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昇降機、緊急進口與防火間隔
根本問題:昇降機(含緊急用昇降機)與防火間隔看似兩個不相干的項目,但都牽涉到「舊有建築物增設」「共有土地」「距地界線的開窗面積」這類需要額外文件或另行檢討的情境,圖面上容易只畫了尺寸卻漏了背後該補的證明文件或防火時效檢討。
抽查常見缺失一覽(建管處官方列表)
Section titled “抽查常見缺失一覽(建管處官方列表)”| 缺失樣態 | 說明/依據 |
|---|---|
| 機房未設一小時防火時效防火門 | 昇降機機房門應具一小時防火時效 |
| 緊急進口未標示、留設或尺寸不符規定 | 緊急進口位置、尺寸應標示 |
| 緊急昇降機未通達各層 | 緊急用昇降機應通達建築物各層 |
| 帷幕牆構造未留設緊急出口 | 帷幕牆構造之緊急出口未檢討 |
| 緊急昇降機排煙室10㎡未檢討 | 緊急用昇降機排煙室面積門檻未檢討 |
| 基地內各棟防火間隔未留設 | 同一基地內多棟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應留設 |
| 建築物位於距地界線1.5~3公尺範圍開窗面積未檢討 | 距地界線1.5~3公尺範圍之開窗面積應檢討 |
| 防火間隔設有機車位且未設實牆 | 防火間隔內若設機車位,應設實牆區隔 |
| 基地臨接4公尺計畫道路未檢討防火間隔 | 臨接4公尺計畫道路之基地應檢討防火間隔 |
(以上為簡報第 48 頁「昇降機/緊急昇降機/緊急進口」與「防火間隔」兩欄,逐字照抄)
函釋與抽查會審決議
Section titled “函釋與抽查會審決議”舊有建築物地上一層共用門廳、地上二層以上完全區劃獨立者,得分別設置昇降機
Section titled “舊有建築物地上一層共用門廳、地上二層以上完全區劃獨立者,得分別設置昇降機”108年1月2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01377號:地上一層為共用部分(門廳),地上二層以上為完全區劃獨立之舊有建築物增設昇降機時,鑒於地上二層以上各完全區劃獨立部分均有其設置昇降機之需求,若符合第55條第2項規定,各完全區劃獨立部分得分別檢討設置昇降機,以促進舊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改善。也就是不必因為一樓門廳共用,就要求整棟只能設一部昇降機。
共有土地增設昇降機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Section titled “共有土地增設昇降機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內政部110.4.28台內營字第1100805873號令修正:
- 於共有土地上增設昇降機,若增加之土地及建築物附加價值,對他共有人無須給付對價或補償者,免提出他共有人已受領或提存之證明。
- 於建築物登記為專有部分之樓梯間增設昇降機,涉及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者,其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應以登記為專有部分之樓梯間全體所有權人數過半數,及該樓梯間專有部分總面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超過該樓梯間專有部分總面積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同一建築基地內為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者,於共有土地上增設昇降機,應符合:
- 昇降機設置之土地範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於規約載明為約定專用部分及其使用主體。
- 前款約定專用部分,於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載明得設置昇降機。
自查重點:共有土地增設昇降機這件事,光有結構圖說不夠,權利證明文件、規約約定、同意比例都要準備齊全,且要先確認是「無須補償」還是「需他共有人同意」的哪一種情況。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昇降機機房門已設一小時防火時效防火門
- 緊急進口位置、尺寸已標示且符合規定
- 緊急用昇降機已檢討通達建築物各層
- 帷幕牆構造之緊急出口已留設
- 緊急用昇降機排煙室10㎡門檻已檢討
- 若為舊有建築物地上一層共用門廳、地上二層以上完全區劃獨立者,已確認各區劃獨立部分是否得分別設置昇降機(§55第2項)
- 若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機,已備妥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需他共有人同意及其比例
- 共有土地增設昇降機之使用範圍,已於公寓大廈規約載明為約定專用部分及使用主體
- 基地內各棟之間防火間隔已留設
- 建築物距地界線1.5~3公尺範圍之開窗面積已檢討
- 防火間隔內如設有機車位,已設實牆區隔
- 基地臨接4公尺計畫道路者,已檢討防火間隔
來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抽查常見缺失說明會」簡報(110.12.28)。相關:06_樓梯安全梯與步行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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