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環境影響評估、航高機場園區、埤塘水圳、鐵路地下化捷運TOD、文化資產、風環境節能
本篇合併六個桃園都審的中低頻主題,各主題均須特定基地條件始行觸發,惟一經觸發即涉及跨機關法規要件:環境影響評估與環保局意見命中 159/1,089 案(14%)、航高機場園區與航空噪音 90 案(8%)、埤塘水圳與生態 180 案(16%)、鐵路地下化捷運與TOD 94 案(8%)、文化資產與公共藝術 43 案(3%)、風環境微氣候與節能 61 案(5%)。 逐年比率(分母見統計表)都有明顯上升趨勢:環評從 2021 年 4% 升到 2025 年 22%;文化資產從 2021
2024 年僅 13%,2025 年跳到 11%(與台鐵桃園、內壢車站地下化等站區案件集中出現有關);風環境節能從 2023 年 1% 升到 2025 年 8%(對應建築能效評估、綠建築鑽石級等新規範);埤塘水圳生態則在 2022 年出現一次跳升(3%→28%)後回落到 13~22% 區間浮動。這些主題雖然個別命中率不高,但只要基地條件符合,幾乎必問,且往往缺乏前例可循。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
Section titled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本篇六個主題具一共通性:均非都市設計本身之議題,而屬其他主管機關之法規要件(環境保護局、民航局、水利單位、文化局、鐵道局)。都審委員會之角色在於查核開發單位是否已先行確認上開前置要件;未予查證者,輕則補件,重則牴觸其他法規而受裁罰。以下分節說明各主題之觸發條件與因應重點。
二、必記規則
Section titled “二、必記規則”| 項目 | 規則 | 出處 |
|---|---|---|
| 環評高度門檻 |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6 條,高樓建築其高度 120 公尺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2022-03-24 第一審議會第6次、2023-09-14 第一審議會第16次 |
| 環評高度接近門檻的警示 | 建築高度極為接近認定標準(120 公尺)者,因認定標準無容許誤差之規定,未來興建完成高度若超過 120 公尺,恐有違反環評法之情形,應先行告知開發單位 | 2021-02-25 第一審議會第2次、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
| 工廠設立環評認定 | 應為工廠之設立但尚未確定工廠業別者,依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9 項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多次會議通案句,如 2021-12-16 第一審議會第24次(×6) |
| 環評範圍內開發應循環評變更程序 | 位於已公告審查結論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範圍內者,本案審定結果與涉及通過之環評書件內容若有不同,應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6 至38 條規定辦理變更作業 | 多次會議通案句,如 2024-08-27 第二審議會第20次 |
| 航高管制電梯替代方案 | 因航高管制電梯無法通達屋頂層者,經委員會討論同意以無障礙樓梯通達替代,惟樓梯須通達屋頂層並符合無障礙設施規範 | 2022-12-22 第一審議會第26次、2023-05-02 第二審議會第7次 |
| 航高絕對高度含避雷針 | 航高管制檢討應包含避雷針等絕對高度,於建物高度檢討圖說一併檢討 | 2021-08-24 第二審議會第15次、2023-04-18 第二審議會第6次 |
| 公共藝術退縮範圍 | 公共藝術品不得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內(含 N+1 範圍),並不得影響人行動線規劃 | 2021-03-11 第一審議會第3次、2025-06-19 第一審議會第19次 |
| 綠建築銀級門檻 | 建築基地開發規模達 2,000 平方公尺者,應取得綠化量、基地保水、水資源等指標之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證書,以此作為低衝擊開發技術達成時間之認定 | 2024-01-18 第一審議會第1次、2024-08-01 第一審議會第28次 |
| 建築能效評估 | 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案件,應併同檢討建築能效評估達 1 級以上,並附專章檢討及建築師簽證 | 2025-10-09 第一審議會第39次 |
三、高頻缺失樣態(分節,依觸發條件分類)
Section titled “三、高頻缺失樣態(分節,依觸發條件分類)”1. 環境影響評估——高樓案、工廠案、位於既有環評範圍內的案件
