連接自然土層
- 既有喬木已補充現況分析、保留及移植說明;可原地保留者優先保留
樹種與配置
- 無緬梔、武竹、陰香;未以羅漢松充當小喬木
- 優先常綠樹種;喬木樹冠標示未超出地界
- 喬木間距 4–6 公尺;臨建築物喬木保留 1.5 公尺生長空間
- 屋頂、露臺為複層式植栽(非純草皮);女兒牆外側有懸垂性植栽
- 露臺小喬木高度 ≥180cm、抗風樹種、防風固定措施專章+詳圖
- 洲際路等路段已查通案性決議(開黃花喬木等)
- 植栽種類已依基地各方位微氣候差異調整,未全區採同一樹種
- 屋頂/露臺選種已考量後續維管便利性(避免不易維護之果樹)
- 複層露臺植栽已檢視光線需求及露出性;主入口頂蓋綠化如採薄層式綠化已說明理由
- 變更設計案:植栽數量如低於原核准,已提出替代方案並於圖面標示調整處
防火與屋頂
-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已套繪且淨空(無灌木)
- 屋頂綠化不足 1/3 者:已規劃替代樓層方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 屋頂綠化未緊鄰女兒牆者:已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
垂直綠化
- 深度 ≥3 公尺(不足者已補充說明);滴灌及排水系統詳圖已附
- 空調格柵間距 ≤8cm;免計容積 ≤ 法定容積率 10%
計算與規範
- 綠覆面積計算含樹冠投影面積
- 引用之都審規範為現行版本(已無綠化面積規定;車道非無法綠化範圍)
- 生態池以面積 1/3 計綠化並附詳圖;土管第 24 點已確實檢討
圖面與行政
- 景觀平面圖已套繪鄰地景觀配置、公有行道樹、人行動線系統、灌木花草圖例
- 地面層景觀剖面圖已含植栽、街道傢俱
- 景觀牆高度 ≤250cm、透空率 ≥50%(否則提請委員會審議)
- 已附百萬植樹計畫植栽表
- 涉認養:申請文件已備、退縮/認養人行道以異色鋪面區分
- 涉移植:審核表+移植計畫書已備,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時程已預留
- 基地內大樹已查農業局老樹列冊;受保護樹木已附施工保護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