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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退縮、騎樓與人行道順平

命中 978/1,089 案(89%),是桃園都審幾乎每案必審的第一大類。逐年比率:2021 年 212/239(89%)、2022 年 218/240(91%)、2023 年 128/151(85%,仍偏低)、2024 年 178/192(93%)、2025 年 175/193(91%)。整體比率長年維持於八至九成,年度間無明顯起伏,顯示本項屬送審之基本要求,非趨勢性議題;未確實辦理者幾均遭退件。

退縮所留設之地面層空間,為桃園都設審查中最可直接量測之部分:斜率是否符合規定、寬度是否足夠、與鄰地及公有人行道是否順平、車道穿越處是否有辨識設計。此類項目均屬尺寸與坡度之客觀認定,判斷結果明確而無解釋空間,亦為委員於會議中最易當場指出之類型。

項目規則出處
退縮範圍橫向斷面斜率2.5% 為原則設計,且應與相鄰基地人行步道高程順平多案共數十次,2021-02-23 第二審議會第2次 第六案等
退縮範圍內人行步道淨寬至少 2 公尺以上供作連續性人行步道使用通案性規定;2021-02-04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二案
沿建築線植栽槽側人行步道建議淨寬達 2.5 公尺2021-04-22 第一審議會第6次 第三案
單邊退縮特殊基地仍應依本市各都市計畫通案性規定,檢討植栽後留設 2m 人行步道2021-05-11 第二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第二案
2 層以下退縮豁免得免退縮,惟地面層仍需留設騎樓供通行使用2021-05-25 第二審議會第8次 第六案
騎樓與退縮人行空間退縮人行空間應與左右側騎樓順平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四案
車道行經人行道鋪面部分應與兩側人行道材質有所區別,出入口仍應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規範設計順平處理2021-02-23 第二審議會第2次 第二案;2021-05-11 第二審議會第7次 第二案
車道於法定退縮範圍請以較深色之人行及車行兼用鋪面材質規劃,並與車道兩側人行步道以無障礙方式順平處理,輔以剖面圖說明2025-12-23 第二審議會第36次 第二案
車道延伸倒角車道延伸至公有人行道之倒角不得設於鄰地前方,請修正2025-03-18 第二審議會第9次 第一案

1. 橫向坡度未達 2.5% 或未標示順平位置(最大宗)

Section titled “1. 橫向坡度未達 2.5% 或未標示順平位置(最大宗)”

沿街法定退縮範圍內人行步道的橫向坡度請以 2.5% 為原則規劃,並說明相關順平處理的位置。(多案重複,2021-12-21 第二審議會第24次 第一案、2022-02-24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五案、2022-05-31 第二審議會第10次 第五案等) 沿街面人行步道橫斷面斜率以 2.5% 為原則設計,車道銜接人行道之坡度請降低。(2021-02-09 第二審議會第1次 第五案)

這條規則的變體極多(「橫向斷面斜率」「人行步道斜率」「土管退縮範圍內斜率」都是同一件事),但核心只有兩點:斜率 2.5%、與鄰地/公有人行道順平,圖上兩者缺一不可。

2. 騎樓與退縮人行空間銜接不順

Section titled “2. 騎樓與退縮人行空間銜接不順”

同意2層以下得免退縮,地面層仍需留設騎樓供通行使用。(2021-05-25 第二審議會第8次 第六案) 本案退縮人行空間應與左右側騎樓順平。(2021-05-27 第一審議會第8次 第四案)

設有騎樓之基地,易忽略退縮人行空間與騎樓地坪高程之對齊;兩者存有高差者即會被要求修正。

3. 車道穿越退縮/人行道的鋪面辨識與順平

Section titled “3. 車道穿越退縮/人行道的鋪面辨識與順平”

車道行經人行道鋪面部分應與兩側人行道材質有所區別,另車道應與人行開放空間留設2公尺以上緩衝空間。(2021-02-23 第二審議會第2次 第二案) 車道穿越沿街人行道部分高程應與兩端齊平、舖面色系、材料須延續。(2025-10-09 第一審議會第39次 第二案) 車道於法定退縮範圍請以較深色之人行及車行兼用鋪面材質規劃,並與車道2側人行步道以無障礙方式順平處理,請輔以剖面圖說明。(2025-12-23 第二審議會第36次 第二案) 車道於法定退縮範圍請以人行鋪面材質規劃並與人行步道順平處理。(2024-11-19 第二審議會第33次 第一案)

固定三要件:材質有辨識度、色系與人行道整體設計、高程與人行道一致,近年更明確要求以剖面圖佐證。

4. 車道倒角與截角侵入鄰地或計算範圍

Section titled “4. 車道倒角與截角侵入鄰地或計算範圍”

P4-3 車道延伸至公有人行道之倒角於鄰地前方,請修正。(2025-03-18 第二審議會第9次 第一案) 車道截角應不予計入獎勵值面積計算,請修正並確認車道截角是否落在基地內或公有人行道上。(2021-02-23 第二審議會第2次 第三案)

車道倒角、截角常繪至超出基地範圍或占及鄰地退縮範圍,應先確認落點再行送審。

5. 特殊退縮方式(單邊退縮、上部淨空)仍要滿足通案性人行道規定

Section titled “5. 特殊退縮方式(單邊退縮、上部淨空)仍要滿足通案性人行道規定”

單邊退縮部分仍應依本市各都市計畫通案性規定,檢討植栽後留設 2m 人行步道。(2021-05-11 第二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第二案)

適用「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而採單邊退縮或上部淨空設計的基地(詳見 06_建築線現有巷與畸零地),仍不得因此免除人行步道與植栽之通案性檢討。

  • 退縮範圍橫向斷面斜率為 2.5%,並與相鄰基地(或公有)人行步道高程順平
  • 退縮範圍內人行步道淨寬 ≥2 公尺,沿建築線植栽槽側建議 ≥2.5 公尺
  • 有騎樓者,退縮人行空間已與左右側騎樓順平銜接
  • 車道穿越人行道/退縮範圍:鋪面材質與兩側人行道有辨識區隔、色系與整體設計協調、高程與人行道一致
  • 車道於法定退縮範圍者,已規劃人行及車行兼用鋪面並附剖面圖說明順平處理
  • 車道倒角、截角未落於公有人行道或鄰地退縮範圍內,且未計入開放空間獎勵值
  • 特殊退縮方式(單邊退縮/上部淨空)之基地,仍已依通案性規定留設植栽與人行步道

相關篇章:06_建築線現有巷與畸零地08_人行動線行穿線與無障礙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10_植栽覆土與樹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