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圖面表達套繪與模擬圖
「圖面上色套繪與比例」命中 711/1,089 案(65%),「透視圖模擬圖與剖面圖」命中 775/1,089 案(71%)——兩類均為全庫逐年上升最顯著之問題:圖面上色套繪自 2021 年 119/239(50%)逐年升至 2025 年 150/193(78%),2026 上半年為 78%;剖面與模擬圖亦自 2021 年 63% 升至 2025 年 78%。委員就圖說細節標示程度之要求於五年間明顯趨嚴,沿用五年前之圖說規格送件者易生缺失。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
Section titled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都審委員之審查標的並非透視圖之視覺效果,而是圖面能否被查核:剖面圖是否標註高程、坡度、材質;救災活動空間是否標示緊急進口;套繪是否確實納入鄰地現況。此類要求之本質在於使設計具備可審查性,非額外之表現作業。桃園近年新增之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檢討,更將圖說之詳細程度明定於規範之中。
二、必記規則
Section titled “二、必記規則”| 項目 | 規則 | 出處 |
|---|---|---|
| 人行無障礙破口剖面圖 | 主入口、街角、車道出入口之無障礙破口,須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及「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補附 1/30~1/50 縱、橫向剖面圖,標示高程、坡度、色系、材質 | 2023-03-02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二案(×4) |
| 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標註 | 各層平面圖於救災活動空間 11 公尺防護範圍內,須標註緊急進口或替代窗戶,並確認各處皆能通往無虞 | 2022-11-24 第一審議會第24次 第二案(×4) |
| 雲梯車行車軌跡 | 須繪設雲梯車由道路或通路行駛至救災活動空間之行車軌跡(長 12 公尺、寬 3.6 公尺、迴轉半徑 14 公尺),並標註供雲梯車通行之道路寬度 | 2024-05-23 第一審議會第19次 第二案 |
| 裝飾性構造物詳圖(桃園特有) | 申請設置裝飾性構造物者,應依「桃園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專章檢討,內容至少包含各裝飾性構造物設置細部及周遭空間關係之平面、立面、剖面詳圖,並詳實標示材料、規格、尺寸 | 2024-09-10 第二審議會第21次 第二案(×16,全庫最高頻單句) |
| 街廓尺度套繪 | 應以街廓尺度套繪鄰地現況(人行道、鋪面色系、高程、植栽、鄰地開發情形等),檢視開發後與都市環境之協調性 | 2024-07-16 第二審議會第16次 第一案 |
| 開放空間上色 | 開放空間、退縮範圍、建築面積等應依規定上色標示,不得部分留白 | 2021-02-23 第二審議會第2次 第二案 |
| 覆土深度標示 | 景觀剖面圖覆土深度(喬木 150cm、灌木 60cm、草皮 30cm)須計至土坵最低點 | 2022-09-20 第二審議會第19次 第三案 |
| 模擬圖與平立面一致 | 透視模擬圖、封面示意圖須與平面圖、立面圖內容一致,不得與實際設計不符 | 2021-05-25 第二審議會第8次 第三案 |
三、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三、高頻缺失樣態”1. 人行無障礙破口未檢附縱橫剖面圖(最普遍)
Section titled “1. 人行無障礙破口未檢附縱橫剖面圖(最普遍)”(七) 人行無障礙破口(主入口、街角、車道出入口)請依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補附縱、橫向剖面圖標示高程、坡度、色系、材質。(2023-03-02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二案) 2. 請於無障礙專章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及「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設計,並補附主入口、車道出入口及街角之無障礙破口1/30~1/50 縱、橫向剖面圖,並標示高程、坡度、材質等。(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一案)
此句於 2021~2025 年間幾乎每次會議均出現一次以上,屬典型之「有圖無標註」問題:平面已標示破口位置,剖面圖之高程、坡度、材質、色系卻未一次補齊。
2. 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未標示緊急進口或未繪製行車軌跡
Section titled “2. 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未標示緊急進口或未繪製行車軌跡”(2) P4-10-2 請於各處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防護範圍11 公尺內標註緊急進口或替代窗戶等。(2022-11-24 第一審議會第24次 第二案) (1)P4-34 請繪設雲梯車由道路或通路行駛至救災活動空間之行車軌跡(長12 公尺、寬3.6 公尺、迴轉半徑14 公尺),並於圖面標註供雲梯車通行之道路或通路寬度,確認雲梯車可駛入救災活動空間無虞。(2024-05-23 第一審議會第19次 第二案) (3)本市雲梯車資訊(長12 公尺、寬3.6 公尺、重量36 公噸)請書面註記,並核算標註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坡度及載重。(2026-01-29 第一審議會第5次 第一案)
