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綠化面積與立體綠化
命中 677/1,089 案(62%)。逐年佔比大致穩定在六成上下(2021 年 60%、2022 年 64%、2023 年 59%、2024 年 65%、2025 年 65%、2026 上半年 57%),未見如新北逐年大幅上升之趨勢,惟基期始終偏高,顯示桃園都審委員就綠化檢討之要求向來細緻,非近年始趨嚴。2023 年案量僅 151 件(其他年度約 190~240 件),為四年來最低,比對時應先確認分母,不宜將該年命中件數較少解讀為審查標準較寬。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
Section titled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桃園之綠化審查爭點不在是否設置植栽,而在規格與計算方式是否符合細部規定:屋頂綠化之比例、垂直綠化植栽槽之尺寸、退縮範圍喬木之覆土深度、變更設計得否減少原核准之綠化量。相關規定分散於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綠化自治條例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圖說漏標尺寸或算式錯誤者,均會被要求修正。
二、必記規則
Section titled “二、必記規則”| 項目 | 規則 | 出處 |
|---|---|---|
| 屋頂綠化基準 | 供集合住宅用途者,屋頂綠化面積應不小於屋頂層樓地板面積 50% 為原則 | 2021-03-11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三案 |
| 屋頂綠化與女兒牆安全距離 | 屋頂綠化範圍與女兒牆間應留設安全(維修)距離,常見標準為 70~75 公分以上 | 2021-07-13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二案、2021-07-27 第二審議會第13次 第一案 |
| 垂直(立體)綠化植栽槽規格 | 植栽槽面積不低於 0.4 平方公尺,淨深、淨寬均不小於 0.4 公尺;設置於陽台前側者應以牆體區隔,無法區隔者依建築技術規則計入陽台面積 | 2021-10-14 第一審議會第19次 第二案、2021-12-02 第一審議會第22次 第一案 |
| 立面綠化可視性 | 立面綠化設計應考量於都市環境之可視性,植栽主體不得受牆體遮擋 | 2021-04-08 第一審議會第5次 第三案 |
| 退縮範圍喬木覆土深度 | 開放空間獎勵範圍內喬木覆土淨寬深度至少 1.5 公尺(常搭配結構降板檢討) | 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六案、2023-03-16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
| 喬木數量分別計算 | 土管退縮範圍內喬木數量與依綠化自治條例計算之其他法定空地喬木數量,應分別計算後加總,不得混算 | 2021-08-05 第一審議會第14次 第二案 |
| 變更設計不得降低 | 變更後之綠覆面積、喬木總數不得低於原核准(前次核准)內容 | 2022-09-20 第二審議會第19次 第三案、2021-08-10 第二審議會第14次 第二案 |
三、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三、高頻缺失樣態”1. 屋頂綠化不足 1/2、只鋪草皮或過於單調
Section titled “1. 屋頂綠化不足 1/2、只鋪草皮或過於單調”屋頂綠化面積建議增加至屋頂面積1/2 以上,並細緻化屋頂景觀設計。(2021-02-2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第五案) 屋頂綠化過於單調,請以複層植栽方式設計。(2021-03-11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一案) 屋頂綠化部分棟別未達50%面積請修正。(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五案)
複層植栽(喬木+灌木+地被)幾為委員會之預設要求,僅鋪設草皮或採單一品種灌木者,將被要求「增加變化性」「以複層植栽方式規劃」。
2. 屋頂綠化與女兒牆間安全距離不足、覆土深度未標示
Section titled “2. 屋頂綠化與女兒牆間安全距離不足、覆土深度未標示”P4-17、18 露台及屋頂綠化之花台與女兒牆間請留設適當寬度之維修步道,屋頂綠化綠覆率請分棟檢討。(2021-07-13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一案) 屋頂綠化範圍與女兒牆應留設至少70 公分以上之安全距離,並繪製1/30 剖面大樣圖說明。(2021-07-13 第二審議會第12次 第二案) 屋頂綠化花台邊緣請離屋頂女兒牆達1.2M 以上,以維護安全。(2021-12-09 第一審議會第23次 第三案)
