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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陽台、雨遮、露臺與裝飾物

錯誤類型真實案例摘要圖面自查動作來源
內凹雨遮未檢討面積內凹型出入口雨遮,未計入容積樓地板或陽台面積在平、剖面標出雨遮與外牆、柱、上方空間的關係;確認是否為可適用的懸挑雨遮115-1,案例 03,第 49 頁;113-1,案例 02,第 92 頁
雨遮與陽台/露臺共構出入口雨遮上設欄杆或與上方陽台、露臺共構每一處雨遮詳圖檢查是否落柱、設欄杆或作為上方可使用空間的一部分112-1,案例 16,第 107 頁;110-1,案例 18,第 76 頁;109-2,案例 04,第 57 頁
出入口雨遮外側另設空間在高層緩衝空間內側設出入口雨遮,空間定義錯置從外緣量測雨遮及周邊空間;一張圖上同時畫出建築面積與容積樓地板計算範圍112-2,案例 08,第 67 頁;110-1,案例 17,第 75 頁;109-1,案例 17,第 50 頁
陽台深度/外緣附屬物漏算陽台外緣雨遮或裝飾板未併入深度;超出適用範圍未計樓地板陽台從外緣量深度,並把雨遮、遮陽板、裝飾板全部疊繪至面積圖112-2,案例 10、11,第 69~70 頁;111-1,案例 06、07,第 135~136 頁
陽台管道間容積錯置陽台內的封閉型管道間被當成陽台免計以構造型態判斷管道間;封閉與非封閉情形分開標示及計算113-2,案例 10,第 86 頁;110-1,案例 14,第 72 頁;109-1,案例 16,第 49 頁
露臺有頂蓋仍當露臺屋頂挑空補滿或露臺上方有梁/頂蓋,未計容積樓地板屋頂及露臺同時看平面與剖面;凡有上方構造投影者,應確認是否仍符合露臺定義112-1,案例 09,第 100 頁;109-2,案例 07,第 60 頁
裝飾物範圍判斷錯誤裝飾線板超過適用深度、裝飾柱未連接外牆,或遮陽板透空條件未檢討對每個裝飾物標示深度、與外牆關係、透空構造與是否計入面積109-2,案例 03、10,第 56、63 頁;110-1,案例 13,第 71 頁
  • 每一處雨遮都有平面、剖面及結構關係,不只在立面標註名稱。
  • 出入口雨遮沒有與陽台、露臺、欄杆、落柱或其他可使用空間混成同一構造。
  • 陽台深度由外緣檢討;外緣雨遮、裝飾板與遮陽板已納入判讀。
  • 陽台管道間已區分封閉/非封閉構造,並反映在容積表。
  • 露臺、屋頂挑空與頂蓋投影已在平面、剖面與面積表交叉核對。
  • 裝飾柱、裝飾板及遮陽構造均有尺寸、位置與面積判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