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建蔽率、容積率與面積檢討
根本問題:面積與容積檢討涉及大量逐項計算,任一處算錯即退件,因此年年穩居抽查缺失第 1 名(73~131 次),且大幅領先其他類別。爭點幾乎都集中在「哪些空間要計入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容積」。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出現年度 |
|---|---|---|---|
| 代替柱中心線 | 無外牆時建築面積未計至代替柱中心線 | 技規設計施工編 §1(三) | 107–114 每年 |
| 過樑未計入 | 結構過樑、天井過樑未計入建築面積 | 技規 §1(三) | 每年 |
| 裝飾物/裝飾柱 | 深度超過 1m 未計入、未依「裝飾柱設置原則」、透空遮陽板自區劃中心線外超 1m | 建管手冊裝飾物原則 | 每年 |
| 梯廳免計容積 | 淨寬不足 2 公尺仍免計容積 | 技規 §162 | 每年 |
| 機電空間 15% | 機電免計容積超過當層/全棟 1/10 | 技規 §162 | 每年 |
| 露台/陽台圍閉 | 露台圍閉、陽台超 1/8 未計樓地板/容積 | 技規 §1(十八/二十) | 每年 |
| 防空避難重複扣除 | 防空避難室與停車空間免計容積重複扣除 | 技規 §162 | 107–109、114 |
| 鄰房佔用 | 鄰房佔用未計入建築面積、面積前後不一致 | — | 114 |
| 基地範圍 | 永久性空地(溝渠)、道路用地、保護區未剔除基地範圍 | 建管自治條例 | 109、114 |
1. 代替柱中心線
Section titled “1. 代替柱中心線”- 規定:無外牆之空間(如一樓停車空間、開放外廊),建築面積應計至「代替柱中心線」,不是柱外緣也不是柱內緣。依技規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 款。
- 常見錯:一樓停車空間、機車停車間、店舖旁開放空間,建築面積算錯基準。
- 教訓:一樓所有無外牆空間,逐一確認面積基準線。
2. 過樑一律先檢討計入建築面積
Section titled “2. 過樑一律先檢討計入建築面積”- 結構過樑、天井過樑、陽台外側過樑——只要有結構過樑,先假設要計入建築面積,再依規檢討能否扣除。
- 「過樑計建築面積範圍有誤,應含柱位」是 114 年原文用語。
3. 裝飾物/裝飾柱:深度與透空率
Section titled “3. 裝飾物/裝飾柱:深度與透空率”- 裝飾物(柱、牆、遮陽板)深度超過 1 公尺通常要計入面積;深度從建築線外緣/區劃中心線量起,不是從外牆量。
- 透空遮陽板自區劃中心線外皮超過 1 公尺,設置即不符、容積要計入。
- 裝飾柱須依「裝飾柱設置原則」標示深度、提都審同意之範圍僅限標準層,其餘樓層未審查者不得比照。
4. 梯廳 2 公尺、機電 15%(技規 §162)
Section titled “4. 梯廳 2 公尺、機電 15%(技規 §162)”- 梯廳淨寬不足 2 公尺不得免計容積;可扣除者僅限深度 2 公尺範圍。
- 機電空間免計容積須同時小於該層容積 1/10 及全棟 1/10。
- 共用梯廳依 §162 合併檢討 15%。
5. 露台圍閉、陽台超 1/8
Section titled “5. 露台圍閉、陽台超 1/8”- 露台一旦上方有頂蓋或框架圍閉,應改以陽台或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
- 陽台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 1/8 或 8 ㎡部分計入樓地板面積;陽台面積另不得超過當層容積樓地板 10%(§162)。
6. 容積上限與獎勵容積
Section titled “6. 容積上限與獎勵容積”- 土管容積率上限要有計算式(例:220%+220%×40%=308% 上限,超過即退——107 年原案)。
- 獎勵容積比例(時程、公益設施等)說明欄數字須與申請書、面積計算表一致。
7. 防空避難室不得與停車空間重複免計(技規 §162)
Section titled “7. 防空避難室不得與停車空間重複免計(技規 §162)”- 防空避難室免計容積與停車空間免計容積不得重複扣除——這是逐年反覆出現的經典錯誤。
- 防空避難室若非法定(自設),不能比照免計。
8. 基地範圍剔除項目
Section titled “8. 基地範圍剔除項目”- 永久性空地(溝渠、水溝超過 4 公尺)、道路用地、保護區,不得納入基地範圍,否則建蔽容積基準全錯。
- 鄰房佔用面積要釐清,基地面積前後須一致。
9. 面積計算表本身的形式
Section titled “9. 面積計算表本身的形式”- 面積計算表須逐層列式(樓地板面積、免計容積面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 變更設計時,本次圈選變更須釐清「變更前後差異值」。
- 一層平面圖建築面積範圍要上色且與計算表一致。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所有無外牆空間(一樓停車、外廊)建築面積計至代替柱中心線
- 結構過樑、天井過樑已逐一檢討計入建築面積(含柱位)
- 裝飾物/裝飾柱深度自正確基準量起,超過 1m 已計面積;透空率檢討完成
- 梯廳淨寬 ≥2m 才免計容積;機電空間免計 ≤ 當層及全棟各 1/10
- 露台無圍閉/頂蓋;陽台超 1/8 已計樓地板、未超當層容積 10%
- 容積率未超土管上限,計算式與獎勵比例三處(申請書/說明欄/面算表)一致
- 防空避難室與停車空間未重複扣除免計容積
- 基地範圍已剔除溝渠、道路用地、保護區;鄰房佔用已計入
- 面積計算表逐層列式、有頁碼,圖面上色與計算表一致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04_陽台雨遮露台與裝飾物、11_防空避難與屋頂避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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