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結構設計要求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對結構設計另訂有若干外縣市審查所無之程序要求,涵蓋委員會簡報出席人員、規範版本適用年度、自主查核表版本,以及反覆出現之高頻審查意見。本篇彙整上述要求,作為結構技師與承辦建築師送件前之查核依據;施工安全、鄰房保護等跨主題項目屬其他專篇範疇,本篇僅列連結指引,不重複說明。
一、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之規定
Section titled “一、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之規定”第349次幹事會決議:「由簽證結構技師出席委員會簡報。」
凡案件涉及結構設計內容,原簽證結構技師應親自到場簡報,不得由建築師或其他人員代為說明。事務所排定委員會出席行程時,應及早確認結構技師之時間可配合委員會排定日期,避免因結構技師無法到場而延誤審查排程。
二、結構規範版本之適用
Section titled “二、結構規範版本之適用”第349次幹事會決議:「依建造執照掛號法令適用屬 113 年者,結構設計檢討應以 113 年版本建築物耐震設計及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辦理。」
結構設計不得逕行採用最新版規範,應以建照掛號當時之法令適用年度版本辦理。例如掛號年度為 113 年者,應採 113 年版耐震設計規範;掛號年度為 111 年者,則採 111 年版。案件辦理變更設計時,應重新確認原始建照掛號年份,以利判斷應適用之規範版本,此為委員會多次要求修正之項目。
三、結構自主查核表
Section titled “三、結構自主查核表”第349次幹事會要求檢附「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未檢附者將被要求補正。送件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 備齊各層結構平面圖等結構系統相關圖說。
- 將歷次會議紀錄中之結構意見逐項補充於查核表。
- 由簽證結構技師完成簽證。
四、高頻結構審查意見
Section titled “四、高頻結構審查意見”下列問題於 5 月各場委員會中反覆出現,屬結構審查之高頻意見,送件前應逐項自我檢核:
| 問題類型 | 審查意見說明 |
|---|---|
| 靜載重偏低 | 屬常見計算疏失,應重新檢討並提高安全餘裕 |
| 非正交振態 | 建築平面不規則者,應自不同方向檢討地震力,不得僅以正交方向分析 |
| 大梁不直通 | 應加強鋼筋錨定設計,確保梁系傳力路徑完整 |
| 地震力用途係數 I | 住宅類建築取 I = 1.0,公共設施類取 I = 1.1,應於計算書中說明係數選用理由 |
| 動力週期與模態分析不一致 | 影響地震力計算之準確性,應修正至結果一致 |
| 地下層安全支撐 | 支撐長度較長者,應於近中央範圍增設斜撐 |
| 地面層牆量偏少 | 應增加剪力牆勁度或增設環梁層,以強化整體抗震性能 |
| L型或轉角配置量體 | 建築物 L 型(或其他轉角)轉折處,應補充加強結構安全設計檢討(115年第732次第二案:「補充建築物L型轉角處加強結構安全設計」) |
五、結構變更之圖說檢附
Section titled “五、結構變更之圖說檢附”第349次幹事會決議:「倘有應以結構外審變更核准圖說檢附為準。」
本次送審設計涉及結構變更者,不得僅檢附本次設計圖說,應一併檢附經結構外審核准之變更圖說,供委員會比對確認變更範圍與內容;未檢附者屬經常成為退件原因之項目。
六、特殊結構審查與委員會組成
Section titled “六、特殊結構審查與委員會組成”達一定規模或特殊結構型式者,應依「臺中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辦法」另辦理特殊結構審查(結構外審),都審程序本身不涵蓋、亦不代替結構外審:
「後續應依『臺中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辦法』辦理。」(111年第219次) 「後續應提送特殊結構審查。」(111年12月第2次)
案件涉及結構變更者,幹事會應加邀 1 名預審府外委員,並視情形加邀 1 名結構委員出席審議或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僅涉都審部分則不受此限:
「幹事會授權 1 名預審府外委員審議(涉及結構變更應再加 1 名結構委員出席或書面審查);若僅涉都審部分則……」(111年第516次)
都審程序原則上不涉及結構審查本身;純屬結構柱位、結構系統變更者,應循建管處結構外審途徑辦理,非都審審查範疇,送件前應先釐清變更內容屬都審或結構外審權責:
「都審無涉及結構審查,結構柱變更部分請至建管(處辦理)。」(111年第221次)
七、其他相關議題
Section titled “七、其他相關議題”- 施工期間之防護審查、鄰地共同壁美化、鄰房占用面積檢討,屬施工與鄰房保護範疇,見 16_施工計畫與鄰房保護。
- 屋突裝飾物鞭梢效應之結構檢討,見 06_屋頂突出物與屋頂層檢討。
- 地下開挖率超過 80% 之開挖安全說明,見 22_容積移轉與獎勵制度。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結構技師已確認可親自出席委員會簡報
- 結構規範版本已對應建照掛號年份
- 已填具 1090115 版結構自主查核表(表1-6),並補充歷次會議結構意見
- 各層結構平面圖等圖說齊備
- 靜載重、非正交振態、大梁錨定、地震力用途係數 I 值、動力週期與模態分析、地下層安全支撐、地面層牆量、L型或轉角配置量體等八項高頻意見已逐項檢核
- 涉及結構變更者,已檢附結構外審變更核准圖說
- 達一定規模或特殊結構型式者,已依「臺中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辦法」辦理特殊結構審查
- 涉及結構變更之案件,已確認幹事會是否加邀結構委員出席或書面審查
- 已釐清變更內容屬都審審查範疇或應循建管處結構外審途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