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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權利變換與共同負擔費率

財務計畫/權利變換相關意見在全庫 796 份逐案紀錄中命中率約 96%——但這是因為「共同負擔費率」、「財務計畫」是每案事業計畫書的固定必備章節,每次審查都會提到,不代表每案都被打槍,送件前應把本篇當作「必備章節檢查表」而非「高風險罕見錯誤清單」使用。真正常反覆出現、跨十餘年一致的審查重點是:各項管理費「以上限提列」被要求下修、費率與報價單/合約金額不符、重複計列已內含之管理費或稅費三類。本篇整理常見費率區間、委員的定型化用語,以及信託管理費、貸款利息、估價基準等易錯環節。


一、共同負擔各項費率:常見比例區間與「以上限提列」的定型化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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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都更審議會之共同負擔管理費,主要由「營建工程管理費」「人事行政管理費」「銷售管理費」「風險管理費」「信託管理費」等項目組成,逐年核列比例雖依個案差異,但同一句「以上限提列,請予調降」的意見句型跨十餘年反覆出現:

  • 大會第07次(2008/11/17):「同意本案營建工程管理費提列 3%、銷售管理費提列 6%、風險管理費提列 12%,人事行政管理費下修為 3%計列。」
  • 大會第58次(2010/12/13):「人事行政管理費、銷售管理費、風險管理費皆提列至上限,請實施者檢討酌予調降。」
  • 大會第68次(2011/6/27):「銷售管理費及風險管理費均以上限提列,及共同負擔偏高,均請實施者調降。」
  • 大會第103次(2012/7/16):「本案管理費用中人事行政管理費、銷售管理費、風險管理費以上限提列,請就合理性提請審議。」
  • 大會第158次(2014/3/10):「本案共同分擔比例達 44.69%,人事、銷售及風險管理費用均以上限提列,雖未超過 100 年 1 月新版費用提列標準⋯」

以上五案橫跨 2008~2014 年,「以上限提列,請調降/請審議合理性」是委員/幹事會的一貫審查用語,屬常態要求,並非個案特例。

二、風險管理費:「偏高請調降」高頻用語 + 近年實際核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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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費是三項管理費中最常被要求調降的一項:

  • 大會第64次(2011/4/25):「本案風險管理費用偏高,請酌予調降。」
  • 大會第61次(2011/3/14):「風險管理費列 12%過高,本案大部分房屋地主分回,餘屋銷售不多⋯」
  • 大會第04次(2008/10/13):「本案係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且所有權人即為實施者,是否有計列風險管理費之必要,請再予評估確認。」(協議合建且實施者即所有權人時,風險管理費之提列必要性本身會被質疑)
  • 大會第06次(2008/11/10):「本案財務計畫風險管理費不予提列」(同案另要求貸款利息按當月銀行基準利率下修至 3.5%)
  • 大會第36次(2010/4/12):「風險管理費提列上限比例,業依前揭會議決議,由 16%下修為 14%⋯」

近年(2026)實際核列數字對照:大會第680次(2026/6/29)「本案人事行政管理費(3%)、廣告銷售管理費(5.39%)及風險管理費(10.79%)(與原核定一致)」、同次另案「人事行政管理費(4.5%)、銷售管理費(6%)及風險管理費(13.27%)」——可見風險管理費核列區間長期落在約 10~14%,個案偶見 16%以上但常被下修。

三、貸款利息:以「當期銀行基準利率」為核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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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會第06次(2008/11/10):「另所列之貸款利息,請按 9 月份銀行基準利率下修至 3.5%。」

僅查得一案明確引用「按當月銀行基準利率下修」之具體語句,數量有限,暫不宜視為固定百分比門檻,但可確認委員會的審查邏輯是以核算當期銀行基準利率校對實施者所列利率是否偏高,送件前應檢附利率來源佐證。

四、信託管理費:土地部分納入共同負擔、資金信託與公有土地部分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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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管理費是查核密度最高的項目之一,重複出現「金額與合約報價不符」「應排除公有土地部分」兩類問題:

  • 大會第16次(2009/5/4):「本案請依通案原則,有關信託管理費,土地的部分,納入共同負擔,資金信託部分請實施者自行負擔。」
  • 大會第32次(2010/2/11):「都市更新之實施者屬自組更新會或代理實施時,其信託管理費,全額納入共同負擔,尚無疑義⋯」
  • 大會第68次(2011/6/27):「信託管理費計算式金額錯誤並與附件中銀行報價金額不符。信託管理費提列應排除公有土地部份,就土地信託產生之信託管理費納入共同負擔,營建費用產生之信託管理費則由實施者吸收。」
  • 大會第63次(2011/4/18):「本案信託管理費,依受託銀行所提供之合約僅88萬元,本案提列160萬,請釐清修正。」
  • 大會第48次(2010/9/20):「請實施者確實依會中承諾排除公有信託管理費。」

