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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裝飾性構造物與量體

屋頂/露臺裝飾性構造物的高度,是臺北都審出現頻率最高的量體類意見——多案首次設計的屋突框架都超過規定(7.2m、8.07m、9m),一律被要求調降、減量、輕量化。另一組高頻量體意見是連續牆面線/最大對角線限制。本篇整理裝飾物高度門檻、連續牆面/對角線、擴柱與陽台外挑、量體減量手法。


一、屋頂與露臺裝飾性構造物高度(審議參考範例固定門檻)

Section titled “一、屋頂與露臺裝飾性構造物高度(審議參考範例固定門檻)”
  • 屋頂裝飾性構造物(屋突框架)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 露臺裝飾性構造物不得超過當層高度。

多案首次設計超規定被要求調降並造型輕量化、減量設置、簡化材質降低量體感。

  • 常見樣態:頂層裝飾物跨越當層露臺及屋頂、超過當層高度(裝飾物跨越27樓露臺及屋頂)。
  • 這是「幾乎每案皆須檢討或請求放寬並說明理由」的固定審議參考範例項目。

二、連續牆面線與最大對角線限制

Section titled “二、連續牆面線與最大對角線限制”

建築物連續牆面線/最大對角線常被要求檢討,門檻依地區不同:

地區連續牆面線/最大對角線上限
一般地區40 公尺
山坡地或特定地區30 公尺
市民大道地區45 公尺
  • 多案申請放寬,以立體綠化、造型分割、圓角設計、圓角化等手法降低量體壓迫感作為對應措施(TOD)。
  • TOD △D3 友善人行空間之斜對角距離 45 公尺限制屬另一條規定,見 04_臺北特有行政程序
  • 山坡地連續牆面 30 公尺見 04_臺北特有行政程序

三、擴柱、陽台外挑與服務性設施

Section titled “三、擴柱、陽台外挑與服務性設施”
  • 陽台外挑、裝飾柱、擴柱設計常縮減通行空間或涉及容積計算爭議,須依建管規定核實檢討。
  • 服務性陽台、空調設備、通風排氣設施設於臨路側或正立面須有遮蔽美化措施並標示排風方向——設備遮蔽詳見 19_機電設備與垃圾貯存
  • 工作陽台需考量曬衣需求並加強遮蔽(見 19_機電設備與垃圾貯存)。
  • 建物立面色彩、材質經常被要求調整以降低量體感或呼應周邊紋理——立面材質與色號規定見 06_玻璃帷幕與立面材質
  • 高度超過 60 公尺應作風環境效應評估;逼近120公尺者環保局提醒「未來如測量達120公尺以上,開發許可無效」(TOD)——風環境檢討併於本主題,屬中頻項目。
  • 山坡地/特殊地區高度限制(如36公尺原則):跨二種高度管制地區可整體高度分派,但超過原則性規定(達72.95公尺)須提會討論並洽航空站確認飛航安全——航高屬低頻項,見此。

  • 屋頂裝飾性構造物(屋突框架)高度 ≤ 6 公尺
  • 露臺裝飾性構造物 ≤ 當層高度;裝飾物未跨越當層露臺及屋頂
  • 連續牆面線/最大對角線符合地區上限(一般40m/山坡地30m/市民大道45m),超過者已備減量手法與理由
  • 擴柱、陽台外挑已核實容積計算、未縮減通行空間
  • 服務性陽台/空調/排氣臨路側或正立面已有遮蔽美化並標排風方向
  • 高度>60m 已作風環境效應評估
  • 涉航高地區已洽航空站確認飛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