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建築線、現有巷與畸零地
命中 562/1,089 案(51%)。逐年來看:2021 年 123/239(51%)、2022 年 119/240(50%)、2023 年 66/151(44%,同年案量僅其他年度六成,換算比率後仍偏低)、2024 年 112/192(58%)、2025 年 105/193(54%)。2023 年之下降並非案量減少所致,而係比率本身下滑,2024 年後始回升;近兩年為本篇規則適用最密集之時期。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
Section titled “一、成因與審查邏輯”桃園有大量都市計畫歷次通盤檢討造成的特殊基地:區段徵收配回的抵價地、被計畫道路切成畸零地的舊地籍、免指定建築線與否認定不清的邊界土地。這些狀況都要先確認建築線在哪裡、地界線在哪裡、是不是畸零地、要不要走特殊處理程序,之後的退縮、開放空間、喬木數量檢討才有意義。委員審查之第一步即為核驗此線,標示錯誤或未標示者,後續各項檢討均須退回重辦。
二、必記規則
Section titled “二、必記規則”| 項目 | 規則 | 出處 |
|---|---|---|
| 車道出車口無障礙視線範圍 | 請標示本案車道出車口中心點至建築線左右各 60 度無障礙視線範圍 | 多案共 12 次,2022-01-25 第二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等 |
| 特殊基地退縮處理 | 依附圖檢討後仍無法合理建築使用者,得以騎樓或其他方式設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辦理 | 「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第4條;2021-05-11 第二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
| 免指定建築線 | 倘本案位屬免指建築線地區,應於報告書中檢附相關公文及附件 | 2023-03-21 第二審議會第4次 第二案 |
| 非免指地區 | 不得逕行免指建築線,應以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並補附報告書 | 2026-05-21 第一審議會第17次 第三案 |
| 現有巷道標示 | 現有巷道側之高程及地界線,請依本府核發建築線指示圖如實標示及繪製 | 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
| 畸零地認定 | 請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確認基地是否為畸零地 | 2023-08-15 第二審議會第15次 第三案 |
| 現有巷道不宜作車道 | 鄰接之現有巷道不宜做為車輛進出使用,以避免與基地外部車流產生衝突 | 2023-11-09 第一審議會第22次 第一案 |
| 基地內通路 | 圖面應套繪植栽配置,基地內通路請一併標示寬度,不得阻斷延續性 | 2022-03-31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
三、高頻缺失樣態
Section titled “三、高頻缺失樣態”1. 車道出入口 60 度無障礙視線範圍未標示(最常見之單一漏項)
Section titled “1. 車道出入口 60 度無障礙視線範圍未標示(最常見之單一漏項)”請標示本案車道出車口中心點至建築線左右各 60 度無障礙視線範圍。(多案重複 12 次,2022-01-25 第二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2022-03-03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二案、2022-03-31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等)
此屬純圖面標示問題,桃園幾乎每案均被指出,補繪一條標註線即可解決,惟仍逐年重複發生。
2. 特殊基地(畸零地/抵價地)未先確認適用之處理程序
Section titled “2. 特殊基地(畸零地/抵價地)未先確認適用之處理程序”一、本案係原區段徵收地主配回之抵價地,有關因105年1月30日該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基地兩邊劃設為計畫道路造成之畸零地問題已於110年3月18日桃建照字第1100017679號排除在案,故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提本會討論。(2021-05-11 第二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本案依上述處理原則第4條:「特殊基地依附圖檢討後仍無法合理建築使用者,得以騎樓或其他方式設計,提送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辦理。」經本會討論同意以前院單邊退縮4米以上、上部淨空方式設計。(同案)
畸零地案件應先查明係屬「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之認定範圍,抑或「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之適用範圍;兩者程序與退縮方式不同,混用者將被要求重新踐行程序。
3. 免指定建築線與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混用
Section titled “3. 免指定建築線與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混用”臨高速公路用地不得免指建築線,應以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並補附報告書。(2026-05-21 第一審議會第17次 第三案) 倘本案位屬免指建築線地區,應於報告書中檢附相關公文及附件。(2023-03-21 第二審議會第4次 第二案) P55 免指建築線圖資釐清。(2022-02-24 第一審議會第3次 第二案)
免指定建築線非由申請人自行認定,應檢附公文佐證;不符免指條件之基地,應依現有巷道辦理指定建築線程序。
4. 現有巷道的高程、路寬、性質標示不清
Section titled “4. 現有巷道的高程、路寬、性質標示不清”P3-3(某巷道)請釐清鄰地是否為現有巷道應指示建築線。(2021-02-04 第一審議會第1次 第一案) 現有巷道側之高程及地界線,請依本府核發建築線指示圖如實標示及繪製。(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請確認並修正10公尺現有巷道文字為計畫道路。(2022-07-12 第二審議會第13次 第一案) 現有巷道路心10米標示範圍有誤,請修正。(2023-12-21 第一審議會第26次 第一案)
現有巷道與計畫道路之路心退縮計算基準不同,文字誤植將直接影響退縮數值,委員會亦多次針對此類誤植要求修正。
5. 畸零地認定未先查證即送審
Section titled “5. 畸零地認定未先查證即送審”請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確認本基地是否為畸零地。(2023-08-15 第二審議會第15次 第三案) 現有巷道退縮建築線,請釐清。(2023-12-14 第一審議會第25次 第一案)
送審前應先向建築管理處確認基地之畸零地身分,避免於審議會場始被要求釐清而延遲決議。
6. 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的寬度與延續性
Section titled “6. 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的寬度與延續性”透天住宅區留設基地內通路請於圖面標示,並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設置寬、長度。(2021-03-16 第二審議會第3次 第四案) (鄰接巷道)腳踏車停車格阻斷基地內通路之延續性,請移除。(2021-03-18 第一審議會第4次 第三案) 圖面請套繪植栽配置,基地內通路請一併標示寬度。(2022-03-31 第一審議會第7次 第一案)
基地內通路為消防救災與行人通行共用之動線,不得為停車格、植栽等設施占用或阻斷。雲梯車救災需求詳見 07_退縮騎樓與人行道順平。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Section titled “四、送件前自查清單”- 已標示車道出車口中心點至建築線左右各 60 度無障礙視線範圍
- 已確認基地屬於「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或「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哪一種適用範圍,未混用程序
- 免指定建築線者已附本府公文;非免指地區已依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
- 現有巷道之高程、地界線已依本府核發建築線指示圖如實標示,路名/道路性質文字無誤植
- 已向建築管理處確認基地是否為畸零地
- 現有巷道未計畫用作車輛進出(如有疑義已先釐清)
- 基地內通路(含私設通路)已標示寬度、長度,動線未被停車格、植栽等設施阻斷
- 建築線指示圖為近期核發版本,未逾有效期限
相關篇章:07_退縮騎樓與人行道順平、08_人行動線行穿線與無障礙、09_開放空間與街道傢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