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樓梯、安全梯、梯廳與步行距離
根本問題:189 件、12%,全庫第 7。184 件逐案分類後,§97 確實是壓倒性第一(69 件,是第二名的 1.8 倍):安全梯「每層只能有一處出入口」「不得直接連接居室」這兩個要求反覆被抓。爭點不在法規艱深,而在平面配置的習慣:把安全梯當成一般樓梯來配門,多開一處出入口很方便、居室直接開門進梯間也很順,但兩者都直接違反 §97。這是最典型的「知道規定卻還是照錯」的一類。
群組 件數 逐年 108→114 §97 出入口/連接居室/戶外安全梯 69 12→18→11→8→5→8→7 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93) 39 7→11→4→8→5→2→2 §33 迴轉半徑/梯級尺寸 29 8→12→3→2→1→3→0 應設安全梯/座數不足(§96) 26 2→7→9→5→2→1→0 防火門開啟方向(§76) 12 6→2→1→0→0→0→3 梯廳免計容積(§162) 5 0→1→3→1→0→0→0 7 年趨勢:108 年 38 件(佔 15%)→ 114 年 13 件(佔 10%),有改善但幅度有限。 §97 是唯一七年都維持兩位數上下、沒有真正改善的一群——這是最該逐案硬查的。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出現期別 |
|---|---|---|---|
| 安全梯出入口二處以上/直接連接居室 | 一層 B 梯設置兩處出入口;僅一座安全梯卻於地上一層設 2 處出入口;各樓層安全梯出入口直接連接居室;居室空間設置出入口直接鄰接安全梯間 | 技規 §97 第3項 | 108~114 逐年出現:108-03、108-04、108-06、109-01、109-07、110-01、110-05、111-01、111-10、112-04、112-06、113-05、113-08、114-04、114-11、114-12 |
| 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未檢討 | 2 樓步行距離應減為 30 公尺而非 70 公尺;未檢討步行距離及重覆步行距離;步距檢討未計算至安全梯;步距檢討未確實 | 技規 §93、§95、§96 | 108~114 逐年出現:108-05、108-06、108-11、108-12、109-02、109-03、109-05、109-06、109-08、110-02、110-12、111-04、111-06、111-07、111-08、112-01、112-12、113-02、114-07、114-12 |
| 樓梯/安全梯迴轉半徑相交或不足 | 開門路徑與迴轉半徑相交;B 梯中間扶手影響迴轉半徑;戶外安全梯未檢討樓梯平台迴轉半徑;防火門與迴轉半徑相牴觸 | 技規 §33、圖33 | 108~114 逐年出現:108-02、108-03、108-07、108-09、108-11、108-12、109-02、109-05、109-09、109-10、109-11、110-04、110-07、111-03、111-05、112-06、112-12、113-07、113-08 |
| 安全梯防火門未具防火時效/阻熱性/遮煙性能 | 未設置 60A/30B 防火門;防火門不具遮煙性;安全梯不得使用防火捲門;出入口未裝設具 1 小時防火時效及 0.5 小時阻熱性且遮煙性能之防火門 | 技規 §97 | 108-01、108-03、108-06、109-01、109-12、110-05、110-07、113-11 |
| 防火門開啟方向錯誤 | 屋突層/各層防火門未朝避難方向開啟;甲梯及乙梯開門方向錯誤;1F 防火門(D10)方向錯誤應為外開 | 技規 §76 第5款 | 108-01、108-07(2 件)、108-10、109-12、110-06、114-03、114-08、114-09(2 件) |
