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立面材質色彩、陽台與空調曬衣
立面色彩類命中 517/1,451 份(35%)、陽台空調格柵類 1,166 份(80%)。前者屬設計判斷、後者屬強制規定,兩者常於同一條意見中併同提出。
一、立面色彩:新北的明確傾向
Section titled “一、立面色彩:新北的明確傾向”有關本案建築外觀色系採深色系規劃,為考量都市整體景觀,建築物外觀請盡量以中低明度及彩度為原則,避免使用大面積沉重色彩,以減低建築量體對都市景觀之壓迫感。 (2025-09-19 專案小組、2025-11-07 大會——近年連續出現,是現行標準句)
建築物立面色彩計畫部分,請降低彩度、提高明度。(2022-06-08 專案小組) 請配合周邊建物色彩並考量整體建物量體平衡,減少反射,配合增加深色系色彩搭配整體建物外觀色彩規劃。(2023-08-28 專案小組) 色彩應以色號詳細說明,除環境色彩外請補充各站站內色彩計畫。(2019-01-22 專案小組) 建築立面外觀請以都市全貌表示並標示建築線和基地境界線之關係,顏色需考量環境色。(2018-06-15 專案小組)
注意兩個方向都有案例:太深沉重被要求提高明度,太亮反光也被要求增加深色。判準是與周邊協調+降低壓迫感+減少反射,不是絕對色階。
二、玻璃帷幕:新北關心的是耗能與水岸衝擊
Section titled “二、玻璃帷幕:新北關心的是耗能與水岸衝擊”本案建築外觀目前採大面積玻璃帷幕牆方式設計,造成空調耗能量大,為降低後續使用管理成本,請說明改善方式,並避免使用玻璃帷幕造成耗能問題。(2021-08-20 大會) 沿河岸側商業空間立面規劃玻璃帷幕應一併考量對河岸之影響,請補充說明。(2025-04-21 大會 114年4th) 建築立面材質計畫請取消標示淺色清玻璃。(2021-03-08 專案小組) 臨淡水河之建築立面應以正立面設計,避免設置空調主機及工作陽台。(2016-12-07 專案小組)
三、立面材質的維護責任
Section titled “三、立面材質的維護責任”本案建築為超高層建築,有關建築立面材質部分,涉及後續管理維護,請補充說明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載明。(2018-06-15 專案小組第4次) 請補充詳細說明建築物立面材料。(2017-10-12 專案小組) 鋪面採用塑木設置,就後續管理維護及常受日曬以致影響人車通行,建議材質形式再酌予考量;另各段面材質之接界面處理請再補充說明。(2018-06-15 專案小組)
四、陽台、雨遮、格柵:強制規定事項
Section titled “四、陽台、雨遮、格柵:強制規定事項”1. 空調主機的位置(高頻)
Section titled “1. 空調主機的位置(高頻)”| 規則 | 出處 |
|---|---|
| 空調主機請擺放於陽台內側(考量後續管理維護及裝修安全) | 2020-01-15 大會第8次 |
| 空調室外機不得設於透空裝飾板上、懸掛於過樑外;請移設至陽台內,或自裝飾板外緣計入建築容積 | 2024-08-15 專案小組 |
| 臨河建築立面應以正立面設計,避免設置空調主機及工作陽台 | 2016-12-07 專案小組 |
| 請釐清圖面之空調主機位置 | 2018-06-15 專案小組 |
| 屋頂空調主機及管線應考量使用及維護安全性,僅以女兒牆遮蔽不足 | 2025-12-02 專案小組 |
| 請說明居住空間空調管線及曬衣空間規劃方式及對立面之影響 | 2017-09-14 專案小組 |
| 空調設備平面圖請標示剖線說明示意圖位置,並標示外圍格柵位置 | 2018-06-15 專案小組 |
2. 陽台深度與容積(近年逐案必問)
Section titled “2. 陽台深度與容積(近年逐案必問)”各層陽台及標示為景觀交誼平台部分請確實標示範圍,並自最外緣檢討超過 2 公尺深度部分請確實計入容積。(2023-08-14 專案小組) D1、D2、D5、D6 戶陽台深度大於 2 米部分是否回計容積樓地板面積,請確認。(2025-08-12 專案小組) 地上 1 層上方陽台投影處請依內政部 106-07-04 台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9063號函釋及本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 5-36、14-4 規定檢討。(2020-01-15 大會第10次) 沿街側地上 1 層店鋪於柱外側之上方平台、地上 2 層陽台外側請確實依建管規定標示名稱併計入面積。(2023-08-14)
3. 雨遮與遮陽板
Section titled “3. 雨遮與遮陽板”非居室外不得設置雨遮。(2016-07-01 專案小組) 陽台外之雨遮遮陽板及垂直遮陽板請依本府工務局相關規定辦理。(2016-12-07 專案小組) 設置於地面三層平面之出入口雨遮請依建管規定計入建蔽率、容積率。(2021-08-18 專案小組) 外牆裝飾物(裝飾柱)、透空遮陽板、雨遮外構造物、陽台及過樑外格柵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及本市規定檢討或提請放寬。(2021-01-25 大會) 雨遮不得計工程造價,請修正。(2016-04-25 專案小組)
4. 陽台不得侵入退縮與開放空間
Section titled “4. 陽台不得侵入退縮與開放空間”本案開放空間、法定退縮、都市風廊範圍內應以淨空設計,退縮範圍不得有地下停車場坡道、樓板、頂蓋、陽台等構造物。(2021-04-14 大會) 容積移轉環境友善開放空間其上方應淨空設計,惟本次量體結構柱、雨遮與開放空間範圍重疊,請修正。(2022-03-21 大會)
5. 陽台不計入公益設施獎勵
Section titled “5. 陽台不計入公益設施獎勵”住宅戶之梯廳及走道空間、陽台空間及挑空不得計入申請公益設施獎勵部分,其計算獎勵範圍之公益空間色塊請修正。(2022-03-21 大會)
6. 事務所樓層的陽台
Section titled “6. 事務所樓層的陽台”請取消一般事務所樓層陽台規劃,或以集中設置於一處為原則。(2018-02-07 專案小組)
7. 陽台排水
Section titled “7. 陽台排水”請檢討各層陽台排水規劃方式。(2018-10-01 大會第10次)
五、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五、送件前自查清單”- 立面色彩以中低明度、彩度為原則,避免大面積沉重色彩;已附色號並說明與周邊環境色協調
- 玻璃帷幕面積已檢討耗能與反射;臨河案已說明對河岸景觀之影響
- 立面材質之後續管理維護已載明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超高層必備)
- 空調主機全部位於陽台內側,未掛於裝飾板或過樑外;臨河立面無空調主機與工作陽台
- 屋頂空調主機與管線有適當遮蔽並可安全維護
- 已附空調設備平面圖(含剖線、外圍格柵位置)與曬衣空間規劃說明
- 各層陽台自最外緣檢討,超過 2 公尺部分已計入容積
- 地上 1 層上方陽台投影依內政部 106-07-04 函及本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 5-36、14-4 檢討
- 非居室外未設雨遮;雨遮、遮陽板、格柵依建管規定檢討或另立放寬專章
- 開放空間、法定退縮、都市風廊上方淨空,無陽台、雨遮、結構柱侵入
- 公益設施獎勵範圍未含陽台、挑空、梯廳走道
- 各層陽台排水已檢討
相關篇章:14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15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17_招牌廣告物與標示牌、25_容積獎勵移轉與公益設施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