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10.景觀植栽設計檢核

植栽是臺中都審每案必審的項目:全部 649 份會議紀錄中,98% 出現植栽相關意見,為所有主題之冠。審查意見高度規則化——覆土深度、樹種選擇、複層式配置、綠覆面積計算,都有明確的數值標準與慣用判斷。本篇把這些標準整理為送件前可逐項核對的檢核依據。


覆土深度是植栽項目最常見的退件原因。標準如下:

植栽類型最低覆土深度出處
喬木(地面層)120 公分歷次幹事會通用標準
小喬木(露臺、屋頂層)70 公分同上
灌木(基地內地面層)60 公分第332次(建設局明確規定)

應注意:

  • 覆土深度自土堆最低點起算,非最高點。
  • 露臺小喬木除高度外,應繪製含覆土深度之剖面圖;僅標示樹高不足以通過查核。
  • 地下室頂板(如 B1 上方)之植栽區,覆土深度經常不足,設計初期即應預留結構降版空間。
  • 喬木單株植穴(樹穴)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第333次,引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

地下室頂板降版設計(115年6月第3次)

Section titled “地下室頂板降版設計(115年6月第3次)”

「地下室請確實降版設計,人工覆土層應連接自然土層以利排水。」

地下室頂板上方之植栽區,結構應作降版處理,使人工覆土層與周邊自然土層連通排水;若僅以平版加高覆土而未降版,易生積水與根系排水不良,屬幹事會經常指正之項目。此議題與滯洪保水設計相關,參見 15_基地保水滯洪與排水

「最低點起算」原則之重複重申(第731次、第732次)

Section titled “「最低點起算」原則之重複重申(第731次、第732次)”

「屋頂層覆土深度勿以土丘型式滿足最低點。」(第731次) 「屋頂層覆土深度以最低點起計。」(第732次)

連續兩次會議個案均出現此項退件意見,顯示委員對「以局部土丘堆高、規避覆土深度不足」之設計手法特別敏感。剖面圖繪製時,覆土深度標註應取整體植栽區之最淺處,而非以局部堆土處之最深點代表全區,否則即便帳面數字達標仍會被要求修正。

既有喬木之現況、保留與移植說明(第728次)

Section titled “既有喬木之現況、保留與移植說明(第728次)”
  • 基地內原有喬木植栽,報告書應補充現況分析、保留及移植說明,非僅新植樹木需交代;此項要求適用於所有既有喬木,範圍較 農業局列管老樹 更廣。
  • 既有喬木應優先評估原地保留之可行性;委員曾具體指名要求保留現況較好之既有樹木(如相思樹),設計調整應盡量遷就既有大樹位置而非逕行移除。
  • 基地內喬木應考量生長空間調整間距,並檢討植栽區坡度過陡衍生之沖刷問題。

植栽審查上的問題建議替代
緬梔(雞蛋花)落葉樹種,冬季景觀效果差,委員會多次要求更換青楓、樟樹、開花性喬木
武竹觀賞性不足,常被要求更換雲南黃馨等開花性地被
陰香臺中市建設局列為侵略性外來種移除對象其他常綠喬木
純草皮屋頂、露臺以草皮為主之配置一律被要求改為複層式複層式植栽
羅漢松經認定屬「綠籬型植栽種類」,不得計為小喬木開展型開花性小喬木
  • 優先選擇常綠樹種,避免落葉、落花、落果衍生鄰地糾紛(114年9月第2次,歷次會議反覆出現)。
  • 喬木樹冠標示範圍不得超出地界;樹冠超出地界之配置圖會被要求修正。繪製景觀平面圖時,應先核對地界線再標示成樹樹冠範圍。
  • 臨路側及垂直綠化設施鼓勵採開花性植栽;特定路段另有指定(黎明路側開花性喬木、臺灣大道垂直綠化採開花性植栽)。
  • 植栽種類應依基地微氣候調整配置,不宜各方位(東西南北)均採相同樹種;委員會就此明確指正過「不宜各方位都呈現類似植物種類」(第731次)。
  • 屋頂層、露臺等後續維管不易之部位,選種應優先考量維管便利性:委員曾要求將不易維護之果樹(如嘉寶果/樹葡萄)調整為易維管之多年生灌木地被植物,並減少草皮面積(第732次)。

路段特定要求:洲際路通案性決議

Section titled “路段特定要求:洲際路通案性決議”

