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行動線與無障礙設計
都審對基地內人行動線的要求,不是單看「有沒有留步道」,而是檢查人行、無障礙、車道界面是否能形成一條連續、安全、可辨識的公共動線。圖面若只標局部尺寸,或把附屬設施插入人行淨寬範圍,經常成為退件原因。本篇整併原分散於基地內人行動線、無障礙與通用設計兩篇之重複規則,車道出入口安全設計與垃圾清運界面則移至對應主題篇章,以避免同一條規則重複記載。
一、人行步道淨寬與公私鋪面
Section titled “一、人行步道淨寬與公私鋪面”- 無遮簷人行道 4 公尺退縮範圍內,應清楚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且須表達為全段連續,不可只在單一位置標註。
- 2.5 公尺人行淨寬必須設於臨建築線 4 公尺範圍內;供行人通行之淨寬範圍內不得栽植喬木——原則是「先留設 2.5 公尺淨寬,再於外側增植喬木及綠化」(第348次、第730次、6月第3次)。
- 若人行淨寬部分留設於 4 公尺範圍外,或屬配合景觀需要之彈性設計,須補充具體理由並提請都審委員會審議,不能逕自調整(6月第3次,城鄉科土管要點第9點)。
- 人行淨寬範圍內不得配置街道傢俱、植栽槽、設備突出物或其他阻礙物。
- 公私有人行鋪面應合併整體規劃設計,並得以區辨公私有範圍為原則(以不同材質或顏色區分),以利區分維管權責及維護整體景觀品質。此為 115 年 5–6 月幹事會反覆出現的固定意見(第350次、第729次、6月第2次、6月第3次)。
二、車道穿越人行動線:順平與綠斑馬意象
Section titled “二、車道穿越人行動線:順平與綠斑馬意象”基地內人行步道延伸至車道出入口時,應採順平處理,並以綠斑馬意象或同等辨識設計強化人行優先。綠斑馬為鋪面設計語彙,非交通標線,圖面應表達其範圍、材質與車道界面關係;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內可使用鋪面圖樣輔助辨識,但不得配置實體障礙物。
車道出入口本身之聲響式警示設施、視角檢討、上下游路口距離、汽機車動線分流等安全設計規則,詳見 13_交通影響評估與停車出入口,本篇不重複列出。
車道出入口破口寬度,應考量行人友善及無障礙需求適度縮小,避免破口過寬削弱人行連續性(115年第732次)。
三、無障礙通路:連續無高差
Section titled “三、無障礙通路:連續無高差”- 室內無障礙通路及無障礙廁所動線中間存在樓梯者,屬審查上明確不合格情形,經常成為退件原因(114年5月第2次)。
- 無障礙室外通路、室內通路須能通達各項無障礙設施,任一段中斷即視為未完成檢討(114年6月第1次)。
- 通路應標示寬度及基地高程(114年5月第2次)。
- 無障礙通路銜接基地外時,應補充現有人行道及植栽位置,確認能順接(114年6月第3次)。
- 店鋪、大廳等建築出入口動線,應與無遮簷人行道之人行動線調整避免交織衝突(115年第731次)。
四、無障礙停車位與機車位
Section titled “四、無障礙停車位與機車位”| 項目 | 規定 | 依據 |
|---|---|---|
| 無障礙汽車位 | 建議規劃於地下 1 層,方便身障者進出 | 114年6月第2次 |
| 無障礙機車位 | 調整至鄰近梯廳處,且不得設於汽車坡道旁 | 多場一致要求 |
| 無障礙車位淨寬 | 應檢討淨寬是否足夠 | 114年第343次、第339次 |
| 店鋪 | 亦應檢討無障礙廁所及無障礙通路,容易漏列 | 多場 |
屋頂綠化休憩區若供住戶或公眾使用,應一併檢討無障礙可達性。
五、路緣斜坡、人行道坡度、排水溝格柵與鋪面防滑
Section titled “五、路緣斜坡、人行道坡度、排水溝格柵與鋪面防滑”以下四組數值為都審公園景觀管理科每案必查之人因與無障礙安全項目,原分散於兩篇筆記重複記載,本篇為唯一出處:
| 項目 | 規定 | 依據 |
|---|---|---|
| 路緣斜坡道 | 對齊行穿線;最大縱坡 8.33%(1:12),最大橫坡 2% | 依「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09 修正版)14.2 路緣斜坡」,公園景觀管理科常引用 |
| 人行道縱坡 | 舒適縱坡 ≤5%,最大不宜超過 12%;縱坡 >8% 時應設休息平台,間距 ≤30m、坡度 ≤2%、長度 ≥3m |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 4.3.3 |