| 應設安全梯而未設 | 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梯(G-2 辦公室四層以上、六層以上建築物等);未設兩座直通樓梯 | 技規 §96、§96-1、§95 | 108-01、108-10、109-06、109-08、109-12、110-01、110-06、110-09、110-12(2 件)、111-08(3 件)、112-09、113-08 |
| 戶外安全梯開口距離不足 2m/90 公分/與陽台相連 | 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距離小於 2 公尺;戶外安全梯與陽台相連;安全梯開口與同幢建築物開口相距不足 90 公分;戶外安全梯一樓對外開口未達 2 ㎡ | 技規 §97 第1項第2款第2目 | 108-07、108-12、109-04、109-05、109-11、110-05、113-12(2 件)、114-03 |
| 直通樓梯座數或寬度不足 | 未設兩座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居室樓地板超過 200 ㎡卻改設戶外安全梯,寬度不足 90/75 公分 | 技規 §95、§98 | 108-10、109-03(2 件)、109-08、110-05、110-08 |
| 屋突層梯間設置門扇區隔 | 屋突層樓梯間空間不得設置門扇區隔,另設置廁所亦不符 | 內政部 108.8.15 台內營字第1080812309號令 | 僅見於 108~109 年,110 年起未再出現:108-01(2 件)、108-06(2 件)、109-01 |
| 梯廳未連續不得依 §162 免計容積 | 梯廳未達兩米處不得免計容積;多處梯廳未連續 | 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71853號函釋、§162 | 110-05、110-07、110-08 |
| 安全梯內設置昇降機 | 安全梯內設置昇降機,不符函釋規定 | 內政部營建署函93.11.17.營署建管字第0930087729號 | 109-11、111-04、112-10 |
1. §97 第3項:一處出入口、不得連接居室
Section titled “1. §97 第3項:一處出入口、不得連接居室”原文把這條寫得很完整,值得整句記住:
「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兩個要件各自被抓過很多次,而且每一年都有新案例:
- 多開出入口:「一層 B 梯安全梯設置兩處出入口」(114-11)、「本案僅一座安全梯,該安全梯於地上一層設置 2 處出入口」(114-12)、「地下第1、2層至地上第9層安全梯2設置第2處出入口」(110-04)、「5樓安全梯通往兩處以上出入口」(109-12)——只有一座梯時更不能違反,因為「至少有一座」的名額只有它。
- 直接連接居室:「各樓層安全梯出入口直接連接居室」(113-05)、「第二層居室空間設置出入口直接鄰接安全梯間」(114-04)、「三樓安全梯直接連接居室」(108-04)、「地上四層安全梯直接連接居室」(109-10)、「安全梯於1至3樓直接連接居室」(111-11)——注意後者是從居室這一側開門,一樣算。
教訓:畫平面時,安全梯間的門先確認只有一扇,且門外必須是梯廳/走廊,不能是居室。若配置上非要兩處出入口,要確保另有一座安全梯滿足「僅一處出入口且不連接居室」。這一項 7 年沒有明顯改善,不是新手才會犯的錯。
2. 步行距離:與 §97 並列本篇最大宗,「重覆步行距離」年年被抓
Section titled “2. 步行距離:與 §97 並列本篇最大宗,「重覆步行距離」年年被抓”原本以為步行距離只是零星小問題,7 年全量顯示它和 §97 一樣多、一樣年年出現:
- 重複步行距離漏檢討:「各樓層均未檢討重複步行距離」(108-11)、「未檢討重複步距」(111-07)、「未檢討步行距離及重覆步行距離」(114-07)
- 檢討基準錯誤:「步行距離應計算至安全梯」(108-12)、「未檢討步行距離及儲藏室」(多年反覆出現,見 109-02、109-05、111-08 等)、「步行距離及重複步行距離應由最遠一點起算」(113-02)
- 數字算錯:「2 樓步行距離應減為 30 公尺(非 70 公尺)」(108-05)、「6F 北側作業區逃生步距超過 70 公尺」(112-01)
