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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行政程序與臺中市特別規定

本篇彙整只在臺中市都審適用、或臺中市規定與其他縣市明顯不同的行政程序。這些要求不涉及設計本身,但缺一即會延誤送審排程,尤其是外縣市事務所最容易疏漏。招牌廣告物與案名牆之申請規定另見 08_招牌廣告物與案名牆;容積移轉外部友善對策、i-Bike、地下開挖率超過80%等獎勵制度相關行政要求見 22_容積移轉與獎勵制度;宜居建築垂直綠化之居室深度限制見 10_景觀植栽設計檢核,本篇均只留連結。


一、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Section titled “一、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須在有效期限內,是臺中都審歷次幹事會反覆查核之高頻項目,常見錯誤為沿用上一年度會員證未更新。

實務提醒:建議事務所建立年度行事曆提醒,於每年固定時間更新會員證,避免因單一文件過期影響整體排審時程。


第290次幹事會:「規費請於審定書掛件前繳納完畢,並檢附完整規費收據於報告書內。」

規費須先繳納,並將收據放入報告書內,不得等審定後才繳納,亦不得僅以口頭說明已繳納代替收據。


三、行道樹移植與公有人行道認養

Section titled “三、行道樹移植與公有人行道認養”

臺中市對行道樹移植與公有人行道認養設有獨立於都審之行政流程,兩者常同時出現於同一案件。

行道樹自費移植、換植須依下列流程辦理:

  1. 檢附「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換)植申請暨審核表」與「移植計畫書」。
  2.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
  3. 由養護工程處報請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排會審查。

若欲與都市設計審議併同審查(可縮短整體時程),須另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涉公有行道樹移(換)植審核文件」,並於報告書內納入「移植計畫」專門章節;本局將派請委員及養護工程處人員一併審查。

送審提醒:行道樹移植審查為獨立行政流程,時程應提早納入專案排程規劃,不宜等到都審通過後才啟動申請。

涉及人行道、行道樹、公園等公共設施認養時,應依據「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建設局養護工程處提出認養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定內容辦理。

圖面配套要求:退縮人行道與認養人行道應以不同顏色或材質之鋪面區分,以利辨識公私交界與後續維護管理權責歸屬。


四、幹事程序無紙化(114年10月2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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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0月第2次臨時動議:「自114年10月20日起改採無紙化方式辦理,設計單位掛件申請會辦程序(幹事會後修正版本),僅需檢附:1.申請函、2.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1份、3.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並於後端系統上傳報告書檔案,毋須檢附紙本報告書及光碟。」

  • 適用範圍:幹事會後修正送件。
  • 不適用範圍:都審+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審議案件(此類案件仍需紙本)。
  • 自114年10月20日起已正式實施,送件前應確認案件屬性是否適用無紙化流程。

五之一、危老重建案:委員會排審前須先過危老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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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7月第1次第一、二案(皆屬危老重建)決議文:「…並經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相較之下,同場非危老案件(第三~七案)決議文僅為「…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不含此句。

危老重建案件於幹事會修正後,除一般都審程序(申請函、都審申請書、幹事意見回應對照表送會辦幹事覆核,再補送申請函+報告書)外,須額外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審查會議」,才能排入都審委員會審議;此會議由城鄉發展局另案召開(見本篇對應之22_容積移轉與獎勵制度危老容積獎勵章節,兩者為同一審查體系的前後關聯程序)。危老容積獎勵核定百分比、申請單位自願承諾事項(增植喬木、陽台花台綠化等)均以該審查會議決議為準,都審報告書須引用其會議次別與核定文號(如「115年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府授都更字第○○○號函核准」)。

排程提醒:危老案送審規劃時程時,應將「危老審查會議」排在都審委員會之前,而非與都審委員會併行,避免誤植時程導致排審順延。

5月第3次幹事會:「危老退縮範圍內不得設置構造物。」

危老重建之退縮範圍要求完全淨空,即使是臨時性構造物亦不允許設置。


基地位屬「臺中市三通住變商地區」時,城鄉計畫科於審查時必定要求:

115年2月第1次幹事會:「請補充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逐條檢討。」

  • 應檢附回饋金繳納證明文件(須先完成繳納,始得以第三種商業區檢討)。
  • 土管要點須同步補充該要點之逐條檢討。
  • 停車數量計算依該要點第10點規定,每100平方公尺應設置一部停車位。

判斷方式: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且該基地過去屬住宅區者,多屬住變商案件,送審前應主動查明基地是否適用此要點。

第一至三層不得作住宅使用(115年第351次第二案):住變商基地依土管要點第13點第7項,「為促進區內整體商業活動與使用,商業區建築物第一層至第三層樓不得作住宅使用」,應依「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計算空間使用比例,檢核修正1至3樓空間使用配置,並標註檢討圖說頁碼。此為住變商案件在土管檢討之外,另一項容易漏檢的樓層用途限制。


