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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容積獎勵、容積移轉與公益設施回饋

容積獎勵移轉類命中 1,177/1,451 份(81%)、公益設施回饋類 632 份(43%)。本篇為新北都審中涉及金額最高、事後更正代價最大之類別:獎勵核給錯誤者應予追回,公益設施縮減者應予補足。

一、四份應簽署之協議書(簽署時點不同,最易混淆)

Section titled “一、四份應簽署之協議書(簽署時點不同,最易混淆)”
依據項目簽訂時點
施行細則 §46銀級綠建築+銅級智慧建築(義務,基地與總樓地板皆 >30,000 ㎡)都市設計審議核准前
施行細則 §48綠建築 3%/智慧建築 2~6% 容積獎勵、無障礙 3% 容積獎勵核發建造執照前
綠建築容積獎勵(6%)綠建築獎勵容積協議書建造執照核准前
社會住宅捐贈依本局公告實施內容辦理社會住宅協議書簽訂建造執照核准前

有關本案涉及施行細則第 46 條部分,應於都市設計審議核准前與本府完成協議書簽訂;另涉及第 48 條申請 2% 智慧建築容積獎勵及 3% 無障礙容積獎勵部分,請申請人於核發建造執照前與本府完成協議書簽訂。(2023-09-18 專案小組) 經查本案容積獎勵部分,申請 6% 綠建築容積獎勵,請申請人於建造執照核准前,向新北市政府簽訂綠建築獎勵容積協議書。(2021-01-25、2021-03-03 大會) 請捐贈單位於建造執照核准前,依本局公告實施內容辦理社會住宅協議書簽訂。(2025-08-04 專案小組)

§46 之簽署時點最易漏列:其時點早於其他協議書,位於都審核准之前,未簽署將直接影響核備。

二、義務不能拿來換獎勵(本篇核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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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擬申請新增綠建築獎勵(銀級 6%),依本次新增檢討施行細則第 46 條,應義務取得銀級綠建築與本次申請獎勵重複,請釐清並修正。(2022-03-21 大會) 依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義務應與獎勵加以區分。(2024-12-09 專案小組) 相關法規規定義務或申請部分不得做為容積移轉環境友善方案,請補充說明。(2018-02-07 專案小組)

判斷方式:先確認該事項得否不予辦理;屬不得不辦者(法定義務),即不得用以交換獎勵或列為友善方案。

三、容積移轉:新北的三個特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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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須提出「環境友善方案」,且要在基地內

Section titled “1. 必須提出「環境友善方案」,且要在基地內”

容積移轉應以基地內提供友善空間作為環境友善方案為原則。(2017-01-04 專案小組)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部分,請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原則提出對周遭環境友善方案。(2016-06-06 大會) 請以專章說明容積送出基地位置以及與本案之關係,容積移轉環境友善方案建議修正如下……(2017-03-02 大會)

2. 友善方案之空間應具實際使用效益

Section titled “2. 友善方案之空間應具實際使用效益”

基地北側依容積移轉評點設置 YouBike 併同口袋公園部分,因 YouBike 設置於口袋公園內側,其對外開放性不足,請調整規劃位置。(2024-08-15 專案小組) 容積移轉環境友善開放空間其上方應淨空設計,惟本次量體結構柱、雨遮與開放空間範圍重疊,請修正。(2022-03-21 大會) 廣告招牌位置不得設置於友善方案所提供之法定空地範圍內。(2018-02-27 專案小組)

3. 移入量應審酌周邊承載與道路條件

Section titled “3. 移入量應審酌周邊承載與道路條件”

有關容積移入量部分,請補充說明周邊公共設施承載量是否足夠。(2017-05-11 專案小組) 本案依「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移入容積量體評定原則」規定申請容積移轉獎勵額度為 3,745.77 ㎡(18%),請補充說明本案臨 8 公尺都市計畫道路是否足寬開闢。(2024-08-15 專案小組) 依施行細則 §47 檢討容積上限:都更地區 1.5 倍基準容積、其餘地區 1.2 倍基準容積。(2020-02-27 大會、2026-05-13 專案小組)

4. 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的固定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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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土地容積移轉申請案管理系統,尚無申請容積移轉紀錄。(2023–2025 年幾乎每案)

報告書載有容積移轉而系統查無紀錄者,兩者即不一致,送件前應先確認系統已掛號。

四、公益設施捐贈:不得縮水、不得走樣

Section titled “四、公益設施捐贈:不得縮水、不得走樣”

2022-03-21 大會是最完整的判例組合:

