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變更設計與都更公展一致
變更設計案與都市更新案,審查重點不只是「新方案好不好」,而是能不能清楚交代改了什麼、跟哪一版核准/公展內容對得起來。臺北幾乎每一件都更案都會被都更處幹事抓到「報告書與公展版計畫書數值不一致」,變更設計案則常因雲朵標示不清、未附前後對照而被退。本篇整理變更標示、都更公展一致、修正對照表與自提修正幅度四類缺失。
一、變更設計標示
Section titled “一、變更設計標示”- 變更範圍應以雲朵標示,並附變更前後對照(原核准 vs 變更後),逐項可讀。
- 常見缺失:僅描述變更內容、未框出雲朵;或對照表缺漏、看不出與前次決議的關係。
二、都更公展版一致(都更案幾乎必被抓)
Section titled “二、都更公展版一致(都更案幾乎必被抓)”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版)與都審報告書之下列項目經常兩邊不一致,都更處幹事逐案列出差異要求釐清:
- 樓地板面積、戶數、容積獎勵值、停車數、樓層高度
- 附屬設施使用組別
- 植栽配置
幾乎每一都更案必附此段意見。送審前應把公展版與都審報告書並列逐項核對。
三、修正對照表與「自提修正幅度過大」
Section titled “三、修正對照表與「自提修正幅度過大」”- 都更案後續變更須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修正對照表」,並檢討是否涉及「都市更新案自提修正幅度過大處理方式」,依通案處理方式辦理(多案共通,都更處幹事意見)。
- 這是台北都更變更的固定審查動作:不是只改圖,而是要證明修正幅度在容許範圍內。
四、法令適用始點(都更案)
Section titled “四、法令適用始點(都更案)”- 都更案法令適用常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須於報告書敘明;建照掛號日、都審掛號日、都更報核日三者適用起點不同,易混淆(見 01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
五、其他常見規則
Section titled “五、其他常見規則”- 委員會前需轉請相關局處確認(交通局、公園處、新工處、文化局)特定事項,為常見「附條件通過」模式(如認養公有人行道須經新工處/公園處/交通局同意)——認養流程見 09_開放空間與帶狀開放空間、10_植栽覆土與受保護樹木。
- 都更/危老案地下開挖率、鄰幢間隔、院落深度等土管檢討,常因「原屬」/「比照」用字誤植、或商業區/住宅區比照關係混淆而被要求修正——土管檢討見 02_使用組別與土管適法性;容積獎勵覈實見 22_容積移轉與都更獎勵。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變更範圍已以雲朵標示,並附原核准 vs 變更後對照表
- 都更案:公展版計畫書與都審報告書之樓地板面積、戶數、獎勵值、停車數、樓層高度、附屬設施使用組別、植栽配置已逐項核對一致
- 已製作變更內容/修正對照表,並檢討是否涉及「自提修正幅度過大」
- 都更案法令適用始點(報核日)已敘明
- 需轉請局處確認事項已列為附條件並敘明
- 都更/危老土管「原屬/比照」用字正確,開挖率、鄰幢間隔、院落深度無誤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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