教訓:§93、§95、§96 三條互相牽動——樓層用途決定是否要走安全梯口計算、面積門檻決定要不要減為 30 公尺。圖上要標出檢討路徑、起點與數值,「符合」兩字不會被接受。
3. 迴轉半徑:門和扶手都會撞到它,也是逐年出現
Section titled “3. 迴轉半徑:門和扶手都會撞到它,也是逐年出現”§33(含圖33)的樓梯平台迴轉半徑,緊追在前兩項之後,7 年都有案例:
- 「B 梯中間扶手影響迴轉半徑,違反技術規則第 33 條說明四」(113-07)
- 「2 樓戶外安全梯防火門與迴轉半徑相牴觸」(113-12)
- 「地下一層安全梯平台與門扇迴轉半徑相交」(108-07)、「安全梯開向樓梯平台門扇之迴轉半徑與安全梯內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109-09,同一句在 109 年至少出現 2 次)
- 「戶外安全梯於 2 樓未檢討樓梯平台迴轉半徑」(113-08)
教訓:畫完樓梯後,把迴轉半徑的圓實際畫在圖上,看扶手、門扇開啟範圍有沒有侵入。這不能用目測,市府逐層在檢查。
4. 防火門:時效、阻熱性、遮煙性能——三件事要同時標
Section titled “4. 防火門:時效、阻熱性、遮煙性能——三件事要同時標”- 防火時效/阻熱性:「屋突二層之戶外安全梯未設置 60A/30B 防火門」(108-01)、「安全梯出入口未裝設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及0.5小時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109-01)、「2-5 層安全梯防火門未具 0.5 小時阻熱性」(113-11)
- 不得用捲門:「安全梯不得使用防火捲門,不得設置昇降機」(108-06)
- 玻璃磚一樣要標:安全梯門扇的防火時效補標問題(113-12)
教訓:門的三件事——時效、阻熱性、遮煙性能——要同時標在圖上,缺一項都會被個別點名。
5. 防火門開啟方向:8 年沒斷過的低級失分
Section titled “5. 防火門開啟方向:8 年沒斷過的低級失分”- 原文:「防火門須朝避難方向開啟」(114-08)、「E 棟安全梯 1F 防火門(D10)方向錯誤應為外開」(114-09)、「甲梯及乙梯開門方向錯誤」(114-03)、「屋突層防火門未朝避難方向開啟」(108-07,同月 2 件)、「第一層至第三層防火門未朝避難方向開啟」(108-10)
教訓:開啟方向請照避難方向逐扇檢查,這是純粹「畫反了」的低級失分,108~114 年年都有,不會因為熟練而減少。
6. 該不該設安全梯——先確認義務
Section titled “6. 該不該設安全梯——先確認義務”- 原文:「本案申請 G-2 辦公室之四層以上建築物,未設置安全梯,不符技規 §96」(113-08)、「本案設計地上六層建築物未設置安全梯」(109-12)、「三層工廠未設置安全梯」(111-08)、「未設置至少一座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多年反覆,109-08、112-04、111-11 等)
- 教訓:用途組別+樓層數決定是否強制設安全梯,也決定該設的是室內、戶外還是特別安全梯。這是前提,配置前先查 §96。
7. 戶外安全梯:2 公尺、90 公分、不得與陽台相連
Section titled “7. 戶外安全梯:2 公尺、90 公分、不得與陽台相連”戶外安全梯有一組獨立的距離要求(§97 第1項第2款第2目):
- 與建築物任一開口距離不得小於 2 公尺(原文:「戶外安全梯 C、戶外安全梯 D 與建築物任一開口距離小於 2 公尺」113-12;「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小於 2 公尺」109-11、108-12)
- 不得與陽台相連(原文:「戶外安全梯 F 及戶外安全梯 C、戶外梯 D 均與陽台相連」113-12)
- 安全梯開口與同幢建築物開口相距不足 90 公分亦不符(108-07:「窗戶(W5a)距同幢其他窗戶(W2)未達90公分」)
- 對外開口面積(非開窗部分)應在 2 平方公尺以上(109-04)
