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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招牌廣告物與標示牌

命中 638/1,451 份(43%)。本篇篇幅雖短,惟有一項無例外之禁止規定:人行空間不得設置招牌。

一、禁止事項:人行空間、法定空地不得設置招牌

Section titled “一、禁止事項:人行空間、法定空地不得設置招牌”

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第 3 點規定,人行空間不得設置招牌廣告物及豎立招牌,請刪除。(2022-03-21 大會 111年4th) 於北側與公園交界處、退縮 6 公尺人行步道範圍內,本次變更新增圓形地景及立地式招牌,請依原核准設置廣場空間,其地景及招牌請刪除。(同案) 本案設置廣告招牌部分,委員原則同意設置,惟廣告招牌位置不得設置於友善方案所提供之法定空地範圍內。(2018-02-27 專案小組) 考量都市景觀及安全性,請取消屋頂層設置大型廣告物之規劃方式。(2017-08-14 專案小組)

二、招牌要在都審階段就交代位置

Section titled “二、招牌要在都審階段就交代位置”

請釐清是否設置廣告物,倘有應標示相關位置及形式。(2016-09-02 專案小組、2017-01-17 大會、2017-04-25 大會——跨年重複) 請說明廣告招牌設置位置,檢附立、剖面詳圖。(2016-08-05 專案小組) 請取消地上設置之廣告招牌物示意圖,保留廣告招牌之設置位置,注意不可設置於法定退縮及(開放空間)範圍內。(2021-03-08 專案小組)

實務作法:都審階段不必定案招牌樣式,但一定要先框出可設置區位,並確認該區位不在人行空間、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法定空地內。事後再找地方掛,通常就沒有合法位置了。

本案立面招牌設置應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檢討設置,並造型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及地區特性,以降低對都市景觀衝擊。(2021-04-14 大會) 廣告招牌形式及位置,請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檢討。(2018-03-13 專案小組) 招牌廣告部分請逕依建管規定檢討辦理。(2023-08-14 專案小組) 外牆裝飾柱及樹立招牌廣告物,請逕依建管規定檢討,請刪除封面申請事項及內容。(2022-03-21 大會) 為考量休閒遊憩區之整體風貌,請適當縮小招牌尺寸。(2016-10-19 專案小組) 建築立面設置招牌字樣請依相關規定檢討。(2016-09-02 專案小組)

注意:招牌屬建管權責,近年新北都審的態度是「都審不核招牌內容,但都審會管它不能放在哪裡」。把招牌列為都審申請事項反而會被要求從封面刪除。

四、公共性標示牌(車站、公共建築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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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確實標示各站站名及各類指引標示牌之平面設置位置、細部立面材質及尺寸避免阻礙人行空間。(2017-01-17 大會、2016-09-02 專案小組) 請於相關立、剖面圖標示各站站名及各類指引標示牌之淨高,避免阻礙人行空間。(2017-04-25 大會)

開放空間告示牌是必須設置的(見 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與商業招牌完全相反:

開放空間告示牌招牌廣告物
都審立場必須設,且沿建築線前後兩側不得設於人行空間、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法定空地、屋頂大型廣告
位置調整至植栽側,明確標示開放空間範圍僅可標示可設置區位,實體依建管規定
圖說位置圖+範圍圖+納入管理規約位置+立剖面詳圖(如已定案)
  • 人行空間、退縮人行步道範圍內招牌廣告物或豎立招牌
  •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友善方案提供之法定空地範圍內無招牌
  • 屋頂層無大型廣告物
  • 已在圖上框出招牌可設置區位並確認合法;未定案者已說明形式原則
  • 已定案者附立、剖面詳圖,並標示尺寸與淨高
  • 招牌造型色彩已考量基地環境協調與地區特性,尺寸未過大
  • 招牌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及建管規定檢討;未誤列為都審申請事項
  • 車站、公共建築案:站名與指引標示牌已標平面位置、材質、尺寸、淨高,且不阻礙人行
  • 開放空間告示牌已另行設置(與招牌分開處理)

相關篇章: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16_立面材質色彩與陽台空調07_退縮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