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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結構耐震與技師簽證、施工計畫與鄰房保護

「結構耐震與技師簽證」命中 484/1,089 案(44%);「施工計畫與鄰房保護」命中 306/1,089 案(28%)。 兩者逐年命中數雖屬平緩,惟換算為比率後(各年案數見統計表:2021 年 239 案、2022 年 240 案、2023 年 151 案、2024 年 192 案、2025 年 193 案),可見「結構耐震」之命中率明顯攀升:2021 年 28%、2022 年 20%,2023 年升至 54%,2024 年 61%,2025 年 65%。其成因非審查標準突然趨嚴,而係雲梯車救災載重、邊坡穩定分析等固定檢核項目於近三年幾乎成為每案必查事項。「施工計畫與鄰房保護」則相對平穩,20212023 年約 2225%,2024~2025 年略升至 33~35%。

結構與施工兩項於都審階段常被視為建照階段之事項,惟桃園都審委員會反覆要求於都審階段即完成結構安全性、簽證責任、開挖範圍與鄰房保護之原則性檢討,其理由有二:

  1. 雲梯車救災動線常與結構、鋪面設計綁在一起:雲梯車重量高達 36 公噸,凡是雲梯車通行、停等空間涵蓋排水溝或人行道,都要結構技師簽證載重沒問題,這不是建照才要處理的事,都審圖說就要標示清楚。(本篇只收「載重要不要簽證」這一面;救災活動空間的尺寸、防護範圍、與植栽車道的衝突,主篇是 19_消防避難與雲梯車救災
  2. 地下室開挖範圍是都市設計的退縮線題目,不是純結構問題:桃園都審原則明訂臨道路、人行步道用地、廣場用地退縮範圍內不得開挖地下室,這條退縮線同時牽動立面退縮、植栽覆土深度、開放空間檢討,任何一處出錯都會被要求全部重畫。
項目規則出處
地下室開挖退縮建築基地臨道路、人行步道用地、廣場用地 2 公尺範圍內,地下一層建築不得開挖地下室多次會議通案規則,如 2022-03-31 第一審議會第7次、2021-12-28 第二審議會第25次
開挖退縮(小基地)基地面積未達 3,000 平方公尺者,前述範圍縮為 1.5 公尺,或改留設長 1.5 公尺以上、寬深各 1.5 公尺以上之植栽槽2023-09-21 第一審議會第17次(訂定桃園市都審原則條文)
開挖率上限部分計畫區基地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 70%2024-01-23 第二審議會第1次、2024-02-15 第一審議會第3次
雲梯車載重簽證本市雲梯車資訊(長 12m、寬 3.6m、迴轉半徑 14m、重量 36 公噸)應書面註記;載重設計若涵蓋排水溝或人行道,亦應符合指導原則並經結構技師計算認可多次會議通案句,如 2022-11-10 第一審議會第23次
簽證檢討表相關簽證檢討表請建築師確實簽證負責2025-08-05 第二審議會第24次等多次
邊坡案件應出具相關技師簽證之邊坡穩定分析報告書圖文件2023-03-07 第二審議會第3次、2024-02-29 第一審議會第4次
山坡地加強審查基地是否為山坡地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規模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辦理山坡地加強審查,並專章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3 章2021-05-25 第二審議會第8次
特殊結構外審無樑板結構、大型特殊造型結構經委員會提醒應經特殊結構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後方可施工2021-07-22 第一審議會第13次、2021-06-10 第一審議會第9次

1. 面積計算表與圖說不一致(機電空間、開挖範圍最常見)

Section titled “1. 面積計算表與圖說不一致(機電空間、開挖範圍最常見)”

P7-1 面積計算表地下層機電設備空間為0,與圖說內容不一致,其容積計算應依技術規則第162 條核實計算,請修正。(2021-06-29 第二審議會第11次,同句在全 corpus 出現 6 次以上)

此句幾為每次審查之固定退件理由:地下室設有機電空間而面積計算表填列 0,顯示未核實檢討容積歸屬,屬送件前核對表格數值即可避免之錯誤。

2. 開挖範圍與退縮線標示錯誤或遺漏

Section titled “2. 開挖範圍與退縮線標示錯誤或遺漏”

請釐清地面層平面圖基地東南側地下室開挖範圍是否鄰建築線退縮2 公尺。(2021-09-30 第一審議會第18次 第一案) 建築基地 臨道路、人行步道用地、廣場用地 2 公尺範圍內,地下一層建築不得開挖地下室,請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與地界距離。(2022-01-20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二案)

常見錯誤:開挖線僅繪於剖面圖而平面圖未標示;或平面圖與剖面圖之開挖範圍互相矛盾。委員會多次要求於同一張圖面併同標示建築線、開挖線與退縮尺寸三者之關係,缺一不可。

請確認開挖範圍內喬木覆土深度是否≧1.5 公尺,如不足請以降板方式處理。(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四案) 開挖範圍上方植栽槽請搭配街道家具整體設計,突出地面槽體高度以不大於 45 公分為原則,且須設於n+1 退縮範圍後。(2023-06-27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一案)