安全距離之具體數值逐案不同(70 公分至 1.2 公尺均曾出現),顯示委員係逐案審視花台配置與女兒牆之關係。該項並無統一數值,惟必須標示並檢附剖面圖;僅載明「已留設安全距離」而未附圖者不予認可。
3. 垂直綠化植栽槽規格不符、與陽台未區隔
Section titled “3. 垂直綠化植栽槽規格不符、與陽台未區隔”垂直綠化之植栽槽區域面積不小於0.4 平方公尺,其淨深、寬不小於0.4 公尺,設置陽台處應降板處理或以牆體區隔,設置位置應便於管理維護,本案設置花盆,請修正。(2021-10-14 第一審議會第19次 第二案) 本案垂直綠化部分(花台),植栽槽扣除構造完成面後應留設淨深、寬不小於40CM,面積不低於0.4 平方公尺,設置於陽台前側者應牆體區隔,無法以牆體區隔者則依建築技術規則計入陽台面積,牆體高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欄桿扶手高度。(2021-12-02 第一審議會第22次 第一案) 本案垂直綠化設置,按本市設計審議原則,立面綠化應為可視性為原則,並植栽槽設置面積不低於0.4 ㎡,其淨深、淨寬不小於0.4M且降板設計,本案應先滿足本市設計審議原則,設置植栽槽體應以定著方式為主,請修正。(2021-11-12 第一審議會第21次 第二案)
三種常見錯誤:以花盆(非固定構造)充作植栽槽;面積或淨深淨寬不足 0.4;設於陽台前側而未以牆體區隔或降板,致整座植栽槽須併入陽台面積計算容積。
4. 立面綠化為牆體或格柵遮蔽
Section titled “4. 立面綠化為牆體或格柵遮蔽”有關本案P4-40立面綠化設計,依規定應考量於都市環境之可視性,植栽主體不得受牆體遮擋,請再調整立面綠化形式,另修正報告書「壁面立體綠化」文字。(2021-04-08 第一審議會第5次 第三案) 垂直綠化不得以金屬隔柵遮蔽,請修正。(2021-09-02 第一審議會第16次 第一案)
垂直綠化外側另包覆金屬格柵或裝飾板者,將使綠化量體無法呈現於立面,此類設計逕予要求修正,不適用「原則同意」之處理方式。
5. 退縮範圍喬木覆土深度與數量分開計算
Section titled “5. 退縮範圍喬木覆土深度與數量分開計算”依審議原則檢討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數量(A),另依本市綠化自治條例計算法定空地面積(扣除法定退縮範圍)喬木數量(B),全區種植喬木數量應≧(A)+(B)之總量,另如有不計入綠覆率之喬木請清楚標示。(2021-08-05 第一審議會第14次 第二案) 綠化自治條例第4 條有關喬木數量檢討式請扣除土管退縮範圍之綠化面積計算喬木數量,並分別加總,請修正。(2021-10-05 第二審議會第18次 第三案)
退縮範圍(土管)與其他法定空地適用兩套喬木數量算式,不得合併套用單一公式,亦不得以退縮範圍內之喬木抵充其他法定空地應種植之喬木數。
6. 變更設計減少綠化量,被要求恢復或補足
Section titled “6. 變更設計減少綠化量,被要求恢復或補足”本次變更後綠覆面積、喬木總數未優於變更前,請修正。(2022-09-20 第二審議會第19次 第三案) 變更後綠化面積經討論不得低於變更前綠化面積請修正。(2021-08-10 第二審議會第14次 第二案) 屋頂綠化面積不得小於前次變更設計面積,請修正。(2021-08-19 第一審議會第15次 第一案)
變更設計案一律以原核准(或前次核准)之綠化面積、喬木株數為對照基準;任一項減少者,除具充分理由(如公益設施置換)外,均會被要求修正至不低於原核准之水準。
7. 特殊基地的綠化說理義務
Section titled “7. 特殊基地的綠化說理義務”本案受限於基地面寬不足及基地內法定空地綠化面積範圍狹小,故沿街面及法定空地得適度調整植栽數量,移至建築物屋頂、露臺及建物立面。另屋頂綠化請適度增加小喬木及灌木。(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四案)
基地條件確不利於地面綠化者,桃園之處理方式為將綠化量移至屋頂、露台、立面等其他部位補足,而非逕予減量。此與新北要求以專章說明理由之做法相近,惟桃園更常見者為具體之移位替代方案。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屋頂綠化面積已達屋頂層樓地板面積 50% 以上(集合住宅用途)
- 屋頂綠化非單一草皮或單一品種,已採複層植栽(喬木+灌木+地被)
- 屋頂綠化與女兒牆間已標示安全(維修)距離並附剖面大樣圖
- 垂直綠化植栽槽面積 ≥0.4㎡、淨深淨寬 ≥0.4m,且非花盆等非固定構造
- 垂直綠化設於陽台前側者,已以牆體區隔或降板處理,未區隔者已計入陽台面積檢討
- 立面/垂直綠化未被金屬格柵或裝飾板遮擋,符合可視性原則
- 退縮範圍喬木覆土深度 ≥1.5 公尺,且與其他法定空地喬木數量分別計算後加總,未混算或互抵
- 變更設計案:綠覆面積、喬木總數(含屋頂綠化面積)不低於原核准
- 基地條件特殊、地面綠化不足者,已提出屋頂/露台/立面替代補足方案並輔以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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