變更內容決議
公益設施樓層由地上 14 層改為 13 層,圖書館與公托變小、須以走道連通請依原核准面積範圍設置
額外捐贈圖書館室內面積 550.06 ㎡ 及 15 年管理維護基金 1,595 萬元被刪除請補足並依原核准內容設置
公益設施停車位由 34 輛減為 31 輛請以不低於原核准設置
地上 2 層規劃店鋪住宅區使用店鋪不得於地上 2 層設置;且公益設施請以整層樓層規劃(利於捐贈及過戶)
住宅戶梯廳、走道、陽台、挑空計入公益設施獎勵不得計入,獎勵範圍色塊請修正
公益設施停車位改與公共停車共用車道、動線調整請先與接管單位確認,續提討論

其他重要規則:

依施行細則規定捐贈公益性設施以實際設置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獎勵,應以建築物專有面積計算,且不包含露臺、雨遮、陽台、公共設施等,請補充檢討各層專有面積並以色塊區分計算範圍。(2025-09-19 專案小組) 依施行細則第 48 條申請捐贈公益設施為運動中心,經 2 次規劃會報結論:所捐公益設施空間集中留設單一建築基地確實有助於市府公益設施之使用,原則同意集中留設。(2025-07-21、2025-09-19) 公益空間應採獨立動線留設,住宅戶梯廳請考量後續維管單位動線管控;公益空間與公共設施停車空間共用門廳、梯廳及地下 1 層停車場者,後續管理維護請於規約載明。(2022-03-21 大會) 本案於 105 年核定實施更新事業計畫迄今仍未施工,有關捐建公益設施圖書館部分,請洽本府財政局重新確認是否仍符合後續使用需求。(2025-04-21 大會)

貫穿全部的一句話:公益設施的規劃內容要先跟接管單位確認(財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圖書館…),不是設計單位自己決定。

本案係依據……及「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第 5 點規定,爰此申請辦理都市設計審議。(2021-08-20 大會) 法定機車位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以 1 戶 1 機車設置 1,079 輛;自行車設置數量依「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以法定機車數量 1/4 設置,應設 270 輛,目前設置 169 輛,不足 101 輛。(2023-08-14 專案小組) 應考量社會住宅、個案需求之救護車、復康巴士等路線規劃,並確認地下室高度及配置符合需求。(2023-08-14/08-28) 托老、托嬰、托育中心,其接送臨停區應於基地內妥為規劃,建議於一層整合車道出入口及自行車停放區,接送動線請補充。(2023-08-14)

申請相關建築容積獎勵部分,應以小數點下 2 位無條件捨去,綠建築標章獎勵面積有誤,請修正。(2025-09-19 專案小組)

注意方向:獎勵面積無條件捨去,但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餘數無條件進位(見 24_機電設備垃圾清運與管理維護),兩者方向相反,應予區辨。

  • 已列出本案所有獎勵/移轉項目,並逐項標明法源條號協議書簽訂時點
  • §46 義務項目之協議書已排入都審核准前辦理
  • §48 獎勵、綠建築 6%、社會住宅捐贈之協議書已排入建照核准前辦理
  • 已逐項檢查義務與獎勵未重複(§46 銀級綠建築 vs §48 綠建築獎勵最常撞)
  • 容積移轉已提出基地內環境友善方案,並以專章說明送出基地位置與關係
  • 友善方案空間對外開放性足夠、上方淨空(無結構柱、雨遮)、未設招牌
  • 已說明周邊公共設施承載量與臨接道路是否足寬開闢
  • 依施行細則 §47 檢算容積上限(都更 1.5 倍/其他 1.2 倍)未超限
  • 容積移轉已在土地容積移轉申請案管理系統掛號,與報告書內容一致
  • 公益設施:面積、樓層、車位數不低於原核准;以整層規劃;獨立動線
  • 公益設施獎勵之專有面積計算已排除露臺、雨遮、陽台、公共設施、梯廳、走道、挑空,並色塊區分
  • 公益設施規劃內容已與接管單位確認(並取得意見)
  • 公益空間、共用門廳梯廳停車場之管理維護已納入規約
  • 社會住宅案:自行車位 ≥ 法定機車位 1/4;救護車、復康巴士動線與地下室高度已確認;托育接送臨停區已規劃
  • 獎勵面積計算以小數點下 2 位無條件捨去

相關篇章:05_使用分區土管與法令適用04_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11_綠化面積與立體綠化24_機電設備垃圾清運與管理維護26_TOD新市鎮與水岸文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