地下室開挖範圍上方種植喬木而覆土深度不足 1.5 公尺,為全庫最常見之退件事由之一;其表現為植栽議題,成因則在結構開挖設計,送審前宜以剖面圖逐一核對各喬木位置之覆土深度。

4. 結構安全性因量體變更、異型柱、扭轉效應被要求加強評估

Section titled “4. 結構安全性因量體變更、異型柱、扭轉效應被要求加強評估”

部分地下室車道柱與1 樓以上柱斷面縮小形成異型柱,在地震力之軸力傳遞及耐震力恐受影響,請儘可能修正結構系統或結構細部分析時,結構模型輸入考量特異型柱現況及局部應力有效檢核及配筋施工圖詳圖繪製說明以保結構安全。(2021-07-27 第二審議會第13次 第一案) 本案增加地上三層為地上十一層,建議左棟於結構分析時須考量之高寬比及狹長平面扭轉效應。(2021-05-25 第二審議會第8次 第一案)

變更設計增加樓層、車道柱斷面縮小形成異型柱、結構平面不規則致轉角扭力較大,均為委員會要求「結構技師評估安全無虞」之高頻觸發條件,應於都審階段即先行請結構技師確認,不宜留待建照階段辦理。

有關水浮力檢討應考慮施工期間對超挖及低層區之影響,請提供降水水位之建議。(2021-06-10 第一審議會第9次 第一案) 本案開挖地下五層,建請檢視地下水浮力對建築物影響。(2022-07-21 第一審議會第15次 第一案)

地下開挖達 4 層以上者幾均會被要求檢視水浮力,地下室層數達 4 層以上之案件宜於報告書內主動檢附水浮力檢討專章。

6. 施工期間對鄰房、周邊環境的衝擊未妥善說明

Section titled “6. 施工期間對鄰房、周邊環境的衝擊未妥善說明”

本案戶數達301 戶,請調整車道出入口與鄰房距離,並加強該處綠化,降低對鄰房之干擾;另適度加寬車道,供機車動線進出順暢、安全。(2021-06-24 第一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 有關本案建物基礎設於回填土上,考量衍生增加施工負荷、成本及周邊構造使用維護等相關結構安全性問題,經設計單位適度調整後,會中多數委員仍認為不妥適,請主辦機關及代辦工程機關審慎評估。(2021-09-02 第一審議會第16次,公有工程案,經委員會否決回填土做法)

大規模填土墊高基地、基礎設於回填土上者,常被要求重新評估其合理性;縱有補強設計亦非當然認可,委員會傾向要求順應原地形、避免大規模填土。

7. 人行無障礙破口與退縮範圍順平(施工計畫連動退縮界面)

Section titled “7. 人行無障礙破口與退縮範圍順平(施工計畫連動退縮界面)”

有關本案人行無障礙破口位置(主入口、車道進出口、街角),請依市區道路及附屬設施工程規範設計,補附1/30~1/50 縱、橫向剖面圖,標示高程、坡度、材質等,另沿街法定退縮範圍內人行步道的橫向坡度請以2.5%為原則,並說明相關順平處理位置。(多次會議通案句,如 2021-05-06 第一審議會第7次)

此項幾乎每案均會提出,屬施工圖說階段即應備妥之固定檢討項目:主入口、車道出入口、街角三處破口均應檢附縱橫剖面圖,橫向坡度以 2.5% 為原則,並應說明與既有人行道之順平銜接方式。

  • 面積計算表與平面圖的機電空間、地下層樓地板面積數字一致,機電空間非填 0
  • 地下室開挖範圍已依規定退縮(一般案 2 公尺、基地未達 3,000 ㎡者 1.5 公尺),並在平面圖、剖面圖同步標示建築線、開挖線、退縮尺寸
  • 開挖範圍上方喬木已檢討覆土深度是否≧1.5 公尺,不足者已用降板處理並附剖面圖
  • 雲梯車救災動線涵蓋排水溝或人行道者,已附結構技師計算認可之載重檢討
  • 相關簽證檢討表已由建築師確實簽證負責,非空白或制式套語
  • 邊坡案件、山坡地達 3,000 ㎡以上案件,已確認是否需辦理山坡地加強審查或邊坡穩定分析報告
  • 異型柱、結構平面不規則、扭轉效應顯著(如變更設計增加樓層)之案件,已請結構技師出具安全性評估
  • 地下開挖層數達 4 層以上,已附水浮力與超挖區施工期間水位控制說明
  • 大規模填土或基礎設於回填土者,已評估合理性,避免委員會逕行否決
  • 人行無障礙破口(主入口、車道進出口、街角)已附縱橫向剖面圖,標示高程、坡度、材質,橫向坡度以 2.5% 為原則並說明順平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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