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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防空避難與屋頂避難平台

根本問題:防空避難室的兩大經典錯誤是「與停車空間重複扣除免計容積」與「面積/固定設備比例算錯」。長年 10~22 次。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
重複扣容積防空避難室與停車空間免計容積重複扣除技規 §162
與停車區劃防空避難室未與停車空間/其他用途區劃技規
面積檢討法定面積、免計面積數值不一致、檢討式有誤技規 §142
固定設備§142 固定設備比例未檢討技規 §142
出入口未設兩處進出口、未依 §144 設階梯式出入口技規 §144
非法定自設非法定防空避難室仍比照免計技規 §162
屋頂避難平台屋突涉光電設備、屋突框架圍閉計面積技規 §1

1. 不得與停車空間重複扣除(最關鍵)

Section titled “1. 不得與停車空間重複扣除(最關鍵)”
  • 防空避難室免計容積與停車空間免計容積不得重複扣除(§162)——與 01_建蔽率容積率與面積檢討 同源的高頻錯。
  • 防空避難室非法定(自設)部分不能比照免計容積。
  • 防空避難室須與停車空間及其他用途分開檢討、區劃
  • 法定面積、免計面積須一致;§142 不含門廳;固定設備比例要檢討。
  • 衛生設備人數計算標準與防空避難室面積標準不同,勿混用。
  • 面積未達 240㎡ 應再設一處階梯式出入口;開口須依 §144 第 3 款檢討。
  • 屋頂避難平台涉太陽光電設備者要納入相關檢討;屋突框架圍閉應計入屋突面積。

  • 防空避難室與停車空間免計容積未重複扣除
  • 非法定(自設)部分未比照免計容積
  • 防空避難室與停車空間、其他用途已區劃
  • 法定面積/免計面積一致;§142 不含門廳;固定設備比例已檢討
  • 出入口數量、階梯式出入口(<240㎡)、§144 開口已檢討
  • 屋頂避難平台光電設備、屋突框架圍閉面積已處理

來源:台中市建照抽查缺失統計 107–114 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01_建蔽率容積率與面積檢討03_停車空間與裝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