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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防火避難及消防設施與樓梯梯廳步行距離

對應桃園統計分類:「防火避難及消防設施(出入口、走廊、樓梯、緊急進口)」(四年合計 334 次)+「樓梯、欄杆、坡道」(四年合計 85 次)。 根本問題:112、113年「防火避難及消防設施」單獨逼近百次(92、106),是這兩年僅次於圖說不一致的第2大類,步行距離、安全梯開口逐年反覆出現,是桃園送件前應優先自查的高頻痛點。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出現年度
步行距離超標各層樓梯步行距離未依樓層別/類組別上限檢討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93、§94111–114 每年
安全梯開口距離安全梯與同幢建築物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未達90公分;戶外安全梯開口未大於2㎡或距其他開口未達2M技則§97一之(三)111–114 每年
安全梯連通居室安全梯僅一處出入口之規定未落實,或安全梯直接連通居室技則§97二之(二)111–114 每年
樓梯尺寸、欄杆高度未標示樓梯寬度、欄杆高度未於圖面標示111–114 每年,114年41次為四年新高
電梯遮煙性未標示電梯(含避難層外之昇降機道、管道間)遮煙性未於圖面標示技則§79-2111–114 每年
防火門開向防火門未朝避難方向開啟(樓向外開啟例外規定未落實)技則§76第5款111–114 每年(歸屬防火構造,但常與避難動線一併檢討)

1. 步行距離:分層、分類組檢討,逐一畫路徑

Section titled “1. 步行距離:分層、分類組檢討,逐一畫路徑”
  • 樓梯步行距離依技則§93、§94逐層檢討,15樓以上上限50→40M或30M(特定類組)→20M,非防火構造30M;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的步行距離也不得超過前條規定。
  • 教訓:不要只檢討到「安全梯門」,避難層安全梯門到屋外出入口的距離也要算進去。每一樓層都要單獨畫路徑檢討,不能用同一組數字套用全棟。

2. 安全梯開口距離:90公分與2公尺兩組數字別混淆

Section titled “2. 安全梯開口距離:90公分與2公尺兩組數字別混淆”
  • 安全梯與同幢建築物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須達90公分(技則§97一之(三))。
  • 戶外安全梯單一開口面積應大於2平方公尺,且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的距離應大於2公尺——這是另一組獨立標準,不能與90公分的規定混用。

3. 安全梯不得直接連通居室、應僅一處出入口

Section titled “3. 安全梯不得直接連通居室、應僅一處出入口”
  • 依技則§97二之(二),安全梯應至少一座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通居室。

4. 樓梯尺寸、欄杆高度未標示(114年暴增至41次)

Section titled “4. 樓梯尺寸、欄杆高度未標示(114年暴增至41次)”
  • 「樓梯、欄杆、坡道」這一項在114年從25次跳到41次,是四年新高,顯示近期抽查對圖面尺寸標示完整度要求更嚴。
  • 教訓:樓梯寬度(含上下方向)、欄杆高度、坡道坡度均應在圖面上明確標示數字,不能只靠比例尺目測。

5. 電梯(昇降機道、管道間)遮煙性

Section titled “5. 電梯(昇降機道、管道間)遮煙性”
  • 昇降機道、管道間應具遮煙性,且須於圖面明確標示(技則§79-2)。此為逐年反覆出現的固定樣態。
  • 防火門原則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一樓應向外開啟(技則§76第5款);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設計時要判斷案件是否屬於例外情形,不能一概比照。

  • 各層樓梯步行距離已依技則§93、§94逐層檢討,含避難層安全梯門至屋外出入口的距離
  • 安全梯與同幢建築物其他開口相距≥90公分(技則§97一之(三))
  • 戶外安全梯單一開口面積>2㎡,且與建築物任一開口距離>2M
  • 安全梯至少一座僅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通居室(技則§97二之(二))
  • 樓梯寬度(含上下方向)、欄杆高度、坡道坡度已於圖面明確標示尺寸
  • 昇降機道、管道間遮煙性已於圖面標示(技則§79-2)
  • 防火門開啟方向依技則§76第5款檢討,例外情形(住宅、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連接走廊)已釐清

來源:桃園市建管處「建造執照抽查常見缺失樣態彙整」111~114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10_防火間隔與防火區劃04_無障礙建築(樓梯扶手規範另見無障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