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施工計畫與鄰房保護
深開挖或鄰近既有建物之案件,都審委員會固定要求施工防護、鄰房保護與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三項配套計畫。這些要求分散於各場會議之工務性審查意見中,句型高度制式化、重複次數極高,卻常因不屬設計主體而被壓縮成一句帶過。本篇整理鄰房現況調查程序、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事項、施工圍籬規範與施工車輛管理之完整規則。
一、鄰房現況調查:範圍、申請單位與檢附時機
Section titled “一、鄰房現況調查:範圍、申請單位與檢附時機”「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之各層為範圍,向本局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施工諮詢函,無涉及拆除者,施工諮詢函得於放樣階段檢附。」(113年第279次,此句型於全庫出現逾 30 次,為施工計畫類最高頻之制式決議)
此一調查程序之規定要點如下:
| 項目 | 規定 | 依據 |
|---|---|---|
| 調查範圍 | 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之鄰房,逐層為範圍 | 113年第279次、113年第277次 |
| 申請對象 | 向臺中市政府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 | 同上 |
| 檢附時機 | 一般案件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施工諮詢函;無涉及拆除者,得於放樣階段檢附 | 同上 |
| 具地下室之建築物 | 應於放樣勘驗前辦理鄰房現況調查,時程較一般案件提前 | 113年第286次、113年第283次、113年第278次、113年第285次、113年第294次 |
實務影響:具地下室(涉及開挖)之案件,鄰房現況調查須於放樣勘驗前完成,鑑定單位排程與現況測量作業應提早於施工前規劃,避免因調查未及完成而延誤放樣勘驗申報。
二、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之防護措施
Section titled “二、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之防護措施”施工計畫書應明確記載鄰房保護與防護措施,並送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施工諮詢審查(113年第277次);深開挖或鄰接既有建物之工程,另應補充施工塔吊安全事故預防措施計畫(112年第573次)。現況測量若發現鄰房占用情形,應依建管手冊計入面積,或敘明後續之法令檢討方式(111年8月第5次、111年9月第1次、112年5月第1次、112年4月第3次、112年3月第4次);與鄰地共同壁相接者,應加強共同壁之美化設計(111年第530次)。
三、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Section titled “三、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為地下室開挖案件之必附文件,涵蓋以下項目:
- 交管人員安排:應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已安排交管人員(113年2月第3次、112年11月第2次,為高頻出現之查核意見)。
-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並標示施工車輛暫停區位置,且須針對各施工階段分別規劃與安排,不得以單一階段之規劃套用全期施工(111年第231次;此句型全庫出現逾 40 次,為本主題最高頻制式要求之一)。
- 學校周邊運土車輛管制: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者,施工階段之運土車輛及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應避開學校周邊,避免影響學生通行安全(113年1月第1次、112年11月第2次、114年第318次、114年第319次、114年第280次)。
- 施工進度掌握:應檢附施工勘驗進度表,供委員會掌握施工階段(115年第287次、115年第288次)。
- 施工車輛與物料機具不得占用道路:施工期間施工車輛及建築物料機具,不得占用道路範圍停放,此為與「施工車輛暫停區」規劃搭配之明文禁止事項(115年第732次第二案)。
四、施工圍籬規範
Section titled “四、施工圍籬規範”| 項目 | 規定 | 依據 |
|---|---|---|
| 綠美化比例 | 施工圍籬綠美化面積應達總長度 1/2 以上,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 | 111年8月第1次、111年9月第3次 |
| 截角視距 | 道路截角及截角兩端一定範圍應設置透空圍籬,避免行車視線死角,以維護人行安全 | 多場一致要求 |
| 安全圍籬高度 | 沿街面安全圍籬高度(H)2.4 公尺,計算時應扣除防溢座高度 | 113年第277次、113年第279次、113年第291次、113年第296次、113年第303次、113年第287次 |
| 圍籬透空孔 | 透空部分開孔不得超過6 公分見方之網狀固定式圍籬 | 113年第277次、113年第291次 |
施工圍籬綠美化計算式與圖面尺寸不符為常見缺失,送件前應核對計算式與圖面標註是否一致。
五、與結構本體要求之關係
Section titled “五、與結構本體要求之關係”施工防護與鄰房保護之要求,與建築結構設計本體之規定(如地下開挖率、地震力檢核、結構自主查核表等)分屬不同章節,結構設計本體之完整要求詳見 17_結構設計要求,本篇不重複列出。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已確認鄰房現況調查範圍(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鄰房各層)
- 已向公告之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並掌握檢附時機(一般案件申報開工時;無涉拆除者放樣階段;具地下室者放樣勘驗前)
- 施工計畫書已載明防護措施,並已安排送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施工諮詢
- 深開挖或鄰接既有建物案件,已補充施工塔吊安全事故預防措施計畫
- 鄰房占用情形已依建管手冊計入面積或敘明法令檢討方式
- 鄰地共同壁已加強美化設計
-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已附,含交管人員安排
- 施工車輛暫停區已規劃並標示,且已針對各施工階段分別規劃
- 申請建物位於學校周邊者,已檢討運土車輛及進出動線之管制措施
- 已檢附施工勘驗進度表
- 施工車輛及建築物料機具未占用道路範圍停放
- 施工圍籬綠美化面積達總長度 1/2 以上,計算式與圖面一致
- 道路截角兩端一定範圍已設置透空圍籬
- 沿街面安全圍籬高度(H)2.4 公尺已扣除防溢座高度;透空孔未超過 6 公分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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