Section titled “1. 環境影響評估——高樓案、工廠案、位於既有環評範圍內的案件”什麼樣的案子會碰到:建築高度接近或超過 120 公尺的高樓案、尚未確定業別的工廠興建案、基地位於捷運/台鐵地下化/園區既有環境影響說明書公告範圍內的開發案。
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 條第1 項第11 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2024-08-01 第一審議會第28次,同句型出現 9 次 第三案) 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6 條「高樓建築,其高度120 公尺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本案建築高度字體標示太小且不清楚,如小於120 公尺,則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2022-03-24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一案) 本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其環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部),本案審定結果與涉及通過之各項環評書件內容若有不同,則應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6 至38 條規定向環境部辦理變更作業。(多次會議通案句)
會議紀錄中大量出現之「經檢視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屬制式結論,實質具意義者為兩項觸發條件:建築高度是否接近或超過 120 公尺,應於立面圖清楚標示高度數值;以及基地是否位於既有環評書件之公告範圍內,如屬之,任何量體、樓層、高度之變更均應先辦理環評變更程序,不得逕送都審核備。
2. 航高機場園區與航空噪音——大園、蘆竹、龜山等機場周邊航高管制區
Section titled “2. 航高機場園區與航空噪音——大園、蘆竹、龜山等機場周邊航高管制區”什麼樣的案子會碰到:基地位於機場航高禁限建管制範圍(多集中於大園、蘆竹、龜山一帶)、機場園區安置住宅街廓案、捷運沿線車站案。
考量社區住戶權益及行動不便者活動可及性請依本市都市審議原則檢討屋頂綠化設計應至少留設一座昇降機通達屋突層,併基地高程、航高管制線、建物樓層高度確實檢討,以通達屋頂層為原則,如因現場整地完成後之高程過高等因素留設確有困難者且不再增加建築量體,請詳敘原因後,同意不予留設。(2022-03-03 第一審議會第4次,同句型出現 4 次) 本案位於航高管制地區其設置確有困難,經委員會討論同意昇降機免通達屋突層。(2021-08-24 第二審議會第15次 第四案) 本案涉及桃園機場航高管制區,應以包含避雷針等絕對高度,於建物高度檢討圖說一併檢討。(2023-04-18 第二審議會第6次 第一案)
航高案件最常見之爭議為電梯是否應通達屋頂層:都審通案原則要求電梯通達屋頂層以利避難及無障礙使用,惟航高管制區常因高度限制而無法達成,委員會之慣例做法為同意電梯不通達,改以無障礙樓梯通達替代。立面圖應完整標示航高管制線與避雷針高度,不宜俟委員詢問後再補。
3. 埤塘水圳與生態——鄰埤塘、水圳、滯洪池基地
Section titled “3. 埤塘水圳與生態——鄰埤塘、水圳、滯洪池基地”什麼樣的案子會碰到:基地緊鄰埤塘、灌溉水圳,或基地內、鄰地設有滯洪池的開發案(多集中於龜山、蘆竹、觀音等地)。
補附剖面說明埤塘廣場景觀覆土深度。(2022-04-28 第一審議會第9次) 請釐清二期範圍滯洪池是否與一期併同計算,建議滯洪池於建築物筏基下設置,並加大容量,停車場下滯洪池建議改為透水層。(2021-08-05 第一審議會第14次 第五案) 請於報告書內部補充現況剖面圖,說明其現況高差與既有滯洪池及水保設施之關係。(2021-04-27 第二審議會第6次 第一案)
埤塘、水圳案件之重點在於滯洪池容量計算是否分期併計、筏基下設置滯洪池之可行性,以及基地與既有水利設施之高程關係應以剖面圖說明,不得僅以文字敘述。
4. 鐵路地下化捷運與TOD——捷運綠線、台鐵地下化車站及周邊TOD開發
Section titled “4. 鐵路地下化捷運與TOD——捷運綠線、台鐵地下化車站及周邊TOD開發”什麼樣的案子會碰到:捷運綠線車站新建工程、台鐵地下化車站(桃園、內壢等站)、機場捷運A7站區周邊開發案。
有關捷運站所需臨停接送車輛(汽機車、計程車、公車等)停靠彎,因屬臨時停靠性質,故同意規劃於公有人行道側,並以停車彎方式設計,無須跨越人行道進入基地內,惟請留意所剩公有人行道、自行車道與基地退縮之人行步道動線之連續性及行人停等空間。(2021-09-16 第一審議會第17次,同句型出現 4 次 第一案) 公共自行車租賃站為大眾運輸最後一哩路之重要設施,故本局支持於本站設置公共自行車租賃站,惟為避免捷運站啟用時土開大樓尚未完工而影響民眾使用,建請開發單位以全基地開發後之情形預留公共自行車租賃站空間……。(2022-09-01 第一審議會第18次) 本案為捷運設施,有關停車空間、無障礙設施設計、女兒牆框架、裝飾板、露梁、挑空過梁、排煙室、雨遮、花台、陽台、露台、AC 專用板、防火避難、步行距離、面積計算等請依特種建築物執照程序辦理。(2023-04-13 第一審議會第6次)
