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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陽台、雨遮、露台與裝飾物

根本問題:陽台/雨遮/露台/裝飾物的「該不該計面積、該計哪種面積」規則繁瑣,又與容積緊密相關,曾達 93 次高頻。近兩年(113→114)下降,顯示設計端漸熟悉規則,但仍是重點。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
裝飾物深度裝飾柱/版深度超過 1m 未計面積、未標深度建管手冊裝飾柱原則
露台圍閉露台上方有頂蓋/框架圍閉應改計陽台或容積技規 §1
陽台超 1/8陽台超過該層 1/8 或 8 ㎡未計樓地板技規 §1(十八)
陽台 10%陽台面積超過當層容積樓地板 10%技規 §162
雨遮深度入口雨遮超過 2m、一般雨遮超過 1m 未計容積技規 §1、§162
陽台透空率陽台 3/4 透空、開口率未檢討解釋令
欄杆陽台欄杆高度、間距未標示/不符技規 §38
陽台臨居室陽台未臨居室、深度大於居室淨深建管手冊 CH06-04-08
花台花台與室內無高程差不符、屋頂女兒牆淨高 110cm解釋令

1. 裝飾物/裝飾柱深度(與 01 連動)

Section titled “1. 裝飾物/裝飾柱深度(與 01 連動)”
  • 深度超過 1 公尺通常要計入面積;須標示深度並依「裝飾柱設置原則」檢討。
  • 透空遮陽板(2F~RF)超出規定範圍要計入樓地板面積。
  • 裝飾柱版介面與陽台相接者,應併入陽台面積。
  • 入口雨遮免計容積僅限開口左右各 50cm 以內、深度 2m 以內。
  • 一般雨遮深度超過 1m 部分依 §162 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 露台上方有頂蓋、框架、裝飾板投影者,應改以陽台檢討或計入容積樓地板。
  • 屋突層不得設置陽台、露台。
  • 陽台超過該層樓地板 1/8 或 8 ㎡部分計入樓地板面積(技規 §1)。
  • 陽台總面積不得超過當層容積樓地板面積 10%(技規 §162)。
  • 計入法定空地之陽台須標示欄杆、落水頭、高程。
  • 陽台須臨接居室,且深度不得大於居室淨深度(CH06-04-08)。
  • 陽台欄杆高度、間距須標示且符合 §38。
  • 花台與室內須有明顯高程差;屋頂綠化花台臨女兒牆部分須維持女兒牆淨高 110cm。

  • 裝飾物/裝飾柱深度已標示,超過 1m 已計面積;與陽台相接介面併入陽台
  • 入口雨遮限開口左右 50cm、深 ≤2m;一般雨遮超 1m 已計容積
  • 露台無頂蓋/框架/裝飾板投影圍閉;屋突層無陽台露台
  • 陽台超 1/8 或 8㎡ 已計樓地板;陽台總量 ≤ 當層容積樓地板 10%
  • 計入法空之陽台已標欄杆、落水頭、高程
  • 陽台臨居室、深度 ≤ 居室淨深;欄杆高度/間距符合 §38
  • 花台與室內有高程差;屋頂女兒牆淨高 ≥110cm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01_建蔽率容積率與面積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