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面積、容積與建築面積
根本問題:109-1~115-1 共 12 期可讀講義,每一期都有面積或容積的案例,累計 107 則,是第二名(25 則)的四倍以上。爭點幾乎都集中在「這個空間到底算不算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容積」——不是公式算錯,而是空間類型判錯、免計條件套錯,或圖面與計算表不一致。
最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最高頻缺失樣態”| 缺失類型 | 典型錯誤 | 依據 | 出現期別 |
|---|---|---|---|
| 建築面積投影範圍 | 樓梯、露臺、陽台、過樑、車道上方的投影誤計或漏計 | 技規設計施工編 §1(三) | 109–115 每期 |
| 梯廳免計容積 | 淨深度未達 2m 或未連續設置仍免計容積 | 技規 §162 | 109-2、110-1、110-2、112-1 |
| 機電空間免計 | 機電設備空間超過該層居室樓地板 1/10 仍免計 | 技規 §162 | 110-1、112-1、114-2 |
| 陽台深度 | 陽台深度超過 2M 部分未計入容積樓地板 | 技規 §1 | 110-1、111-1、112-2、113-1 |
| 出入口雨遮 | 未自外緣 2M 計算樓地板;或非懸挑式設計 | 技規 §1 | 109-1、110-1、112-2、113-1、115-1 |
| 挑空昇降機道 | 挑空樓層昇降機道未計樓地板面積 | 技規 §162 | 112-1、113-2、114-2 |
| 水箱/機房 | 地下室水箱漏計樓地板、未依最大樓地板檢討開挖率 | — | 114-1 |
| 停車容積類型 | 一層機械停車卻以倉儲式停車空間檢討地下容積 | 技規 §162 | 113-2、114-1、114-2 |
| 車位折減重複扣抵 | 各類用途法定車位折減之樓地板重複扣除 | — | 114-1 |
1. 建築面積投影範圍
Section titled “1. 建築面積投影範圍”- 規定: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技規設計施工編 §1 第 3 款)。
- 常見錯:樓梯不符免計條件卻未納入投影(115-1 p.48);上方露臺投影被自行計入建築面積(114-1 p.98);挑空過樑投影未計入(109-1、111-1、112-2);車道上方無頂蓋卻自行計入(109-1 p.40)。
- 教訓:投影是「該計的沒計」和「不該計的亂計」兩個方向都會被抓。未計入容積樓地板的部分,不得自行計入建築面積(112-2 p.60、111-1 p.133)。
2. 梯廳:淨深度 2 公尺,而且要「連續」
Section titled “2. 梯廳:淨深度 2 公尺,而且要「連續」”- 講義原文:「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應連續設置,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技規 §162;112-1 p.94)。
- 連續這兩個字是重點——112-1 p.94 的原案就是「梯廳連續設置淨深度小於二公尺包含出入口」被判有誤。
- 梯廳內設水箱導致淨寬/淨深不足,該範圍應計入容積(109-2 p.69、110-1 p.70)。
- 淨深度不足處只有不足的那一段要納入容積檢討,不是整個梯廳(110-1 p.70「梯廳淨寬<2M處,應納入容積檢討」)。
3. 機電設備空間:該層居室樓地板的 1/10
Section titled “3. 機電設備空間:該層居室樓地板的 1/10”- 講義原文:「各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應小於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112-1 p.96)。
- 注意分母是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不是該層全部樓地板面積。
- 110-1 p.69 另有「檢討機電 10% 或 15%」的區分——適用哪一個取決於案件條件,送件前務必回查現行 §162 全文。
- 非屬區分所有權建築物的機電空間,免計條件不同,不可沿用集合住宅算法(114-2 p.107)。
4. 陽台深度 2M、雨遮外緣 2M
Section titled “4. 陽台深度 2M、雨遮外緣 2M”- 陽台深度超過 2M 的部分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並以不同圖例標示計算(110-1 p.74、111-1 p.136、112-2 p.69–70、113-1 p.94)。
- 出入口雨遮應自其外緣 2M 計算樓地板面積(技規 §1;110-1 p.75、112-2 p.67、109-1 p.50)。
- 出入口雨遮應為懸挑式設計;內凹型未檢討容積樓地板或陽台面積即為缺失(115-1 p.49、113-1 p.92)。詳見 05_陽台雨遮露臺與裝飾物。
5. 電梯機房:昇降機道水平面積的 2 倍
Section titled “5. 電梯機房:昇降機道水平面積的 2 倍”- 講義原文:機房面積不得小於「昇降機道水平面積之二倍」,但無礙機械配設及管理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110-1 p.89、112-1 p.108)。
- 這是下限不是上限——常被誤讀。
6. 挑空、水箱與地下室
Section titled “6. 挑空、水箱與地下室”- 挑空樓層的昇降機道應計算樓地板面積(112-1 p.95、113-2 p.89、114-2 p.100)。
- 地下室水箱應計入樓地板面積,並依最大樓地板檢討開挖率(114-1 p.97)。
- 倉儲式機械停車空間的附屬維修空間內不得設置水箱或機房(110-1 p.86、112-1 p.98、112-2 p.73)。
7. 停車與容積的交界
Section titled “7. 停車與容積的交界”- 一層設置機械停車,不得以倉儲式停車空間方式檢討地下室容積(114-1 p.91)。
- 各類用途法定車位折減之樓地板不得重複扣抵(114-1 p.100)。合併檢討不等於可以重複扣除。
- 詳見 02_停車車道與無障礙。
容易犯錯的根本原因
Section titled “容易犯錯的根本原因”- 先畫圖、後補算:平面已定案才找免計依據,容易把不適用的免計規則硬套進去。
- 同一空間多種名稱:雨遮、陽台、挑空、機電、停車等名稱與法規上的面積類型未必相同。
- 只核計算表,未核圖面:抽查常直接從圖面找到表上沒有反映的樓梯、水箱、昇降機道或雨遮。
- 混用前案邏輯:機電與停車的免計條件會受到樓層、權屬、用途與設置型態影響。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建築面積圖已以外牆中心線或代替柱中心線說明計算邊界(技規 §1 三)。
- 樓梯、昇降機道、水箱、管道與挑空區均有「計入/免計」判定與依據。
- 未計入容積樓地板的部分,沒有被自行計入建築面積(反向錯誤同樣會被抓)。
- 梯廳淨深度 ≥ 2m 且連續設置(含出入口段);不足處已納入容積檢討。
- 機電設備空間 < 該層居室樓地板 1/10;非區分所有權建築物已另依適用條件檢討。
- 陽台深度超過 2M 部分已計入容積樓地板,並以不同圖例標示。
- 出入口雨遮為懸挑式,並自外緣 2M 計算樓地板面積。
- 電梯機房面積 ≥ 昇降機道水平面積 2 倍(或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 地下室水箱已計入樓地板,且開挖率以最大樓地板檢討。
- 停車空間的型態、樓層位置、容積計算與法定車位計算一致;車位折減無跨用途重複扣抵。
- 面積計算表、建築概要表與各層圖說的數字已交叉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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