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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

命中 984/1,089 案(90%),與 10_植栽覆土與樹種 並列第一梯隊。逐年比率非常穩定:2021 年 89%、2022 年 90%、2023 年 91%、2024 年 90%、2025 年 92%——歷年無明顯起伏,顯示本項屬每案均予查核之基本要求,非特定年度始趨嚴之新增趨勢。

開放空間所對應者為容積獎勵,桃園之審查係直接比對申請之獎勵範圍圖(N、N+1、W/2)與該範圍實際能否供公眾使用是否一致:範圍線是否標示、標示係數是否正確、範圍內有無配置不得設置之構造物、街道傢俱是否足夠。上述均屬圖面與計算之核對事項,錯誤易於審查現場即被指出。

項目規則出處
開放空間獎勵有效係數路心10M線、W、W/2、N、N+1 均應標示;請依預審原則附圖十檢討臨路各側開放空間獎勵有效係數(W/2)2025-08-07 第一審議會第29次 第三案
N+1 範圍限制開放空間申請獎勵範圍(N+1)不得有上方投影構造物2021-02-04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二案
臨開放空間圍牆高度應不得大於 1.2 公尺並符合 2/3 透空多案,2021-02-09 第二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2021-02-2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第一案
圍牆基座依土管規定不得超過 45 公分2021-07-0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四案
開放空間內花台高度不超過 45 公分,並搭配降版滿足覆土空間多案,2021-05-06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三案
車道坡道起始點與人行開放空間應留設 2 公尺以上緩衝空間2021-02-04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二案;2022-03-31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車道出入口以外之停車場斜坡道上下起始點內側 2 公尺弧長車道範圍應留設緩衝空間,考量汽機車行進安全2022-03-24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三案;2024-04-1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二案
裝飾性構造物審議未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及裝飾性構造物者,都市發展處原則無意見;有申請者仍須併同審議2025-06-26 第一審議會第20次 第一案等

1. 開放空間告示牌未設置或位置不符規定

Section titled “1. 開放空間告示牌未設置或位置不符規定”

開放空間告示牌圖示與本案不符,請依開放空間範圍繪製。(2021-02-2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第一案) 請標註開放空間與鄰地留設緩衝空間及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2021-04-08 第一審議會第5次 第三案) 開放空間獎勵告示牌請於法定退縮外設置。(2021-06-15 第二審議會第10次 第一案)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說明並標示位置。(2021-06-15 第二審議會第10次 第二案) 面10公尺計畫道路側請增設一處開放空間告示牌。(2022-10-18 第二審議會第21次 第四案)

告示牌為開放空間之必要設施,常見缺失為圖示與實際範圍不符、位置設於法定退縮範圍內(應設於退縮範圍外),或臨接多面道路時僅設置一處。

2. 開放空間範圍內混入不該有的構造物

Section titled “2. 開放空間範圍內混入不該有的構造物”

開放空間申請獎勵範圍(N+1)不得有上方投影構造物,本案多處突出請修正以符規定。(2021-02-04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二案) 車道部分開放空間不計入獎勵值仍請依法標示退縮範圍並上色。(2021-02-04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二案) P5-9 一層門扇與開放空間獎勵範圍重疊,請修正。(2021-02-23 第二審議會第2次 第一案) 一層平面門扇開啟半徑落在開放空間範圍內請修正。(2021-02-23 第二審議會第2次 第三案) 臨開放空間之圍牆應不得大於1.2公尺並符合2/3透空,請修正。(2021-02-09 第二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

常見誤植:門扇開啟半徑、陽台頂板、車道投影落入 N+1 獎勵範圍;圍牆高度或透空率未符合 1.2 公尺、2/3 之規定。

3. 開放空間上色與範圍標示不完整

Section titled “3. 開放空間上色與範圍標示不完整”

開放空間上色不全,請修正。(2021-02-23 第二審議會第2次 第二案) 開放空間申請獎勵值範圍請確實標示 N 及 N+1。(2021-02-09 第二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 報告書封面開放空間數值有誤,請修正。(2022-07-26 第二審議會第14次 第一案) 路心10M線、W、W/2、N、N+1未標示;請依預審原則附圖十檢討臨路各側開放空間獎勵有效係數(W/2)。(2025-08-07 第一審議會第29次 第三案) 景觀剖面圖請標示開放空間範圍線。(2026-02-10 第二審議會第3次 第一案)

上色不全、封面數值與內文不一致、W/2 有效係數漏標,均屬書件未彙整一致所生之錯誤,送件前逐頁核對即可避免。

街道家具請整合植栽槽設計並請補附大樣圖說明設計形式。(2021-02-23 第二審議會第2次 第一案) 請適量增加開放空間街道家具設置。(2021-02-25 第一審議會第2次 第一案) 請於沿街面退縮範圍外設置街道家具及照明設施。(2021-02-23 第二審議會第2次 第五案) 請補充街道家具大樣圖。(2025-06-03 第二審議會第19次 第二案) 建議增設街道傢具結合植栽槽整體設計。(2021-06-29 第二審議會第11次 第二案)

街道傢俱非僅設置即可,委員會要求與植栽槽整合設計、檢附大樣圖,並確認設置於退縮範圍外,不得占用法定退縮空間。

5. 車道與開放空間之間的緩衝空間

Section titled “5. 車道與開放空間之間的緩衝空間”

車道坡道起始點與人行空間應留設 2 公尺以上緩衝空間。(2021-02-04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二案;2022-03-31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為考量汽、機車行進安全,請檢討車位於停車場斜坡車道上下起始點內側二公尺弧長車道範圍留設緩衝空間。(2022-03-24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三案;2024-04-18 第一審議會第11次 第二案) 入口廣場為公眾使用之開放空間,裝卸位設置於入口廣場不利於公眾使用,請修正;另為利入口廣場供公眾行人使用,避免車輛穿越,請取消車道設計,並加強維護管理方式。(2022-03-24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五案)

裝卸區、車道等機動車輛使用之設施不得設於開放空間內,並應與人行動線間留設 2 公尺緩衝。

  • 開放空間獎勵範圍(N、N+1、W/2、路心10M線)已完整標示,並上色齊全
  • 報告書封面數值與內文開放空間面積一致
  • N+1 範圍內無上方投影構造物(門扇開啟半徑、陽台頂板、車道投影等均未重疊)
  • 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於法定退縮外,圖示與實際範圍相符;臨多面道路者各面均已設置
  • 臨開放空間圍牆 ≤1.2 公尺、透空率 ≥2/3;圍牆基座 ≤45 公分
  • 開放空間內花台高度 ≤45 公分,並已降版滿足覆土空間(覆土深度詳見 10_植栽覆土與樹種
  • 街道傢俱已與植栽槽整合設計並附大樣圖,且設置於退縮範圍外
  • 裝卸區、迎賓車道等機動車輛設施未占用開放空間;車道坡道起始點與人行空間留設 ≥2 公尺緩衝
  • 申請裝飾性構造物者已併同審議;未申請者報告書封面文字已如實填寫

相關篇章:07_退縮騎樓與人行道順平08_人行動線行穿線與無障礙10_植栽覆土與樹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