以上五案橫跨 2009~2011 年,「金額須與銀行合約/報價相符」與「應排除公有土地部分」是一貫審查重點。

五、重複計列:工程造價要項特殊因素已含稅利潤管理費,不得再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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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全庫中用語最固定、跨年份最一致的錯誤類型——2015~2020 年間至少 8 個不同案件出現幾乎逐字相同的意見,屬制式審查動作:

  • 大會第223次(2015/11/16):「表 15-5 營建工程費用估算表請將特殊項目制震費用⋯依工程造價要項之規定,加計特殊因素部分之價格已含稅、利潤、管理費及相關規費等費用,不得重複計算管理費及營業稅⋯」
  • 大會第233次(2016/3/28):「營建費用估算表中特殊項目費用⋯因特殊因素部分之價格已含稅、利潤、管理費及相關規費等費用,不得再重複計算管理費、稅費等,爰該項目費用請單獨列示。」
  • 大會第241次(2016/5/23)、大會第244次(2016/6/6)、大會第245次(2016/6/20)、大會第252次(2016/8/29)、大會第283次(2017/6/5)、大會第413次(2020/3/23):均以幾乎相同文字要求「特殊項目費用(如制震設備)」須單獨列示於營業稅欄後,不得與一般管理費、稅費重複計算。

結論:凡營建費用估算表中有「特殊項目」(制震、隔震等)採廠商報價者,該報價本身已內含稅、利潤、管理費,不得再與其他項目一併計算管理費/營業稅,須單獨列示

其他重複計列案例:

  • 大會第116次(2012/11/5):「本案財務計畫稅捐費用中之營業稅,以及營建工程費用之營業稅似有重複計列部分,請刪除稅捐費用之營業稅費用提列。」
  • 大會第326次(2018/5/7):「因搬遷費用與租金補貼為重複計列,故該項目請實施者刪除。」
  • 大會第499次(2021/10/1):「營業稅⋯並未對就簽署協議合建之所有權人重複計列。」(經審議會確認無重複計列,予以同意,可見「重複計列」係反覆被主動查核的項目)

六、估價基準與日期:以估價報告修正、比較標的一致性為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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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相關意見數量龐大(估價章節為必備),但具體可歸納規則有限,代表性案例:

  • 大會第64次(2011/4/25):「本案價格日期修正率參考國泰房地產指數季報之『可能成交價格指⋯』」(要求以具公信力之市場指數佐證價格日期修正率)
  • 大會第86次(2012/1/16):「比較標的一案例為 36 坪建物,與勘估標的 55 坪之坪型不一致,致下修價值過大,與過去審議原則不符。」(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坪型應相近,否則修正率易失真)

僅查得少數具體案例,此二條暫列為觀察重點而非通用門檻,送件前仍應注意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之可比性,及價格日期修正率之來源佐證。


七、費率區間對照表(依查得案例整理,非法定上限,僅供比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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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常見核列區間(查得案例)委員常見意見
人事行政管理費3%~5%(常下修至 3%)以上限提列請調降
銷售管理費5%~6%(近年見 5.39%)以上限提列請調降;房地易售案請調降比率
風險管理費約 10%~14%(個案見 16%下修為 14%)「偏高請調降」高頻用語;協議合建自地自建案質疑提列必要性
信託管理費依銀行合約/報價,土地信託部分納入共同負擔金額須與合約相符;應排除公有土地部分
貸款利息依當期銀行基準利率請按當月基準利率下修

  • 人事行政管理費、銷售管理費、風險管理費是否皆以「上限」提列——若是,先自行檢討下修合理性,避免委員逐項要求調降
  • 協議合建且實施者即所有權人之案件,已檢討風險管理費計列之必要性
  • 貸款利息已對照申請當期銀行基準利率,非沿用舊利率
  • 信託管理費金額已與銀行合約/正式報價單核對一致
  • 信託管理費已排除公有土地部分(僅私有土地信託部分納入共同負擔)
  • 營建費用估算表中特殊項目(制震、隔震等)採廠商報價者,已單獨列示於營業稅欄後,未與其他管理費、稅費重複計算
  • 已檢查搬遷費用與租金補貼、營業稅等是否有重複計列
  • 估價報告之比較標的坪型與勘估標的相近;價格日期修正率已附具公信力來源佐證