洲際路側依通案性決議採「金牌大道意象」,應種植開黃花喬木。此為路段別規定,未先查明通案性決議即送件者,第一次審查即會被要求修正。


「複層式植栽」為臺中都審之基本要求:純草皮、純地被之配置一律會被要求修正。

屋頂層之標準配置

  1. 喬木或小喬木(覆土 70 公分以上)
  2. 灌木中層
  3. 地被草花
  4. 以植栽槽、花臺整合設計
  5. 避免以草皮為主

露臺之常見要求

  • 女兒牆外側增設懸垂性植栽(幾乎每份紀錄均出現此意見)
  • 露臺小喬木高度 180 公分以上
  • 選擇抗風樹種;陽臺、露臺、屋頂及垂直綠化設施之小喬木,應專章檢討喬木固定支撐等防風固定措施並補充詳圖(114年9月第2次)
  • 露臺應考量日照及機能性調整植栽種類(第732次);複層露臺於 L 型轉角等交接處,應另行檢視植栽之光線需求及露出性,避免因鄰棟遮蔽而配置不適光之植栽(第732次)。
  • 建築物主入口頂蓋綠化,得採薄層式綠化(Extensive Green Roof)取代傳統覆土型綠化,以維持立面線條之整體一致性;委員曾主動建議此替代做法作為與傳統厚土綠化的折衷方案(第731次)。

屋頂綠化之特別規則(115年6月新增)

Section titled “屋頂綠化之特別規則(115年6月新增)”
  • 屋頂層扣除突出物、太陽能光電板及固定設備後,綠化未達 1/3 者,得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以其他樓層露臺綠化替代,但須經委員會同意,並非當然可行(第730次)。送件前應先計算屋頂實際可綠化面積,不足時提早規劃替代方案。
  • 屋頂綠化設施未緊鄰女兒牆設置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115年6月第3次)。

  • 一般地面層喬木:米徑大於 15 公分(自第306次決議起追蹤);部分小組決議調整為 15–18 公分(第213次小組委員會決議,6月第3次引用),與決議不符者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 危老容積獎勵承諾之地面層喬木:米徑至少 12 公分
  • 喬木種植間距以 4–6 公尺為設計基準,維持成樹後樹冠生長與良好樹型(113年8月第3次幹事會,公園景觀管理科意見)。
  • 臨建築物之喬木應保留 1.5 公尺生長空間,並將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配置考量(6月第2次)。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之植栽限制,詳見 18_防火防災與避難檢討

  • 特定路段要求形成雙排林蔭,非單一路段個案而是常見審查模式(如第349次之河南路側、第732次之潭子車站中山路二段側);一般臨路側亦常被要求增植喬木。
  • 街道傢俱(座椅等)位置應考量喬木遮蔭調整配置,避免烈日曝曬處設置停留節點(第728次)。

  1. 垂直綠化設施深度:留設 3 公尺以上(臨接居室而深度不足者須補充說明)。
  2. 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為必要設施,圖說應含植栽表、剖面圖與系統詳圖。
  3. 空調格柵間距:以 8 公分以內為原則(第333次;一般說法為 10 公分以下)。
  4. 免計容積上限:不超過法定容積率 10%
  5. 小喬木之防風固定措施應專章檢討並附詳圖。

綠覆面積與綠化面積之區別(第332次)

Section titled “綠覆面積與綠化面積之區別(第332次)”

「以綠覆面積(含樹冠投影面積)檢討,非綠化面積。」

  • 綠覆面積 = 綠化地坪 + 樹冠投影面積。
  • 以「種植面積」替代「樹冠投影面積」將使計算值偏低,為常見計算錯誤。

規範版本查核(115年6月第3次,重要變動)

Section titled “規範版本查核(115年6月第3次,重要變動)”

「現行都審規範已無綠化面積規定,請修正檢討內容,另車道非屬無法綠化範圍,一併修正。」

  • 都審規範之綠化面積比例規定於現行版本已取消;報告書若仍套用舊條文應修正。
  • 車道不再列為「無法綠化範圍」,計算時不得逕自扣除車道面積。
  • 此為規範層級之修訂,影響土管檢討章節之寫法;設計前應確認引用之都審規範版本為最新版。
  • 生態池、生態水池得計入綠化面積,但以生態池面積 1/3 檢討(114年6月第1次、114年8月第2次),並應檢附設計詳圖、剖面圖及植栽覆土說明(113年第611次)。
  •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24 點「生態環境營造原則」應確實檢討,「未確實檢討」為常見查核意見(113年1月第4次)。
  • 位屬生態(住宅)專用區者,應加強生態友善性說明(113年第630次)。
  • 屋頂層得採生態棲地營造方式調整景觀植栽(114年第347次)。

七、變更設計植栽數量減少之處理

Section titled “七、變更設計植栽數量減少之處理”

全案變更設計或第一次變更設計案件中,若變更後之地面層喬木、屋頂層小喬木/大灌木、垂直綠化面積等數量低於原核准,為第728次、第731次連續兩份會議紀錄均出現之情況,已形成慣例性處理原則:

