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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停車、車道與無障礙

錯誤類型真實案例摘要送件前應做什麼講習來源
地面層以外停車未設汽車車道本案例基地面積超過 1,500 平方公尺,屋頂層設停車位,卻以汽車升降機通達本案類型應先確認基地面積、停車樓層及《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5 款是否適用;在車道圖上畫完整通達路徑115-1,案例 07,第 53 頁;114-1,案例 06,第 94 頁
轉盤代替迴轉軌跡本案例在地下室以汽車轉盤取代車道迴轉半徑與軌跡檢討對每一車位畫出實際進、出與迴轉軌跡;如擬設轉盤,仍須確認其不能取代本案所需的車道迴轉檢討115-1,案例 08,第 54 頁;114-1,案例 05,第 93 頁
機械停車容積類型誤用一層機械停車,卻用倉儲式停車空間方式檢討地下容積車位型態、設置樓層、平面標註與容積計算應一對一對應114-1,案例 03,第 91 頁
停車樓地板折減重複各用途法定車位折減之樓地板重複扣抵依用途分列法定車位與可折減面積,完成後再彙總;合併檢討不代表可重複扣除114-1,案例 12,第 100 頁
無障礙通路與車道關係誤判本案例地面層僅供停車使用,無障礙通路可與車道重疊;其他樓層或用途未必相同先界定該層是否僅供停車使用,再在圖面標示無障礙動線與車道重疊的依據;不要擴大套用此例外115-1,案例 10,第 56 頁
  1. 基地與停車需求:確認基地面積、用途別、法定車位數及任何適用的折減。
  2. 通達性:從道路出入口一路畫到每個車位,包含坡道、升降機、迴轉與離場路徑。
  3. 型態一致性:平面、剖面、停車計算表與容積表對「自走、機械、倉儲」的分類必須一致。
  4. 無障礙動線:獨立標示人行動線;如主張可與車道重疊,必須記錄案件適用條件與來源。
  • 各層停車空間都有可讀的汽車進出、迴轉及離場軌跡。
  • 如擬以升降機或轉盤輔助停車,已另行完成本案適用的車道/迴轉檢討。
  • 基地面積、停車樓層與汽車車道要求已一併確認。
  • 自走、機械、倉儲等停車型態在所有圖表一致。
  • 法定車位折減的樓地板面積未在不同用途間重複扣抵。
  • 無障礙車位與通路均已從建築線或適當入口連續檢討;重疊車道的主張有明確條件與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