TOD 車站案之特殊性在於其屬特種建築物,一般民間建案須細部檢討之項目(雨遮、裝飾板、AC 專用板等)改依特種建築物執照程序辦理;另應注意 YouBike 場站空間之預留(單排 3.2m×25m、雙排 5m×15m,已含通行空間)及臨停接送彎與公有人行道之界面設計。
5. 文化資產與公共藝術——古蹟、歷史建築周邊或需設置公共藝術之案件
Section titled “5. 文化資產與公共藝術——古蹟、歷史建築周邊或需設置公共藝術之案件”什麼樣的案子會碰到:基地鄰接古蹟、歷史建築(如台鐵舊車站、中原文創園區周邊);申請容積獎勵、公有重大工程需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設置公共藝術。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2022-06-09 第一審議會第12次,引述文資法條文 第五案) C 區現存二棟倉庫,其一為本市公告登錄歷史建築(軌道願景館),另一為都計保存(尚未具文資身份)目前以「古蹟」描述標註之報告書與簡報文字,請予修正。(2025-04-24 第一審議會第12次) 公共藝術品不得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並以1 處為原則,考量行人安全建議設置於綠地區域。(2021-05-06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公共藝術請設置於N+1 範圍外並請依規設置。(2025-06-19 第一審議會第19次 第三案)
文化資產案件最常見之錯誤為用語不精確:將「歷史建築」誤載為「古蹟」,兩者法律位階與審議程序均不相同,應先向文化局確認基地內建物之正確文資身分後再行撰擬報告書。公共藝術之通案規則為不得設於法定退縮範圍(含 N+1)內,並以設置 1 處為原則。
6. 風環境微氣候與節能——綠建築標章、建築能效評估
Section titled “6. 風環境微氣候與節能——綠建築標章、建築能效評估”什麼樣的案子會碰到: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之案件、基地開發規模達 2,000 ㎡以上(航空城、工五工業區等土管有明文規定者)、申請開放空間獎勵須檢討建築能效者。
因本要點第31 點第1 款及第2 款已規定建築基地開發規模達2,000 平方公尺者,應取得經審核通過綠化量、基地保水、水資源等指標之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證書,已達低衝擊開發技術精神,爰建議以業者於一樓樓板勘驗前,檢附銀級以上綠建築候選證書,作為認定低衝擊開發技術達成時間。(2024-03-14 第一審議會第5次、2024-08-01 第一審議會第28次 第一案) 建議補充說明本案開發後如何確保達到建築能效1 級之具體作為。(2025-07-17 第一審議會第24次 第二案) 本案為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案件,應併同檢討其建築能效評估達1 級以上,請補充專章檢討及建築師簽證。(2025-10-09 第一審議會第39次 第三案) 車道旁植栽配置不建議採大範圍種植灌木方式,請改種植整排喬木以優化微氣候空間,另輔以1/30 剖面大樣圖說明。(2022-02-08 第二審議會第2次 第一案)
2024~2025 年起,建築能效評估(達 1 級以上)與綠建築銀級以上標章成為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大型開發案的明確門檻,這是近年新增的量化要求,早期案例的綠建築銅級標準已不足以參考,送審前務必查最新版都審原則及土管規定。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建築高度接近或超過 120 公尺者,立面圖已清楚標示高度數字,並確認是否需辦理環評
- 工廠興建案已依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9 項確認業別與環評認定方式
- 基地位於既有環評書件公告範圍內者,已確認本案內容與環評書件是否一致,如有變更已知會相關主管機關
- 位於航高管制區者,已檢討電梯通達屋頂層之可行性,無法通達者已提出無障礙樓梯替代方案
- 航高管制圖說已包含避雷針等絕對高度
- 鄰埤塘、水圳、滯洪池基地已用剖面圖說明與既有水利設施之高程關係,滯洪池容量計算已釐清是否分期併計
- TOD/捷運車站案已確認是否適用特種建築物執照程序,並預留 YouBike 場站空間及臨停接送彎
- 基地內或鄰接建物之文資身份(古蹟/歷史建築/無身份)已向文化局確認,報告書用詞正確
- 公共藝術設置位置未落在法定退縮範圍(含 N+1)內
- 開發規模達 2,000 ㎡以上者,已依規定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候選證書;申請開放空間獎勵者已檢討建築能效達 1 級以上並附建築師簽證
相關篇章:24_容積獎勵回饋與社會住宅、21_結構耐震技師簽證與施工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