  • 原則上不接受單純減量:應提出具體替代方案,如於基地其他部位(院區內、地面層、屋頂層)增植喬木或小喬木以補足總量,而非逕行核減了事。
  • 圖面須明確標示調整處:應於配置圖清楚標示減少之種類、數量,以及替代增植之對應位置與種類,供委員比對核實(第728次:「確實於圖面標示配置調整處及清楚對應調整之種類及減少數量」)。
  • 全區植栽總量原則上應維持原審定總量,僅位置得因設計調整而變動;醫療院所等基地較大之案件,委員曾同意以「院區內補足」方式處理(第728次)。
  • 宜居建築/危老重建案件者,垂直綠化面積、小喬大灌木數量減少亦適用同一處理原則(第731次:以地面層增植喬木、屋頂層增加綠化面積並增植小喬木及大灌木為替代方案)。

送件前應先比對變更前後之植栽數量表,數量若有減少,主動於報告書中敘明替代方案,避免委員會退件要求補充。


景觀平面圖之套繪義務(幾乎每案必列)

Section titled “景觀平面圖之套繪義務(幾乎每案必列)”

地面層景觀平面圖應套繪下列內容,漏附幾乎必被要求補充:

  1. 鄰地既有或已核准建築之景觀配置
  2. 公有人行道及行道樹(含樹種、花期、花色)
  3. 人行動線系統,並確認與鄰地順平銜接
  4. 灌木、花草之種植範圍圖例;漏繪灌木花草圖例雖非喬木缺失,仍屬幹事會常見補正意見(第728次:P.119、125灌木花草未套繪圖例)

地面層景觀剖面圖亦應納入植栽、街道傢俱等元素,僅平面圖不足以通過查核(第728次)。

陰井等地面配件之工法檢視,詳見 15_基地保水滯洪與排水

  • 景觀牆高度以 250 公分以下為原則;超過者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 景觀牆透空率未達 50% 者,無論高度均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植栽相關之行政程序——臺中市百萬植樹計畫植栽表、公共設施認養申請、行道樹移植換植審查流程——詳見 04_行政程序與臺中市特別規定

基地內既有大樹應查詢農業局列管老樹資料並於報告書敘明(111年8月第5次等);屬受保護樹木者,應說明施工期間之保護方式。此為設計階段即應確認的事項,若既有大樹屬列管老樹或受保護樹木,配置調整空間有限,應優先納入初期規劃考量,避免後續因保護要求被迫變更設計。


覆土與植穴

  • 覆土深度剖面圖:地面層喬木 120cm、露臺小喬木 70cm、灌木 60cm(自最低點起算,以局部土丘堆高處代表)
  • 喬木單株植穴面積 ≥ 1.5 ㎡
  • 地下室頂板植栽區已降版設計,人工覆土層連接自然土層
  • 既有喬木已補充現況分析、保留及移植說明;可原地保留者優先保留

樹種與配置

  • 無緬梔、武竹、陰香;未以羅漢松充當小喬木
  • 優先常綠樹種;喬木樹冠標示未超出地界
  • 喬木間距 4–6 公尺;臨建築物喬木保留 1.5 公尺生長空間
  • 屋頂、露臺為複層式植栽(非純草皮);女兒牆外側有懸垂性植栽
  • 露臺小喬木高度 ≥180cm、抗風樹種、防風固定措施專章+詳圖
  • 洲際路等路段已查通案性決議(開黃花喬木等)
  • 植栽種類已依基地各方位微氣候差異調整,未全區採同一樹種
  • 屋頂/露臺選種已考量後續維管便利性(避免不易維護之果樹)
  • 複層露臺植栽已檢視光線需求及露出性;主入口頂蓋綠化如採薄層式綠化已說明理由
  • 變更設計案:植栽數量如低於原核准,已提出替代方案並於圖面標示調整處

防火與屋頂

  •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已套繪且淨空(無灌木)
  • 屋頂綠化不足 1/3 者:已規劃替代樓層方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 屋頂綠化未緊鄰女兒牆者:已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

垂直綠化

  • 深度 ≥3 公尺(不足者已補充說明);滴灌及排水系統詳圖已附
  • 空調格柵間距 ≤8cm;免計容積 ≤ 法定容積率 10%

計算與規範

  • 綠覆面積計算含樹冠投影面積
  • 引用之都審規範為現行版本(已無綠化面積規定;車道非無法綠化範圍)
  • 生態池以面積 1/3 計綠化並附詳圖;土管第 24 點已確實檢討

圖面與行政

  • 景觀平面圖已套繪鄰地景觀配置、公有行道樹、人行動線系統、灌木花草圖例
  • 地面層景觀剖面圖已含植栽、街道傢俱
  • 景觀牆高度 ≤250cm、透空率 ≥50%(否則提請委員會審議)
  • 已附百萬植樹計畫植栽表
  • 涉認養:申請文件已備、退縮/認養人行道以異色鋪面區分
  • 涉移植:審核表+移植計畫書已備,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時程已預留
  • 基地內大樹已查農業局老樹列冊;受保護樹木已附施工保護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