桃園市消防局的雲梯車規格(長 12 公尺、寬 3.6 公尺、迴轉半徑 14 公尺、重量 36 公噸)已為固定引用值。圖面僅標示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尚不足夠,應併同標示緊急進口、替代窗戶、行車軌跡、坡度與載重,任一項缺漏均列為補正事項。
本篇只管「圖面要畫到什麼」,規則實質內容一律不在這裡收錄:
- 救災活動空間的尺寸門檻、坡度載重核算、與植栽車道的衝突處理 → 主篇 19_消防避難與雲梯車救災
- 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的實質規範(深度、面積、AC 板併同檢討、透空率) → 主篇 13_建築量體與裝飾性構造物
- 那張「逐條檢討表有沒有附」的書件問題 → 主篇 02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
3. 裝飾性構造物的平立剖面詳圖(桃園特有,出現頻率全庫最高)
Section titled “3. 裝飾性構造物的平立剖面詳圖(桃園特有,出現頻率全庫最高)”
- 申請設置裝飾性構造物者,應依桃園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專章檢討說明,檢討內容至少應包括各裝飾性構造物設置細部及周遭空間關係之平面、立面、剖面圖之詳圖說明,並應詳實標示材料、規格及尺寸。(2024-09-10 第二審議會第21次 第二案)
此一句型於全庫出現 16 次,為抽取結果中重複次數最高之單句。設有裝飾柱、裝飾板、裝飾性構架者,僅提供立面示意並不足夠,委員會均要求檢附平、立、剖三向詳圖,並標明材料、規格與尺寸。書件面之逐條檢討表見 02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本節對應者為圖面本身之表達深度。
4. 未以街廓尺度套繪鄰地現況
Section titled “4. 未以街廓尺度套繪鄰地現況”(一) 請以街廓尺度考量套繪鄰地現況、開放空間、量體配置、景觀設計、高程及其他公有設施等,檢視本案開發後與都市環境之協調性,並輔以設計大樣圖說明。(2024-07-16 第二審議會第16次 第一案) (一) 請套繪基地周邊鄰地帶狀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以檢視都市開放空間之延續性。(2021-12-28 第二審議會第25次 第二案)
僅繪製自身基地範圍並不足夠,審查所關注者為本開發置於整體街廓後之合理性,套繪範圍應延伸至鄰地現況、既有人行道與周邊公有設施。
5. 上色不全、圖例不清、解析度太低
Section titled “5. 上色不全、圖例不清、解析度太低”
- 開放空間上色不全,請修正。(2021-02-23 第二審議會第2次 第二案)
- 1F 全區配置平面圖請依執照申請建築面積上色。(2026-07-09 第一審議會第21次 第一案)
- 植栽配置圖之喬木圖例無法辨識,請修正。(2021-05-25 第二審議會第8次 第一案)
- P-4-6-1~3 示意圖解析度太低,無法辨識,請修正。(2021-05-06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二案)
上色範圍應與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獎勵範圍及建築面積精確對應;圖例尺寸應足以辨識喬木與灌木種類;示意圖上傳前應確認解析度,模糊圖說於 2025 年後已明確列為缺失(都審系統新制見 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
6. 透視模擬圖、封面示意圖與實際平立面不符
Section titled “6. 透視模擬圖、封面示意圖與實際平立面不符”
- 透視模擬圖與平立面圖不符,請修正。(2021-05-25 第二審議會第8次 第三案) 2.P4-1 入口透視圖與P4-2 平面圖內容不同,請修正。(2021-06-01 第二審議會第9次 第五案)
封面用透視圖與平立面圖不一致者,構成審查資訊之誤導,委員會逕予要求修正,不採「僅供示意」之說明。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主入口、街角、車道出入口之人行無障礙破口,已補附 1/30~1/50 縱橫向剖面圖,並標示高程、坡度、色系、材質
- 各層平面圖已於雲梯車救災活動空間 11 公尺防護範圍內標註緊急進口或替代窗戶,並確認可通往無虞
- 已繪設雲梯車行駛至救災活動空間之行車軌跡(長 12m、寬 3.6m、迴轉半徑 14m),並標註道路寬度與載重
- 設置裝飾性構造物者,已提供平、立、剖三向詳圖,並標示材料、規格、尺寸
- 已以街廓尺度套繪鄰地現況(人行道、鋪面、高程、植栽、鄰地開發情形),非僅畫自己基地範圍
- 開放空間、退縮範圍、建築面積等已依規定上色,範圍與數值相符,無留白或誤繪
- 植栽圖例、燈具圖例、示意圖解析度清楚可辨識,上傳圖面非模糊檔案
- 景觀剖面圖覆土深度已標示(喬木 150cm、灌木 60cm、草皮 30cm),並計至土坵最低點
- 透視模擬圖、封面示意圖已與平立面圖內容核對一致,無美化失真
相關篇章:02_書件品質與跨文件一致性、01_審議程序核備與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