- 另有案例:「戶外安全梯於 1F 除防火門外無對外開口」(114-03)
教訓:戶外安全梯不是「放在室外就安全」。它與所有開口、陽台的相對關係都要量距離,且要檢討 §97 第2項第(二)(四)目。
8. 直通樓梯座數與寬度:先確認要幾座、多寬
Section titled “8. 直通樓梯座數與寬度:先確認要幾座、多寬”- 原文:「本案為地上5層地下1層用途F-3、D-4,第三層至第五層樓地板面積超過240平方公尺,謹設1座樓梯」(108-10)、「11 樓部分樓層未有兩隻梯通達」(109-03)、「B2 類組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方超過400平方公尺,應設置兩座以上之樓梯供兩向逃生」(109-03)
- 寬度亦要檢討:「每層居室樓地板超過200㎡,樓梯寬度應120公分以上,本案改設2座戶外安全梯,1座寬度75cm、1座寬度90cm」(110-05)
教訓:面積與用途一超過門檻,樓梯座數與寬度同步連動,不能只顧一項。
9. 屋突層梯間設門扇:早年常見、110 年後未再出現
Section titled “9. 屋突層梯間設門扇:早年常見、110 年後未再出現”10. 梯廳未連續不得依 §162 免計容積
Section titled “10. 梯廳未連續不得依 §162 免計容積”- 原文:「梯廳未達兩米處不得依162條免計」(110-05)、「多處梯廳未連續,不得依162條免計」(110-08,另見110-07)——引用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71853號函釋。
- 教訓:梯廳想免計容積,前提是連續,斷開的部分要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11. 安全梯內不得設置昇降機
Section titled “11. 安全梯內不得設置昇降機”- 原文:「E 安全梯內設置昇降機,不符內政部營建署函93.11.17.營署建管字第0930087729號函」(109-11,同一函釋在111-04、112-10 也各被引用一次)。
- 教訓:安全梯是逃生通道,昇降機停電時可能變成陷阱,函釋明確禁止併設。
12. 檢討項目要對題
Section titled “12. 檢討項目要對題”- 原文:「一層平面圖無障礙安全梯規定檢討應為『樓梯及平台之寬度』,僅檢討平台,請修正」(113-09)。
- 教訓:抄檢討表時看清楚欄位名稱,「樓梯及平台」是兩個對象都要檢討。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至少一座安全梯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該出入口不直接連接居室(§97 第3項)——逐層檢查,含地上一層
- 居室側是否有門直接開向安全梯間?(從居室那一側開的門一樣違規)
- 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 ≥2 公尺、與同幢開口 ≥90 公分、未與陽台相連(§97 第1項第2款第2目);並已檢討 §97 第2項第(二)(四)目
- 安全梯防火門已標註防火時效與 0.5 小時阻熱性
- 每一扇防火門的開啟方向朝避難方向(§76 第5款)——逐扇對照,1F 通常應外開
- 樓梯平台迴轉半徑已實際畫圖檢查,未被中間扶手或門扇開啟範圍侵入(§33、圖33)
- 步行距離與重覆步行距離皆已檢討並標示數值與路徑(§93)
- 依用途組別與樓層數確認是否強制設置安全梯(§96)
- 無障礙樓梯檢討項目為「樓梯及平台之寬度」,非僅平台
- 直通樓梯若兼作安全梯/無障礙樓梯,已於圖上註明
- 面積或用途超過門檻時,樓梯座數與寬度同步檢討(§95、§98)
- 梯廳欲依 §162 免計容積,已確認連續不中斷
- 安全梯間內未併設昇降機
來源:高雄市工務局建照抽查缺失案件簡報 108年1月~114年12月(分類次數統計)。相關:07_防火區劃與防火構造、08_昇降機緊急進口防空避難與安全維護設計、11_無障礙建築物、02_建蔽率容積率面積計算與陽台露台雨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