七、生態住宅專用區智慧聯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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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住宅專用區案件有其特定要求:

第290次幹事會(生態住宅專用區案件):「補充檢附智慧聯網設備與資訊整合計畫提送本府數位治理局審查同意之函文後,始得核發審定。」

送審前應先取得數位治理局之同意函,此為生態住宅專用區之特定行政要求,非一般案件通用。


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公有新建建築物達下列門檻者,須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章:

  • 以住宅為主: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8,000 平方公尺
  • 以商業為主: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4,000 平方公尺
  • 上述任一用途,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0,000 平方公尺者,亦須取得標章

114年第333次(2025-10-03):建築基地面積超過8,000平方公尺,且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30,000平方公尺者,須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章。(對應住宅為主之門檻)

此為臺中市地方辦法,非全國一致標準,大型基地案件送審前應主動確認是否適用;住宅與商業之基地面積門檻不同,判斷時須先確認基地主要用途分區。

門檻數字疑義已釐清:115年第351次第三案(梧棲住宅區案)幹事意見寫「本案住宅區基地面積超過6,000平方公尺……應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查現行「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僅有住宅8,000㎡ / 商業4,000㎡兩種基地面積門檻,並無6,000㎡之規定。該案基地屬住宅區,故正確門檻應為8,000㎡;6,000㎡應屬幹事會紀錄之筆誤或口誤,非辦法修訂調降。送審前仍應以現行辦法條文(住宅8,000㎡/商業4,000㎡/樓地板30,000㎡)為準,勿逕採6,000㎡之數字。

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


九之一、水湳經貿園區(文商段等):不屬「免審」而是「另有專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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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第294次第五案(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參1-8頁檢討說明:不適『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通案性決議』,再觀『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1條明定,不含新市政中心及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惟水湳經貿園區(文商段)具獨立、的西屯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其光害、國際化、低碳與美學均法明定屬『專區都審標準』,基此,上開廣告仍應由目的事業主管審核後,再據向廣告權責單位申請廣告許可證。」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1條明文排除「新市政中心及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容易被誤讀為「水湳經貿園區不受都審規範拘束」。實際上並非免審,而是改依該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訂之專區標準審查,該要點對光害、國際化意象、低碳與美學均有明定規定,仍須送審查核,只是審查依據換成專區細部計畫要點而非全市通案性決議。

廣告物、LED夜間光害之審查重點(同案幹事意見):

  • 多面LED廣告涉夜間光害者,應由「都市設計審議」及主管機關共同審查LED夜間光害、造型是否符合水湳規範、閃爍光源與夜間亮度(光害防治),以確保不影響鄰近中央公園周邊生態,並避免遮蔽或干擾周邊道路交通號誌與行車視線。
  • 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同意設置LED廣告使用同意書」。
  • 廣告物設置仍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再向廣告權責單位申請廣告許可證(一般招牌廣告物申請程序見 08_招牌廣告物與案名牆)。

送審提醒:基地屬水湳經貿園區者,送件前應先查明所屬西屯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專區標準,不可逕依「規範第1條排除」自行認定免審或比照一般案件標準檢討。


九、文化資產與老樹之行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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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鄰近或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資產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規定,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應會同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審查,須檢附相關函詢資料或查詢結果(113年8月第3次、113年第643次、114年第660次、114年第702次)。土管要點檢討章節須明確附上文化資產處函詢文件,不可僅以文字敘述帶過。

基地內或鄰近有現況大樹時,應主動查詢農業局列管老樹資料,並於報告書中敘明查詢結果(111年8月第5次等多場);若屬受保護樹木,應另說明施工期間之保護方式。此為送審前的行政查詢義務;老樹於設計面之覆土、樹種選擇等規定見 10_景觀植栽設計檢核


  •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於有效期限內
  • 規費收據已於審定書掛件前繳納並附入報告書
  • 涉行道樹移植:審核表+移植計畫書已備,養護工程處與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時程已預留
  • 涉公有人行道認養:申請文件已備,退縮/認養人行道以異色鋪面區分
  • 幹事會後修正送件:確認是否適用無紙化流程(114/10/20起)
  • 危老案件:退縮範圍內無任何構造物(含臨時性)
  • 危老案件:已規劃「危老審查會議」通過在先,都審委員會排審在後,兩者時程未併行誤植
  • 三通住變商地區:回饋金收據已繳、回饋要點逐條檢討已附、停車數量依第10點計算
  • 生態住宅專用區:已取得數位治理局同意函
  • 住宅為主基地面積 > 8,000㎡/商業為主基地面積 > 4,000㎡/總樓地板 > 30,000㎡:已取得綠建築合格級以上標章
  • 基地屬水湳經貿園區者:已查明西屯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專區都審標準(非規範第1條排除即免審);涉LED廣告者已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使用同意書
  • 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已附文化資產處函詢文件
  • 基地內或鄰近有大樹:已查農業局老樹列冊資料並敘明於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