| 人行道橫坡 | 原則 2%,最小 0.5%,最大 5% | 同上 |
| 排水溝格柵 | 開孔寬度應 < 1.3 公分,避免輪椅輪子、拐杖或高跟鞋卡入 | 同上 |
| 鋪面防滑 | 地面材質須具高度粗糙度;窯燒材料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避免大面積凹凸面磚,以免輪椅、嬰兒車卡頓;應設置提醒視障者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導盲磚、警示帶) | 同上 |
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不同材質、顏色區別,以利公私範圍及安全邊界辨識。
六、扶手與座椅之人因尺寸
Section titled “六、扶手與座椅之人因尺寸”街道傢俱座椅之高度數值,唯一出處見 09_開放空間與設施物,本篇僅就無障礙輔助尺寸補充:座椅宜納入扶手、靠背、椅面設計,扶手應設於椅面以上 20–30 公分(112年第249次,引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 4.3.3 節)。
七、通排風口與無遮簷人行道標示
Section titled “七、通排風口與無遮簷人行道標示”- 通排風口若面向無遮簷人行道,除須與立面整體設計整合外,尚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下緣高度達 3.5 公尺以上,或水平距離人行步道邊界 3 公尺以上。
- 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圖面須標示:高程、洩水坡度、與鄰地順平之文字說明。此三項為幹事幾乎每場皆會查核之基本標示,缺一即為常見補正事項。
八、停車場圖面與無障礙可達性
Section titled “八、停車場圖面與無障礙可達性”| 項目 | 應表達內容 |
|---|---|
| 汽車停車格 | 5 x 6 範圍 |
| 迴轉空間 | 各層地下室迴轉半徑 |
| 充電設備 | 充電線架或對應設備位置 |
| 無障礙停車位 | 尺寸、位置及與梯廳關係 |
若案子已納入電動車充電規劃,圖面應同步表達充電線架或相關設備位置;無障礙停車位除尺寸外,尚需交代其與梯廳、人行動線之關係。
九、垃圾清運界面
Section titled “九、垃圾清運界面”垃圾車臨停空間、清運動線與垃圾貯存空間之完整規則,詳見 14_垃圾清運與服務空間;本篇僅提醒:垃圾清運相關設施不得配置於主要人行動線範圍內,避免與人行、無障礙動線交織衝突。
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送件前自查清單”- 2.5 公尺人行淨寬已全段連續標示,設於臨建築線 4 公尺範圍內,範圍內未栽植喬木
- 淨寬留設於 4 公尺範圍外者,已補充理由並提會審議
- 公私有人行鋪面已合併規劃,並以材質/顏色區辨公私範圍
- 人行淨寬範圍未設置街道傢俱、植栽槽或設備障礙物
- 車道穿越人行步道處已採順平設計並表達綠斑馬意象
- 車道出入口破口寬度已考量行人友善及無障礙需求適度縮小
- 車道出入口安全設計(聲響式警示、視角、上下游路口距離、汽機車分流)已依 13_交通影響評估與停車出入口 檢討
- 無障礙通路全程無高差、無樓梯,能通達各無障礙設施與廁所,並標示寬度與基地高程
- 無障礙通路銜接基地外時已確認順接
- 店鋪、大廳等出入口動線與無遮簷人行道人行動線未交織衝突
- 無障礙汽車位於地下 1 層、機車位於梯廳旁(不在坡道旁),車位淨寬已檢討;店鋪已檢討無障礙廁所及通路
- 路緣斜坡對齊行穿線,縱坡 ≤8.33%(1:12)、橫坡 ≤2%
- 人行道縱坡、橫坡及休息平台已依規檢討
- 排水溝格柵開孔 <1.3cm;鋪面防滑、窯燒材料無添加物、與車道異材質異色、設有視障警示設施
- 扶手高度為椅面以上 20–30cm(座椅高度見 09_開放空間與設施物)
- 通排風口面向無遮簷人行道時,下緣 ≥3.5m 或水平距離 ≥3m
- 無遮簷人行道已標示高程、洩水坡度及與鄰地順平說明
- 停車場各層已標示 5x6 範圍、迴轉半徑與充電設備位置;無障礙停車位已標示與梯廳關係
- 屋頂休憩空間如供使用,已檢討無障礙可達性
- 垃圾清運相關設施未配置於主要人行動線範圍(詳見 14_垃圾清運與服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