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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垃圾清運與服務空間

垃圾貯存空間是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中屬於工務性、列式檢討的硬性項目,審查依據明確、數值標準清楚,但因非屬設計亮點,經常在報告書趕件時被壓縮成一句帶過,成為常見的補正原因。本篇整理垃圾貯存空間之檢討依據、面積與淨高標準、清運動線要求,以及資源回收空間之通風採光原則。


一、檢討依據:確認基地適用之規範版本

Section titled “一、檢討依據:確認基地適用之規範版本”

垃圾貯存空間之檢討依據依基地所屬審議規範而定,常見引用條文包括:

  • 一般案件: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1 點(多場一致引用,如 111年5月第3次:「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1 點垃圾貯存空間檢討」)。
  • 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訂於第 14 點(如 113年1月第4次:「土管要點第 14 點,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之總樓地板面積……」;111年8月第1次:「土管要點第 14 點(一),垃圾貯存空間檢討之樓地板面積」)。
  • 特定園區另有專屬條文(如 112年11月第2次案件所引「依水湳都審第 37 點規定,本案垃圾貯藏空間設……」,屬水湳經貿園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送件前應先確認基地適用之規範版本及對應點次,避免援引錯誤條文。本規範不授權得免設垃圾貯存空間(111年1月,「本規範未授權得免設垃圾貯存空間」),亦即無論基地規模大小,均應列式檢討,不得逕自省略。


項目規定依據
檢討方式列式檢討,計算式須與申請書數值一致,並加繪剖面圖多場一致要求
最低淨高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為 2.4 公尺以上,應以剖面圖標示111年8月第4次、112年3月第2次
商業使用設有商業(店鋪)空間者,垃圾貯存空間應加倍留設112年2月第3次、112年4月第1次
資源回收室面積應檢討面積是否充足,避免過於窘迫第208次小組委員會

淨高數值前後不一致為常見缺失(曾見報告書標示 2.7 公尺與頁面檢討 2.4 公尺不符之情形),送件前應核對各章節數值是否一致。


  • 垃圾車臨停空間原則上應內部化,避免占用外部道路,且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113年第291次:「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垃圾車臨停位置」;113年第295次、113年第296次同)。
  • 垃圾車出入動線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113年第292次)。
  • 垃圾貯存空間設置於地下室者,應考量車道淨高是否符合垃圾車進出規定(112年9月第1次;113年第609次:「車道淨高應考量垃圾車高度設計」)。
  • 垃圾清運動線應顧及住戶與店舖之投擲動線分別檢討,避免混用同一動線(113年第305次);垃圾投擲動線不得經由室外公共人行空間,應調整動線避開(113年第305次)。
  • 垃圾投擲動線過長為常見缺失,經常被要求釐清修正(112年8月第1次、113年1月第3次)。

資源回收(垃圾儲存)空間之自然通風採光為委員會反覆出現的建議事項,經常以「建議加大開窗以利自然通風」形式出現於多場審查意見(113年第291次、114年第677次、114年第683次等)。垃圾儲存空間應增設洗手檯並補充排風檢討(113年第308次)。設計時建議:

  • 垃圾貯存空間優先採大面開窗設計,以利自然通風採光及節能。
  • 若受限於位置無法自然通風,應補充機械排風設計說明。
  • 增設洗手檯及排水設施,並於圖說標示。

垃圾處理量與清運狀況之估算,應使用最新公務統計資料;引用過舊年度資料(如舊版每人每日垃圾產生量統計)為常見查核缺失,經常被要求更新(112年第604次:「垃圾清運狀況資料係依 108 年台中市平均每人每日垃圾產生量推估,建議更新」;112年11月第2次:「垃圾處理量推估統計,請更新公務資料來源最新」)。送件前應確認引用之統計年度是否為最新公布資料。


  • 已確認基地適用之審議規範版本及對應點次(都審規範第21點/土管要點第14點/特定園區條文)
  • 垃圾貯存空間已列式檢討,計算式與申請書數值一致,並加繪剖面圖
  • 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 ≥2.4 公尺,各章節數值一致
  • 設有商業空間者,垃圾貯存空間已加倍留設
  • 資源回收室面積已檢討,無過於窘迫情形
  • 垃圾車臨停空間已內部化,未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
  • 垃圾車出入動線未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 垃圾貯存空間位於地下室者,車道淨高已考量垃圾車高度
  • 住戶與店舖垃圾清運動線已分別檢討;投擲動線未經由室外公共人行空間,且無過長疑慮
  • 資源回收空間已規劃自然通風採光(或補充機械排風說明),並增設洗手檯及排水設施
  • 垃圾量估算已使用最新年度公務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