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基地內通路與私設通路
台南案例顯示,「私設通路」與「基地內通路」的區分是本地反覆爭辯的重點——兩者法律性質不同(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基地內通路屬同一宗基地),常被建築師混用而導致抽查退件。
1. 私設通路上方不准申請建築物(高頻爭點)
Section titled “1. 私設通路上方不准申請建築物(高頻爭點)”- 缺失:於私設通路上方申請雜項工作物(圍牆、管制門)或建築物,未先釐清私設通路與基地內通路的差異即設計送件。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
- 判別原則(108.5.21 第 3 次會議提案八決議):
- 私設通路:分照申請(非同一宗基地)者適用。
- 基地內通路:合照申請(同一宗建築基地)者適用。
- 私設通路上方不准申請建築物;基地內通路上方要申請建築物須符合技則第 163 條第 2 項規定,但不准錯落後合計其穿越之深度。
- 自查:先確認申請案是分照或合照,據以判斷屬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再檢討上方可否設置構造物。
- 出處: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柒章)。
2. 多宗基地分照案,私設通路不得計入各分照基地內檢討
Section titled “2. 多宗基地分照案,私設通路不得計入各分照基地內檢討”- 缺失:多戶分照申請案,誤將私設通路面積計入各分照基地建蔽率/容積率檢討。
- 依據:台南市政府工務局 104.10.15 函轉內政部 104.9.7 營署建管字第 1042914708 號函示——多宗基地分別請領建照,各棟各戶應依分照基地範圍檢討建蔽率,其劃設之私設通路不得計入各分照基地內檢討。
- 自查:分照申請案的私設通路面積,逐一確認未併入各戶建蔽率、容積率計算基地面積。
- 出處: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柒章)。
3. 私設通路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地面層之深度限制
Section titled “3. 私設通路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地面層之深度限制”- 缺失:私設通路連通建築線,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地面層之深度超過 15 公尺,或淨寬、淨高不足。
- 依據:技則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淨寬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 3 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 自查:私設通路穿越建築物地面層部分,逐一核對深度 ≤15m、淨高 ≥3m 且不小於法定騎樓高度。
4. 出入口/共同出入口全寬認定反覆調整(影響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長度計算)
Section titled “4. 出入口/共同出入口全寬認定反覆調整(影響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長度計算)”- 背景:114 年第 3 次復核會議(114.6.13)提案三決議曾明訂「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之認定,以建築物之地面層出入口之全寬為準,雜項工作物(如圍牆留設門)不得視為建築物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惟114.8.21 第 7 次復核會議決議該文字失其效力,並改採新算式: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長度得計量至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寬度之二分之一,且不得小於 60 公分(d = 最遠一處出入口法定寬度之半,且 ≥60cm;L ≤35m;D=退縮建築)。
- 自查:務必以送件當時最新一次復核會議決議為準核算通路長度起算點,不要沿用舊決議文字。
- 出處:官114建造(E-2~E-5,讀圖轉錄)。
5. 梯廳、防空避難室免計容積與私設通路長度計算脫鉤但常混淆
Section titled “5. 梯廳、防空避難室免計容積與私設通路長度計算脫鉤但常混淆”- 提醒:私設通路/基地內通路長度計算(上一條)與梯廳免計容積(見 05_樓梯安全梯梯廳與防火避難)是兩件事,繪圖時容易互相套用錯誤公式,需分開檢討。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已先判斷申請案為分照或合照,據以認定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
- 私設通路上方未申請建築物;基地內通路上方構造物已符合技則 §163 第 2 項
- 分照案私設通路面積未計入各分照基地建蔽率/容積率
- 私設通路穿越建築物地面層:深度 ≤15m、淨高 ≥3m 且不小於法定騎樓高度
- 通路長度起算點(出入口全寬 vs 二分之一寬且 ≥60cm)已對照最新一次復核會議決議
來源: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柒章)、官114建造(E 章,逐頁讀圖轉錄,2026-07-18)。 相關:05_樓梯安全梯梯廳與防火避難、00_送件前自查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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