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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容積設計

對應桃園統計分類:「容積設計」(四年合計 132 次)。 根本問題:桃園簡報原文對容積設計的說明相對簡短(「多為計算方式錯誤;請依據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章檢討」),但明確點出兩個桃園在地函釋重點:露台上方過梁梯廳免計容積範圍,兩者都對應具體府方函文,是最值得優先核對的項目。


缺失類型典型錯誤依據出現年度
計算方式錯誤(一般)容積計算方式錯誤,未依技則第九章逐項檢討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章111–114 每年
露台上方過梁露台上方設過梁,未依桃園預審審議原則檢討是否應改按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109年5月18日府都建照字第10901224451號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六之(四);108年7月9日府都建照字第1080167657號111–114 每年
梯廳免計容積範圍梯廳免計容積範圍未依函釋辦理,淨寬或深度不足仍申報免計109年5月25日會議紀錄—依99.09.21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71853號函釋111–114 每年

1. 一般計算方式錯誤:先回到技則第九章逐項檢討

Section titled “1. 一般計算方式錯誤:先回到技則第九章逐項檢討”
  • 桃園簡報對此類缺失的說明相對簡略,僅提示「多為計算方式錯誤」,代表案件個別狀況差異大,無法用單一函釋涵蓋。教訓:容積送件前應把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管制)逐條核對一次,不要僅套用經驗公式。

2. 露台上方過梁:桃園有專屬函釋

Section titled “2. 露台上方過梁:桃園有專屬函釋”
  • 露台一旦上方設有過梁,依109年5月18日府都建照字第10901224451號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六之(四)、108年7月9日府都建照字第1080167657號,須檢討是否已具備類似陽台的圍閉性,進而改按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不能單純以「露台無頂蓋」為由免計。
  • 桃園依據的是自己的府方函文,送件文件中應具體引用上述文號,不能只寫「依技術規則辦理」。

3. 梯廳免計容積:淨寬與深度門檻要對應函釋原文

Section titled “3. 梯廳免計容積:淨寬與深度門檻要對應函釋原文”
  • 梯廳免計容積範圍依109年5月25日會議紀錄(依99.09.21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71853號函釋)辦理,須核對梯廳淨寬與可扣除深度是否符合函釋原文要求,不能自行放寬認定範圍。

  • 容積計算已依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章逐項檢討,非套用經驗公式
  • 露台上方過梁已依109年5月18日府都建照字第10901224451號預審審議原則六之(四)檢討是否改按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
  • 梯廳免計容積範圍已依109年5月25日會議紀錄、99.09.21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71853號函釋核對淨寬與深度
  • 容積率計算式與土管上限、獎勵容積比例三處數字一致

來源:桃園市建管處「建造執照抽查常見缺失樣態彙整」111~114年度(年度次數統計)。相關:01_圖說書表一致性與用語定義(結構性過梁、透空遮牆等用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