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樓梯、安全梯、梯廳與防火避難
1. 梯廳淨深度小於 2 公尺,不能免計容積(高頻)
Section titled “1. 梯廳淨深度小於 2 公尺,不能免計容積(高頻)”- 缺失:梯廳淨深度未達 2 公尺,仍比照免計容積辦理。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
- 自查:梯廳淨深逐一丈量 ≥2 公尺才可免計容積;淨深不足者需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 出處: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柒章)。
2. 昇降機間 vs 電梯間 vs 梯廳定義反覆(函釋一度打架,須查現行版本)
Section titled “2. 昇降機間 vs 電梯間 vs 梯廳定義反覆(函釋一度打架,須查現行版本)”- 背景:
- 技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第 5 款「電梯間」定義是否可適用於「昇降機間」,本市曾提復核會議討論但未有定論(107.4.13 第 2 次復核會議提案六決議:另案再議)。
- 內政部 105.10.28 函釋「梯廳」非屬技則 89 條電梯間範圍。
- 內政部 107.10.12 函釋「電梯間」指昇降機道,但108.3.6 函已停止適用,且內政部迄未補正配套,實務認定一度無所適從。
- 自查:此議題法規函釋歷史反覆,送件前務必查證現行有效的函釋版本(108.3.6 之後 107.10.12 函已失效),避免援引已停用的定義;有疑義建議先提復核會議或協審諮詢確認。
- 出處: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伍章)。
3. 戶外直通樓梯未設置防火翼牆
Section titled “3. 戶外直通樓梯未設置防火翼牆”- 缺失:戶外直通樓梯緊鄰地界或轉角處,未依規定設置防火翼牆。
- 自查:戶外直通樓梯位置逐一核對是否需設防火翼牆(尤其鄰接地界線、道路轉角處),並於圖說標示翼牆尺寸。
- 出處:官114建造(F-4,讀圖轉錄)。
4. 作業廠房與辦公室未以 1 小時防火時效牆壁區劃用途
Section titled “4. 作業廠房與辦公室未以 1 小時防火時效牆壁區劃用途”- 缺失:作業廠房與附屬空間(辦公室)未以具 1 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區劃用途,其防火設備也未具備 1 小時阻熱性。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1 條。
- 自查:廠房與附屬辦公室之間的區劃牆壁、防火設備時效與阻熱性逐項核對。
- 出處:官112建造(陸章)。
5. 室外有頂蓋空間是否可認定為「室外」引發爭議
Section titled “5. 室外有頂蓋空間是否可認定為「室外」引發爭議”- 缺失:室外空間如有頂蓋,仍標示為「室外」以規避室內防火避難或採光通風之相關檢討,惹議「既有頂蓋,如何稱為室外?」。
- 自查:有頂蓋之空間應依實質使用性質檢討是否應視為室內(進而適用室內採光通風、防火區劃等規定),不能單靠名稱規避檢討。
- 出處:官114建造(F-7,讀圖轉錄)。
6. 公寓大廈梯廳通往戶外出入口穿越管委會空間
Section titled “6. 公寓大廈梯廳通往戶外出入口穿越管委會空間”- 缺失:梯廳通往戶外出入口路徑穿越管委會使用空間,未依規定檢討(103.9.30 第 9 次復核會議縣公會提案三決議另有擇一適用方式)。
- 自查:梯廳到戶外出入口的動線如需穿越管委會空間,需依復核會議決議之其中一種方式檢討,並於圖說標明路徑。
- 出處: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柒章)。
自查清單(送件前)
Section titled “自查清單(送件前)”- 梯廳淨深 ≥2 公尺才免計容積
- 電梯間/昇降機間/梯廳定義已依現行(108.3.6 後)有效函釋認定,未援引已停用版本
- 戶外直通樓梯轉角、鄰地界處已設置防火翼牆
- 作業廠房與辦公室之間已設 1 小時防火時效牆壁及具阻熱性防火設備
- 有頂蓋空間之防火避難/採光通風檢討,未僅以名稱規避實質規定
- 梯廳通往戶外動線穿越管委會空間者,已依決議方式檢討並圖說標明
來源:會1091125缺失樣態/會1101124抽查樣態(伍、柒章)、官112建造(陸章)、官114建造(F 章,逐頁讀圖轉錄,2026-07-18)。 相關:06_基地內通路與私設通路、00_送件前自查總表
問題回報 Copyright © 2026 KOKOKO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