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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變更設計與原核准對照

命中 289/1,089 案(26%)。逐年佔比不算單向趨勢:2021 年 58/239(24%),2022~2023 年一度升到 31%~34%,2024~2026 又回落到 21%~24%。其成因可解讀為 2022~2023 年新申請案件量較少,變更設計案之比重相對放大;近兩年新案回升後,變更設計相關缺失之比重回復原有水準。此並不表示變更設計案減少或審查趨於寬鬆,而係分母結構變動所致。

變更設計案之審查重點不在新設計本身,而在與原核准之相對關係:委員審查變更案之首要判斷,為變更後是否劣於原核准。綠化面積、開放空間、車道配置任一項退步者,縱其絕對數值仍屬合法,亦會被要求回復或補償;變更前後對照圖表未確實製作者,委員無從辨識變更範圍,同樣列為補正事項。

項目規則出處
不得劣化原則變更後之綠覆面積、喬木數量、開放空間、車道配置等量值,不得低於原核准或前次核准多筆,見下方樣態
變更前後對照圖表應製作修正前、修正後(或檢討後不予修正之)對照圖及對照表,並以紅框虛線標明本次變更範圍2026-06-04 第一審議會第19次 第一案;2021-08-10 第二審議會第14次 第二案
變更設計處理原則架構應依「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處理原則」之架構,綜列說明變更內容2022-02-24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二案
歷次變更次數與執照須釐清本次辦理變更設計次數,並檢附原建照及歷次變更設計執照影本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二案
增建≠變更設計已領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增建,非屬變更設計,應依申請時之法令適用日重新檢討2021-06-29 第二審議會第11次 第四案
交評差異分析變更後戶數、車位數與交評定稿本不同者,須另辦交通影響評估差異分析(詳見 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2021-12-02 第一審議會第22次 第二案

1. 變更後綠化、喬木、開放空間劣於原核准(最大宗)

Section titled “1. 變更後綠化、喬木、開放空間劣於原核准(最大宗)”

(二) 本次變更後綠覆面積、喬木總數未優於變更前,請修正。(2022-09-20 第二審議會第19次 第三案) (一) 本次變更後一層景觀綠化、喬木總數及屋頂綠化面積未優於變更前,請依下列修正:(2022-10-04 第二審議會第20次 第二案) 2. 變更後綠化面積經討論不得低於變更前綠化面積請修正。(2021-08-10 第二審議會第14次 第二案) 5. 屋頂綠化面積不得小於前次變更設計面積,請修正。(2021-08-19 第一審議會第15次 第一案) (一) 本次沿街綠化量較前次綠化量少4 棵喬木,變更設計應優於前次綠化設計,請補足併結合樹穴設置街道家具。(2021-12-16 第一審議會第24次 第五案) 3. 變更前4 樓戶外空間有大量綠化,變更後應比照規劃請修正。(2021-06-24 第一審議會第10次 第三案)

「不得劣於變更前」為委員審查變更案最常援引之原則,跨年度多場會議均見援用,已成標準審查邏輯:任一環境友善量值(綠覆率、喬木數、屋頂綠化)低於原核准或前次核准者,即構成修正意見之固定理由,不因變更後其他設計優點而相互抵銷。

2. 車道、停車配置未優於變更前

Section titled “2. 車道、停車配置未優於變更前”
  1. 本次變更後車道總寬度及起降點位置均未優於變更前,請改善。(2021-10-14 第一審議會第19次 第二案) 地下一層機車區請規劃主次車道,並標註機車道坡度斜率以1:8為原則規劃,另本次變更設計車道採轉彎90 度進出,未優於原核准內容,請修正。(2021-11-12 第一審議會第21次 第三案)

車道動線之變更同樣適用不得劣化原則;轉彎角度加急、寬度縮減者,縱符合法規最低標準,仍會被要求比照或優於原核准設計。

3. 商業使用面積或用途量體萎縮

Section titled “3. 商業使用面積或用途量體萎縮”
  1. 本案都審原核准1 樓至3 樓一般零售業用途面積計10433.79 ㎡,本次變更方案1 樓至3 樓一般零售業用途面積僅5411.81 ㎡,且2樓及3 樓過多空間挑空,未優於原核准內容,考量本案位屬中商區,請連續樓層設置商業活動,並滿足原核准商業用途面積量,商業空間應展現其相應用途格局,衛生設備空間請於公共空間集中留設,並依規定檢討衛生設備數量。(2021-11-12 第一審議會第21次 第三案)

商業區之都審核准原即要求較低樓層維持商業使用機能(見 05_使用分區土管與法令適用);變更設計大幅壓縮商業面積或改為挑空者,將牴觸原核准所載之商業機能條件,委員會要求回復至接近原核准之量體。

4. 變更前後對照圖表未明確標示修改範圍

Section titled “4. 變更前後對照圖表未明確標示修改範圍”
  1. 變更前後對照圖說請標示修改位置以便於讀圖。(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三案)
  2. 變更設計內容請於圖說以紅框虛線框出。(2021-08-10 第二審議會第14次 第二案)
  3. 本案報告書部分內容過於模糊不清,如景觀底圖、結構圖說、綠建築分級評估檢討圖說,平面圖未繪製開窗方式,相關建築平面圖說請以1:200 比例說明,另變更前後對照圖說請核實表達本次變更設計項目。(2021-11-12 第一審議會第21次 第三案)

對照圖表非僅檢附新舊兩張圖即可,委員要求明確標示修改範圍(以紅框虛線標註);未標示者形同由委員自行比對差異,於審查現場幾乎必然列為補正事項。

5. 變更次數、法令適用日、申請書性質未釐清

Section titled “5. 變更次數、法令適用日、申請書性質未釐清”

10.請釐清本次辦理變更設計次數,另請檢附原建照及第一次變更設計執照影本。(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二案)

  1. 本案既有建築物已領有使用執照,本次申請為增建案非屬變更設計,請依申請時之法令適用日,修正相關檢討資料。(2021-06-29 第二審議會第11次 第四案)

已領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增建者,適用之法令基準日為申請當時,非比照原變更設計案之基準;反之,未敘明本案係第幾次變更者,委員亦無從判斷本次變更應對照之原核准版本。

  • 綠覆率、喬木總數、屋頂綠化面積等已核對,不低於原核准或前次核准量
  • 開放空間、車道總寬度、車道起降點位置等已核對,未劣於變更前配置
  • 商業使用樓層面積如有變更,未低於原核准之商業使用面積量與用途格局
  • 已製作修正前、修正後對照圖及對照表,並以紅框虛線標明本次變更範圍
  • 已依「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處理原則」之架構綜列變更內容
  • 已釐清本次辦理變更設計次數,並檢附原建照及歷次變更設計執照影本
  • 已領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如為增建案,已依申請時法令適用日重新檢討,非套用變更設計格式
  • 變更後戶數、車位數如與交評定稿不同,已辦理交通影響評估差異分析

相關篇章: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02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05_使用分區土管與法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